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成都异地生育保险报销流程及所需手续如下:需向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提交相关申请,该局已公开征求意见,报销所需材料包括:1. 身份证明文件;2.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3. 医院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4. 生育保险参保证明;5. 异地就医备案表,请提前准备好这些材料,以便顺利完成报销流程,如有疑问,可咨询当地医保部门。
7月17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统一规范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为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推进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4〕48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有关事项的通知》(医保办发〔2025〕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加务实有效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鄂政办发〔2025〕21号)、《湖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鄂医保发〔2019〕42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起草了《关于统一规范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统一规范当前我省生育保险有关政策。
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提高决策科学性、合理性,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在2025年8月16日17:30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邮 箱:412564703@qq.com
通讯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1号楚商大厦1615室
邮 编:430071
来函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或信封上注明“统一规范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字样。
感谢社会公众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附件:关于统一规范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7月17日
附件
关于统一规范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推进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现就统一规范全省生育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全省生育保险费率统一为0.7%。
二、统一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终止妊娠(含异位妊娠,下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取出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待遇。(生育医疗费用结算代码见附件)
三、提高门诊产前检查待遇标准
统一职工门诊产前检查待遇标准,每个孕周期基金支付限额为1000元,限额内政策范围内费用据实支付。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经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超出生育保险支付限额之外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四、提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住院分娩和住院分娩期间发生并发症、合并症产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使用“生育住院”类别结算,不设住院分娩起付标准,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支付,与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保障。
五、统一终止妊娠等相关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因终止妊娠、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管(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取出术所发生的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使用“生育住院”类别结算,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支付;发生的门诊生育医疗费用,使用“生育门诊”类别结算,实行限额管理,限额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据实支付,共用自然年度支付限额900元。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生育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经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超出生育保险支付限额之外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六、统一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期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参保状态正常且在省内已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含转移接续)的次月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保险参保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参保状态正常,生育保险省内缴费未缴满6个月的,从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生育津贴天数为剩余产假天数。生育津贴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原规定标准一次性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财政供养人员(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七、统一生育津贴计发基数
生育津贴以参保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即缴费单位,下同)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参保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缴费月份不足12月的,以上年度实际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所在用人单位无上年度缴费月份的,以分娩或终止妊娠当年(不含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终止妊娠享受生育津贴的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执行。
八、明确参加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生育有关待遇
由失业保险代缴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的失业人员,根据其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情况,按规定享受和单位职工同等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经代缴单位或本人申请后,按照规定标准直接一次性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
九、统一灵活就业人员等相关人员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享受和生育保险参保职工同等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十、其他情形有关规定
省内异地住院分娩结算按照《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生育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通知》(鄂医保办〔2024〕27号)执行。除省内异地住院分娩外的其他生育医疗费用异地就医结算,参照我省普通疾病异地就医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执行,各地既往生育保险有关待遇和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国家对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有新规的,从其新规。
附件:全省生育医疗费用结算代码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年 月 日
来源: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app编辑:齐铭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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