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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卷二(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试卷二j)

发布时间:2024-05-05 17:04:18 游览:91 次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91.四位学生在课堂上讨论共同犯罪时先后发表了以下观点,其中正确的选项是:

A.甲: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应当对集团成员所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333

B.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从犯的处罚应当轻于主犯,所以,对于从犯不得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C.丙: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因为聚众犯罪不一定成立共同犯罪

D.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非常积极,成为主要的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

-298

答案:CD

解析:《刑法》第26条第3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注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对“集团”本身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而非是对“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因此,A的说法错误。《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4款规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虽然在处罚的时候轻于主犯,但是也应该以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是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犯罪集团中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还包括其他起主要作用的非首要分子的主犯。主犯一定是存在于共同犯罪中的,对于聚众犯罪,有时法律只是处罚首要分子(例如:刑法第291条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对于其他参加人员不进行定罪处罚,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也无所谓主从犯的区分,所以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C的说法正确,当选。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虽然丁一开始被犯罪集团胁迫参加犯罪,但是因为其后来成为主要实行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因此应认定其为主犯,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选项是CD.

-314

92.国有公司财务人员甲于2007年6月挪用单位救灾款100万元,供自己购买股票,后股价大跌,甲无力归还该款项。2008年1月,甲挪用单位办公经费70万元为自己购买商品房。两周后,甲采取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甲一直未归还上述所有款项。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挪用救灾款的行为,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B.甲挪用办公经费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数额为70万元

C.甲挪用办公经费后销毁账目且未归还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贪污数额为50万元

D.对于甲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实行并罚

答案:ACD

解析:《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据此,甲挪用救灾款归个人使用,不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而是构成挪用公款罪,因为挪用特定款物罪要求的是将特定款物挪做“其他公用”,而本题中甲是将特定款物挪为“私用”,构成挪用公款罪。因此,A的说法正确。因为挪用公款的行为要求的是只是挪用,主观上是打算日后归还的。而本题中,甲挪用办公经费70万为自己购买商品房,其后又采用销毁账目的手段,使挪用的办公经费70万元中的50万元难以在单位财务账上反映出来。对于此50万,甲的主观故意已经从挪用变为据为己有。因此,对于这50万,甲构成贪污罪;对于70万中的其余20万,甲构成挪用公款罪。 因此,B的说法错误,C和D的说法正确。本题正确答案是ACD.

(一)

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请回答93-94题。

93.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答案:A

解析:《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并非对不法侵害行为的制裁,而是针对不法侵害所采取的保护法益的手段,故不能像制裁犯罪与违法行为那样,要求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也具有主观统一性,所以,对于没有达到责任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因此,A项说法正确,BCD项说法错误。

94.关于乙与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乙与甲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B.甲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抢夺罪,两者在抢夺罪这一重合犯罪之内成立共同犯罪,即成立抢夺罪的共同犯罪

C.乙既不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D.乙不对丁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但应对丁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答案:AC

解析:继承的共同犯罪,指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此时,后行为人就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参与之前的先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结果是否应承担责任,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如:甲意欲抢劫而对A实施了暴力,在抑制了A的反抗后,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A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A的财物。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乙仍然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再如,丙意欲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丁到了现场,并且明知丙要抢劫B的财物,丁与丙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丁虽然与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丁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丙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本案属于第二中情况,因此,正确答案是AC.

(二)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95-97题。

95.在本案中,由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是:

A.王某

B.朱某

C.李某

D.周某

答案:AB

解析: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由此,本题中王某的有期徒刑15年、朱某的有期徒刑10年都需要由监狱执行,李某的有期徒刑不足一年,由公安机关执行;周某的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

96.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是: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监狱

D.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

答案:B

解析:由于周某的管制刑是由公安机关执行,且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同时执行,执行机关也是公安机关。所以最终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就是公安机关。本题正确答案是B.

97.所判刑罚既需要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是:

A.王某

B.周某

C.李某

D.朱某

答案:AD

解析: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到一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由此,王某的没收财产刑由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朱某的罚金刑由人民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本题正确答案是AD.

