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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题(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模拟试题测试)

发布时间:2024-04-05 02:34:46 游览:58 次

一、填空题:

-308

1. 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其中起最终决定作用的因素是 。

-313

2.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主要是 。

3. 、商品交换和 的出现和发展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

4. 氏族是以 为纽带而结成的人的联盟,而不像国家一样是地域性的联盟。

-337

二、单项选择题:

1.下列现象属于法的质变的是: ( )

A.奴隶制法发展为封建制法

B.对法进行重大修订

C.法由不完备发展到相当完备

D.社会主义法对资本主义的借鉴和吸收

2.实现法的质变的根本途径和条件是 ( )

A.生产力的发展

B.新的社会关系的出现

C.执政阶级思想觉悟的提高

D.社会革命

3.关于原始社会的行为规则,不正确的是 ( )

A.主要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维持

B.没有国家强制性

C.违反这种规则会受到严厉的制裁

D.没有强制性,因为那时没有暴力国家机器的出现。

4.下列关于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区别的各项说法中,不对的是 ( )

A.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原始社会习惯所具有的强制力与其性质和形式不同

B.法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所有居民,原始习惯的适用范围则以血缘为基础进行划分

C.原始社会的习惯代表氏族首领的利益,而法是代表全体社会成员的意志

D.法的内容,一般是原始社会习惯中不可能有的

三、名词解释:

答案:是指一定社会的组织,为了建立、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以实现特定的目标,而对集体的或个人的社会行为按照一定规则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和制约的活动。

1. 社会调整

答案:又叫原始习惯,是原始社会的人们在漫长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然形成并世代相传的习惯。 2. 氏族习惯

四、简答题:

答案要点:(1)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2)社会分工、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和发展是法产生的经济根源。(3) 法产生的阶级根源在于阶级的出现。 1. 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过程。

答案要点:(1)两者的概念(2)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3)两者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经济基础不同。(4)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5)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6)两者实施的方式不同。

2. 简述法与原始社会行为规则的区别。

司法考试历年试题解析:刑事诉讼(一)c

一、单项选择题

1.某县公安局开展整治非法改装机动车的专项行动,向社会发布通知:禁止改装机动车,发现非法改装机动车的,除依法暂扣行驶证、驾驶证6个月外,机动车所有人须到指定场所学习交通法规5日并出具自行恢复原貌的书面保证,不自行恢复的予以强制恢复。某县公安局依此通知查处10辆机动车,要求其所有人到指定场所学习交通法规5日并出具自行恢复原貌的书面保证。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二/45)

A.通知为具体行政行为

B.要求10名机动车所有人学习交通法规5日的行为为行政指导

C.通知所指的暂扣行驶证、驾驶证6个月为行政处罚

D.通知所指的强制恢复为行政强制措施

参考答案

1.考点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类别

答案C

解析: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针对不特定对象反复适用,具体行政行为则是针对特定对象所作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从该通知内容可知,该通知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属于抽象行政行为。A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指导最典型的特征是不具有强制力,即使当事人不履行也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题中,行政机关要求10名机动车所有人学习交通法规5日的行为明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履行,因此不属于行政指导。B项错误,不当选。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暂扣行驶证、驾驶证6个月的行为属于暂扣执照的行政处罚。C项正确,当选。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最主要的区别在于,行政强制执行之前是有一个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存在,当事人不履行该行政决定的,方可强制执行,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并无已经作出的行政决定存在。通知中,当事人不自行恢复予以强制恢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而非行政强制措施。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2004年)

21.刘某因贪污罪被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决后刘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在抗诉、上诉期满后第二天报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不得作出下列哪项处理?

A.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B.认为原判刑罚太重,不同意判处死缓,直接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C.认为原判刑罚太轻,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直接改判并报人民法院核准

D.同意判处死缓,作出予以核准的裁定

答案及解析:C 对于依授权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核准死刑;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改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因此,本题中ABD符合上面列举的三种结果,而对于C高级法院是不可以直接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

22.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依法可以作出什么处理?

