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确实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如果劳动仲裁裁定用人单位需要为劳动者补缴社保,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裁定执行,补缴社保的手续通常包括:1) 用人单位向社保机构提交补缴申请;2)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3) 社保机构审核材料并计算应补缴的金额;4) 用人单位按照计算结果完成补缴,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补缴,可能需要支付相应的赔偿金给劳动者,具体情况需根据当地社保政策和劳动仲裁的具体裁定来确定。
仲裁委员会裁定用人单位补缴劳动者社保,但补缴不了怎么办?您提到的“补缴不了”含义不明确,是指用人单位不愿意补缴还是社保部门不作为?不同的情境下,应对策略和涉及的法律主体是完全不同的。
如果仲裁委员会裁定用人单位因过错需补缴劳动者的社保,用人单位在收到仲裁文书后,若未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但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文书生效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文书内容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为劳动者补缴社保,养老保险补缴是可行的,而医疗保险由于时效性强,一般不允许补缴,即使补缴也仅计算累计缴费年限,不具备医疗报销的实际价值,失业保险虽只作为累计缴费年限,但由于涉及领取失业保险金,因此需要补缴。
若用人单位对仲裁文书不服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在法院判决前,补缴问题将无法解决,若法院判决用人单位需补缴,用人单位仍可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若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则必须无条件接受法院判决,履行补缴义务,若上诉后法院仍判决用人单位败诉,且用人单位仍不补缴,劳动者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用人单位通过诉讼、上诉等手段拖延补缴社保费用的行为并无益处,因为此类案件通常事实清楚,上诉必要性不大,拖延时间越长,滞纳金越高。
若仲裁委员会裁定后,用人单位愿意补缴,但社保部门不配合,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无责任,这种情况较为罕见,因为劳动仲裁和社保部门均属人社行政部门管理,通常有仲裁文书且用人单位愿意补缴时,人社部门会及时办理,若社保部门工作人员存在不作为,拒绝或拖延办理补缴,用人单位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人社部门进行追责。
若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缴社保,用人单位若无异议或未提起诉讼,应按时补缴,若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仲裁文书,劳动者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社保部门不作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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