98.某行政机关负责人孙某因同时违反财经纪律和玩忽职守被分别给予撤职和记过处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应只对孙某执行撤职处分

B.应同时降低孙某的级别

C.对孙某的处分期为36个月

D.解除对孙某的处分后,即应恢复其原职务

答案:AB

解析:《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2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第24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由此,对孙某的行为给予撤职考试#大&收集和记过处分是正确的。该《条例》第10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由此A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8条第3款规定,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由此,B正确,当选;第58条第2款规定,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由此,C错误,不当选;第59条第2款规定,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由此,D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

99.张某租用农贸市场一门面从事经营。因赵某提出该门面属于他而引起争议,工商局扣缴张某的营业执照,致使张某停业2个月之久。张某在工商局返还营业执照后,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是:

A.门面租赁费

B.食品过期不能出售造成的损失

C.张某无法经营的经济损失

D.停业期间张某依法缴纳的税费

答案:AD

解析:《国家赔偿法》第28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由此,A和D属于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应当赔偿;B和C均属于间接损失,不予赔偿。本题正确答案是AD.

100.甲公司与乙公司开办中外合资企业丙公司,经营房地产。因急需周转资金,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合同,以某宗国有土地作抵押贷款。典当期满后,丙公司未按约定回赎,某典当行遂与丁公司签订协议,将土地的使用权出售给丁公司。经丁公司申请,2001年4月17日市国土局的派出机构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丙公司未参与变更土地登记过程。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得知该土地使用权已变更至丁公司名下。甲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B.若丙公司对变更土地登记行为不服,应当自2008年3月3日起3个月内起诉

C.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是本案的审理对象

D.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

答案:AD

解析:《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者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此,A项说法正确。

《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第4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丙公司一直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2008年3月3日,甲公司查询土地抵押登记情况才了解,此时间是甲公司的了解时间,不一定就是丙公司的了解时间,即便是推定为丙公司的知道时间,题干中也没有说明是否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因此,B项的说法是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丙公司与某典当行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不是本案的审理对象,因此,C项说法错误。

《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因此,对市国土局与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性质,法院可以依法调取证据,D项说法正确。

司法考试试卷一二三四考的都是什么

一、单项选择题

1.孙某以张某构成诽谤罪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在张某未被羁押的情况下,该法院立案后应在下列哪个时间内宣判?( )

A.一个月

B.一个半月

C.三个月

D.六个月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依据《刑诉解释》第109条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被告人被羁押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应当在期满7日以前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有特珠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因此,本题答案为D项注意:对于公诉案件,无论被告人是否被羁押,法院均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对于自诉案件,则根据被告人是否被羁押有所不同

2.南门县公安局在对陈某的盗窃案侦查终结时发现陈某另有杀人嫌疑;但此时对陈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鉴于需对该杀人案进行侦查,公安局决定对陈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此时公安局应如何履行法律手续?( )

A.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B.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C.不必告知人民检察院

D.报上级公安机关批准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六机关规定》第32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规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四个选项中,只有B符合该规定

3.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哪一项办案期限是不能重新计算的?( )

A.补充侦查完毕后的审查起诉期限

B.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后的侦查羁押期限

C.处理当事人回避申请后的法庭审理期限

D.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继续审理的审理期限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办案期限的董新计算,必须以明确规定为前提《高检规则》第268条第3款规定:"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不过本题的A选项不太严谨因为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分为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只有在退回补充侦查完毕后审查起诉期恨才是重新计算的,如果是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那么根本不存在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的问题因为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必须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完成,依据是《高检规则》第2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某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院拘传,时间是2002年12月1日上午9时15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应从9点开始计算拘传时间

B.应从10点开始计算拘传时间

C.应从10点开始计算24小时

D.应从9点开始计算拘传的时间12小时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开始的时间不计算在内,本案应从10点开始计算,拘传的期间是12小时