A.请求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B.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C.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D.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答案及解析:D 本题考察的是公安机关对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本案中,张某故意伤害案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如果认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错误,可以要求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复议,意见不被接受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而不能直接向上一级检察院复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3.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时,发现被告人还有诈骗的犯罪事实没有起诉。对此,该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下列哪种处理方式?

A.直接就盗窃案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B.将盗窃案和诈骗案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C.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

D.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答案及解析: C 本题考察的是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检察院尚未起诉的新的罪名时如何处理。在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八条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刑诉《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所以本题中是建议检察院补充起诉,而不是建议补充侦查。

24.在一起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因对法院审理不满,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对此,法庭应如何处理?

A.追究自诉人法律责任,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B.拘传自诉人到庭

C.按撤诉处理

D.宣告被告人无罪

答案及解析:C 本题考察的是自诉案件的审理特征。对于自诉案件允许自诉人撤诉,自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那么人民法院视其为撤诉。而自诉案件中,自诉人撤诉的原则上不可以以同样事实和理由再起诉,除非是由于证据不足而撤诉的。

25.在下列哪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A.在一起团伙盗窃案件中,被告人陈某、萧某委托了辩护人,而李某没有委托辩护人

B.王某涉嫌故意杀人,审理时未满18周岁,没有委托辩护人

C.张某涉嫌故意伤害,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

D.外国人约翰涉嫌诈骗,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没有委托辩护人

答案及解析:B 本题考察的是指定辩护的情形。《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可见,在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是可能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才是“应当”指定辩护人,其他情况下都属于“可以”指定的情形。

26.某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诈骗案时,因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合议庭曾两次决定延期审理。县人民法院第二次恢复法庭审理后,公诉人又提出案件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合议庭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同意延期审理

B.不同意延期审理

C.根据案件复杂情况,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D.报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答案及解析: B 本题考察恶毒是延期审理的次数。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补充侦查的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所以本案中公诉人又提出案件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

27.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1999年10月25日晚,香港居民孙某在河西区乘坐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至该区天平大酒店,下车时将背包遗忘在车上,内有价值近4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孙下车后即意识到背包遗忘在车上,于是找到张某,向其索要。张某谎称并未见到背包,拒不交出。该案一审管辖法院应当是哪个法院?

A.河东区人民法院

B.河西区人民法院

C.市中级人民法院

D.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基层人民法院

答案及解析:B 对于刑事诉讼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犯罪地主要指的就是犯罪行为实施地,本案中,被告人住所在河东区,但整个犯罪行为和他实际取得财产的地点都在河西区,所以应由河西区人民法院管辖。

28.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受理李某的自诉

B.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答案及解析: D 自诉案件具有可分性的特征,所谓“可分性”,按照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本案中,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不应当受理。

29.下列哪一种案件不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A.骗取出口退税案

B.受贿案

C.私分国有资产案

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

答案及解析: A 本题考察的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一)贪污贿赂犯罪(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对于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所以,本题中的BCD分别属于贪污贿赂或者渎职犯罪等,应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而对于A属于涉税案件应由公安机关侦查。

30.在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某甲抢劫案时,甲的辩护律师认为,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明被告人罪轻的证据材料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在此情况下,律师可以进行什么诉讼活动?

A.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B.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但不得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C.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

D.申请公安机关提供该证据材料

答案及解析:A 本题考察的是辩护律师的权利。对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包含三个方面,其中第三方面就是指当律师调查取证有困难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代为调查取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意调查取证的应当亲自进行,不能委托律师进行。辩护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之后就拥有了阅卷权,有权到法院、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而不需要经过法院、检察院的同意。所以,本题答案应选A,辩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该证据材料,并可以到人民法院查阅、摘抄、复制该证据材料。

31.孙某以张某构成诽谤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张某未被羁押的情况下,该法院立案后应在下列哪个时间内宣判?

