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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应急预案(2022年吉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21 03:51:43 游览:96 次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机构:

-344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3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22〕44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省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时间及办法

-302

 为方便考生,简化报名流程,倡导诚信报名,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制。考生应认真阅读、准确理解相关报考规定。报考条件规定的专业是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中所设置的有关学科门类专业。

  (一)网上报名时间: 2022年8月19日—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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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我省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pta.com.cn)进行网上报名。

  1.考生注册

 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

  2.考生

 报考人员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后,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

 未选择告知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制办理报

 考事项的,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报考人员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

  3.选择考试

 报考人员应对照考试报名文件,按要求选择考试类别、级别、专业、科目。

 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网上报名系统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

 进行在线核查。

  4.选择考区

 报考人员按工作单位属地原则报名,省(中)直驻长春市单位的考生选择“省(中)直”考点,各市(州)考生按所在市(州)选择相应考点,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及省(中)直驻其他市(州)单位的考生就近选择考点。省直管县(市)仍按原渠道报名。

  5.现场人工核查时间:2022年8月24日—8月31日(周六、周日休息)。

 报名确认时,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资格考试报名表》等原件到资格审核部门(见附件)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1)不适用告知制办理相关事项的;

 (2)未选择告知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

 (3)撤回申请的;

 (4)身份信息、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无法在线核查或在线核查未通过的。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请到现场的报考人员全程佩戴口罩,并出示“吉祥码”“通信大数据行程卡”,测温合格后方可进行资格审核。

  6.资格考试报名表

 报考人员确认报考信息准确无误后,可在网上自行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打印后不允许修改个人信息。通过在线核验的报考人员,无需将报名表上交考试机构审核。

  (二)网上缴费时间:2022年8月24日—9月1日。

 报考人员资格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缴费成功后务必查看“缴费状态”。网上缴费后概不退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三)准考证打印

 考前一周内,报考人员登录中国人事考试网快速通道 “准考证打印”栏目,用A4纸自行打印。报考人员须凭有效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和准考证进入考场。

  (四)考试大纲

 2022年度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考试大纲沿用《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4版)和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规划局《关于增补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内容的函》中附件所列内容。

 三、报考条件

 凡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及〈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文件规定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降低或取消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号)要求,自2022年起,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年限要求调整如下: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6.取得城乡规划业博士学位。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参加4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须在连续4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须在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二科)的人员须在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可获得资格证书。

  (四)报考条件相关说明:

 ?1.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报考条件中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报考条件中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2.报考条件中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两个层次,不包括建筑学专业的工学学士学位、工学硕士学位以及“建筑与土木工程领域”的工程硕士学位。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四、告知要求

 报考人员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考试组织机构的核查。打印准考证前,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考试报名无效,不予办理准考证;考试结束后,报考人员未按考试组织机构要求接受核查的,暂按“报考条件待核查”处理,对其不进行成绩数据和证书相关操作,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报考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五、资格证书

 证书领取时间请关注吉林省人事考试网服务指南“证书领取通知”栏目相关消息。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办法采用现场领取或邮寄领取方式进行,详见吉林省人事考试网。

 六、考试相关事项

 凡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符合报考条件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考试者均可报考。实行违纪通报制度,凡违纪违规考生一律通报到本人所在单位并给予严肃处理。

 根据人社部31号令和《关于规范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雷同试卷认定和处理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2〕25号),国家阅卷时将对所有考生试卷进行雷同试卷检测鉴定,无论抄袭、被抄袭、通讯工具作弊等产生的雷同试卷或试卷代码异常,一律取消考试成绩。考生在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的同时,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被他人抄袭。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及违禁物品资料带入考场座位,一经发现,不论使用与否,一律按违纪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事关广大应试人员切身利益,考务工作环节多、时间紧、要求高,各地务必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及时开展考试风险梳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拟定考试实施方案和考务应急预案,提前做好人员选派、考点考场布置,考务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建立教育、公安、工信等部门参与的考试安全协调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做到考务任务明确、安全要求明确、岗位责任到人,确保考试平稳、有序。

 在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规定,落实责任,积极应对。要与当地卫生健康、教育、公安、工信等部门密切协同,确保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疫情防控常态化期间考试安全、平稳、顺利。

 附件: 吉林省人事考试机构现场人工核查地点及****

#执业医师考试# 导语 从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获悉,2022年广西来宾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考生须知已公布,请相关人员仔细阅读,具体详情如下:

各位考生:

 根据《2022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国医考发〔2022〕7号)、《2022年广西考区医师资格考试新冠肺炎防控指引》和《2022年广西考区医师资格考试新冠肺炎防控应急预案》等文件精神,2022年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8月19-21日举行,为确保医师资格考试任务圆满完成,现将疫情防控和考场有关须知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工作须知

 (一)考生应在考前14天申领“广西健康码”,并自我健康观察14天,不前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不出国(境),不离市,不参加聚集性活动。尽快完成新冠病毒疫苗加强针接种。

 (二)所有考生必须提供本人首场考试考前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或者电子版均可),无法提供者不准入场。

 (三)考生为疑似病例、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以及健康码、行程码异常等高风险人员,考试前14天健康监测中曾出现体温≥37.3℃或有疑似症状,且未排除传染病或仍存在身体不适症状的,须经所在考点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等专业评估,所在考点依据评估建议,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可以正常参加考试。

 (四)考生考前自我体温测量或者健康码、行程码显示异常情况的,要及时报告所在考点,并及时进行核酸检测。考生须提供首场考试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可以参加考试。

 (五)考生考前14天内有境外或非低风险地区活动轨迹的,应进行核酸检测,考前3天内2次核酸检测结果阴性的可以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参加考试。

 (六)考生进入考场时应提前扫好入场码。通过体温检测点时,应保持1米以上距离,有序接受体温测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健康码”“行程卡”为绿码的方可进入考场。如体温不合格,可适当休息后使用其他设备或其他方式再次测量,仍不合格的,须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综合研判评估是否具备参加考试的条件。

 (七)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除身份识别需要,进出考点考场应全程佩戴口罩。

 (八)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咳嗽、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向考务工作人员报告,并如实报告近14天的旅居史、接触史及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经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综合研判后,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作出书面后,由专人负责带至隔离试室进行考试。

 (九)考生须服从工作人员安排,不得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有不配合考试疫情防控工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十)请考生关注“来宾大健康”微信公众号或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jw.laibin.gov.cn/)有关考试信息和疫情防控工作最新要求,并合理安排核酸检测时间,以免耽误考试。

 (十一)请考生于考试当天提前60分钟到达考场,并在首场考试向工作人员提交《考生健康书》(附件)。

 (十二)请考生统一从考场大门进出校园,进出校园应按指定路线行走,严禁在校园内闲逛或逗留。

 (十三)考场不设停车位,请考生自行前往考场。

 (十四)来宾市考点2022年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办设在来宾职业教育中心学校信息实训楼三层多媒体教室。考点联系电话:0772-6694622。

 二、考试时间及考场安排须知

 考场设在来宾职业教育中心学校(来宾市华侨投资区水韵路68号,来宾市体育馆对面)。

 2022年医师资格考试(人机对话)考场—电子信息实训楼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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