5.甲乙二人是邻居,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打斗。甲将乙打成轻伤,乙将甲诉至法院,甲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甲服判,不愿意提出上诉。乙不服,欲提出上诉。在上诉期内,乙父死亡,乙为父奔丧而耽误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乙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下列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必须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提出申请

B.提出该申请需要经其辩护人同意

C.乙无权提出该申请

D.期间是否恢复,由人民法院决定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该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该申请

二、多项选择题

6.下列关于留置送达,说法错误的有:( )

A.调解书不宜适用留置

B.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才能采用留置送达

C.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D.留置送达的程序中无须见证人到场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留置送达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只有在收件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才能采用找不到收件人,同时也找不到代收人时,不能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程序是: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下,送达人员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超说明情况,把诉讼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诉讼文书的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虽然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并非所有的诉讼文书都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例如,调解书就不宜适用

7.下列情形中,哪些应当重新计算期间?( )

A.公诉案件改变管辖的

B.补充侦查完毕又起诉的

C.耽误期间后提出补救申请的

D.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140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据此,AB应入选根据第194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故D项应入选根据第80条的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降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可知,当事人补救申请并不能导致期间的重新计算

8.下列关于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期间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

A.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B.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C.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7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

D.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15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高检规则》第99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高检规则》第111条规定,澍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7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应当在审查逮捕部门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的15日以内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注意对这两条进行比较记忆

9.关于下述四类案件,在法定期限的延长方面,都有哪些特殊规定?( )

A.在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B.一审程序中,在1个半月内无法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C.二审程序中,在1个半月内无法审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D.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的四类案件,其延长法定期间的决定,由人民法院作出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策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这四类案件即为在法定期间的延长方面有特殊规定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不定项选择题

(10-11题共用题干)

犯罪嫌疑人王诚,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走私罪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2009年11月1日拘留犯罪嫌疑人王诚,王诚要求聘请律师,公安机关以涉嫌黑社会犯罪为由拒绝了王诚的要求。2009年12月6日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王诚,由于案情重大,经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公安机关于2010年5月1日侦查终结,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机关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王诚涉嫌走私罪证据不足,迟迟不提起公诉,在公安机关的催促下,于2010年1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0.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王诚可以行使哪些诉讼权利?( )

A.聘请律师

B.会见聘请的律师

C.委托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和调查取证

D.王诚聘请的律师要求会见王诚,公安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具体会见的时间

11.犯罪嫌疑人王诚在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有明确规定,下列哪些说法符合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A.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侦查羁押期限可以重新计算,但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B.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C.由于王诚一案属于重大、复杂、取证困难且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所以可以在法定正常情况下3个月的侦查期限基础上再延长4个月

D.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5日前提出

参考答案10.AB 11.BC

参考解析

10.本题考查侦查阶段介入诉讼的律师的权利依《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受聘律师在侦查阶段并无调查取证权,故C项有误依《六机关规定》第11条关于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别规定,D项中的日期应为5日而非48小时故用排除法,本题可选AB项事实上,AB项属于刑事诉讼常识,一般不会做错,故本题难点在于对CD项之排除

11.本题考查侦查羁押期限《六机关规定》第32条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不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监督"A项与该条规定冲突,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24、126、127、128、140条,《刑诉解释》第30、32条,都是关于刑事诉讼中有关重要期间的规定B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故B项正确C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4条及第126、127条规定,亦正确简言之,一般刑事案件侦查羁押期为3个月,重大案件可长达7个月《高检规则》第225条规定:"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部门认为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本、院审查逮捕部门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意见及有关材料"D项与该条规定冲突,故D项错误

12.高某不服一审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12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但又因故耽误上诉期限。障碍消除后,高某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上诉活动,必须满足什么条件?( )

A.高某耽误的期间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

B.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高某提出上诉

C.继续应当在期满以前提出上诉的请求,需要由辩护人为其提出

D.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裁定允许。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刑事诉讼法》第80条规定,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所以,只有当事人才能提出该申请,其他诉讼参与人无权提出该申请。因此,答案为ABD。

每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其中,核心部门法为 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共5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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