A.一个月

B.一个半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答案及解析: D 本题考察的是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对此,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审理公诉案件的期限,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七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此,本题答案为D。

32.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重大贪污案件过程中,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高某。负责执行的公安人员执行逮捕时发现高某已经潜逃,该人民检察院决定通缉高某。该案中,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是哪个机关?

A.市人民检察院

B.市人民法院

C.市国家安全机关

D.市公安机关

答案及解析: D 本题考察的是通缉令的发布主体。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和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则,人民检察院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或者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脱逃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通缉的决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将通缉通知书和通缉犯的照片、身份、特征、案情简况送达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人民检察院应当与公安机关积极配合,及时检查监督通缉的执行情况。所以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是公安机关,本题答案为D。

33.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曹某等共同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曹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其他被告人未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未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构成犯罪,但曹某在二审作出裁判前因病死亡。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

A.裁定全案终止审理,原判决自行生效

B.裁定对上诉终止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C.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D.宣布对曹某终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仍应作出判决或裁定

答案及解析:D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如果提出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死亡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告无罪;审查后认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宣布终止审理。对其他同案被告人仍应当作出判决或者裁定。所以本题答案为D。

34.孙某在甲市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于是监狱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由甲市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在假释期间内,乙县公安机关发现孙某曾参与当地一起诈骗案,于是将其抓获归案,并由乙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到乙县人民法院审判。该案中,应当由哪个机关撤销原来的假释裁定?

A.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B.乙县人民法院

C.甲市监狱

D.乙县公安机关

答案及解析: B 本题考察的是假释的撤消,对此,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三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罪时,对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予以撤销;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宣告缓刑、假释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撤销后,应当通知原宣告缓刑、假释的人民法院和执行机关。所以,本题答案为B。

35.被害人在临死前向抢救他的医生魏某讲述了遭受犯罪分子侵害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医生魏某就该情况向司法机关作证。根据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理论,医生魏某的证言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

A.言词证据、原始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B.言词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C.言词证据、原始证据、间接证据、无罪证据

D.实物证据、传来证据、直接证据、有罪证据

答案及解析:B 证据可以分为以下五种:

1、根据证据和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关系 本证 反证

2、按照证据的来源 原始证据 派生证据(传来证据)

3、与证明对象的关系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4、证据的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5.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 控诉证据(有罪证据) 辩护证据(无罪、罪轻证据)

本案中,医生魏某的证言是已言语形式表达的,属于是言词证据,所以首先把答案D排除,它又是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存在还是不存在的,所以属于直接证据,这样就把C排除,同时是不利于被告人,能证明他有罪的,所以是有罪证据,由于是转述别人的话,所以是传来证据。因此本题答案为B。

36.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答案及解析:B

本题考察的是刑诉法第15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与不同阶段的处理”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本案中,已过犯罪追诉时效,但是处于侦查阶段,所以结果是撤消案件。

37.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时,原审被告人王某收到抗诉书后下落不明。该法院应当作出什么处理?

A.驳回抗诉

B.中止审理

C.终止审理

D.裁定维持原判

答案及解析:B 中止审理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况:

(1)在审判过程中,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应当中止审理;

(2)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后被告人脱逃,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有不宜审理情形的,应当中止审理,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三)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五)其他。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4)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本题就属于其中的第二种情况。

38.某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3年。一审宣判后高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县人民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认定不当,量刑过轻,高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判处有期徒刑6年。市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

A.将抢夺罪改判为抢劫罪,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B.在维持原判罪名的情况下将原判刑期改为6年

C.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将罪名改为抢劫罪

D.维持原判

答案及解析: C 人民法院《刑诉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进行下列具体规定:

(一)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三)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改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应当报请人民法院核准。对于其中第〔三〕项“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所以本题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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