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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和城管(城管都管什么)

发布时间:2024-05-01 11:04:26 游览:95 次

法律分析:城管组织由各地政府自己成立,城管权限视辖区情况决定,但大体都包括工商行政、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城市交通和环境保护等七大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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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

第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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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第八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据法定权限、范围、程序、时限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选择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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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威胁、辱骂、殴打行政相对人;

(三)工作期间饮酒,酒后执勤、值班;

(四)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隐瞒证据、开脱责任;

(五)打击报复行政相对人;

(六)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时,应当回避。

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一)贯彻执行有关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林业和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有关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林业和城管执法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林业专业规划,负责编制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林业和城管执法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绿化、林业、市容环境卫生重大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实施国家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林业和城管执法等方面的标准、规范,组织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标准、规范、规程。

(三)负责对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林业的行业管理;负责指导区县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林业和城管执法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协调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林业、城管执法的保障工作;负责行业领域内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审定公共绿地、市容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公共绿地、林地内建设项目的方案;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绿地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负责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养护市场管理和资质管理;负责组织、协调本市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林业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协调城乡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林业设施配套建设工作;指导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统一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依法对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生活废弃物和特定污染物的管理;负责本市市容环境卫生配套设施的管理;负责水域和特定区域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的管理;依法承担拆除违法违章建筑职责中的相关工作。

(六)负责组织、指导本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本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测和管理工作;依法拟订本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然生态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组织、协调本市湿地的保护;指导本市野生动植物、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七)负责本市绿化和林业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绿化和林业资源的调查评估、动态监测、统计分析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本市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制定发展规划;负责林业苗木种子等行业管理;负责林木、绿地有害生物的预测预报、防治和检疫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本市护林防火工作。

(八)负责协调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专业规划,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负责组织编制全市景观灯光规划和重要区域的景观灯光规划;负责制定本市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制定有关户外广告设施、景观灯光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承担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设施的安全监管责任。

(九)负责公园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园、风景名胜区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依法审批公园、风景名胜区规划方案、调整方案;负责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并组织资源调查。

(十)负责制定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林业和城管执法科技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林业和城管执法重点科研项目管理,协调开展重大科研项目创新和攻关;负责组织实施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林业信息化重大项目建设;负责相关领域的对外合作交流工作。

(十一)承担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城管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研究制定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和行为规范;负责组织本市城管执法工作的业务培训和综合考核;承担本市市属城管执法权限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行使。

(十二)负责本市绿化、市容环境卫生、林业和城管执法方面的普法教育和社会宣传工作,组织、协调社会参与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活动;承担上海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市、铜山区、贾汪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林业、城管、房管、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 城市绿化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

城市绿化实行市级、区级分级管理,具体管理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各类城市绿地的控制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年度实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指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新建高等院校、医院、疗(休)养院以及体育场(馆)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旧城改造区前两项相关绿化用地比例指标可以降低五个百分点;

(四)工业、商业、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比例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按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并在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所需资金列入工程总预算。第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一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上级行政机关审批。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园林设计规范和标准、绿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等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等政府投资建设的重点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绿化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绿化工程面积和位置是否符合规划许可事项予以核实;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关绿化工程是否符合设计方案予以核实。第十四条 鼓励对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场所,实施立体绿化、开放式绿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 城市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其他绿地按照权属或者政府授权分别由园林绿化、城管、水利、交通等部门和相关机构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第十六条 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保护管理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保护管理。对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发生病虫害的,及时灭治;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地等实行市场化养护的,应当从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中通过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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