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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车补(新能源汽车补贴2023年政策)

发布时间:2024-04-05 20:26:58 游览:69 次

2023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

1、整车购置税减免:全年品牌新能源汽车(含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仍旧按照市场标价实行按比例减免,最高减免不超过7.5万元;

-60

2、旧车报废换新车补贴:对于市场标价6万元以下的新能源汽车,以及7.5万元以内旧车报废换新车,给予单车最高3万元补贴;

3、推广示范:为了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2023年将实施推广示范,对应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单位补贴最高10万元,对个人补贴最高7.5万元;

-33

4、促进消费:对于按期完成置换任务的消费者,政府将在补贴之外,根据消费者置换任务和选购新车型,给予额外补贴,单车最高补贴金额可达2万元。

-52

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实施管理。自《目录》发布之日起购置的,列入《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属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2022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本公告继续适用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免征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修正) 》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六十条 中央财政和省级地方财政安排节能专项资金,支持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第六十一条 国家对生产、使用列入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推广目录的需要支持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实行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国家通过财政补贴支持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的推广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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