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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得到授权家电维修(租房家电维修费谁负责)

发布时间:2024-05-05 19:38:36 游览:57 次

如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列出房屋内电器的权责划分,且租户未故意造成家电损坏,维修费用由房东承担。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如果房屋租赁期间电器损坏,如果电器是承租人自己的,承租人应负责维修,如果是出租人,应由出租人承担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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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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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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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

家电有效维权常识

家电有效维权常识,对于现在的家电市场来说,厂家把大量精力和资金把投在了产品研发与销售方面,对售后关注极少,有不少消费者购买家电遇到故障即无法得到商家支持及解决,遇到此类问题我们该如何维权呢?下面分享家电有效维权常识,希望对你有帮助。

家电有效维权常识1

消协开展家电质量和售后服务消费者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省消费者家电产品售后服务不满意率相对较高。其中,对洗衣机售后服务的满意度最低,仅为58.58%。

“尽量多地掌握一些家电安装、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专业,是消费者有效防范家电维修纠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根本途径。”一位长期从事消费维权工作的业内人士表示,具体来说,消费者可从以下三个方面预防“被宰”。一是根据“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家电“三包”有效期内出现故障,必须到品牌定点维修中心进行维修。二是维修尽量去有正规店面的维修点。因为,有正规店面的维修点基本上属于长期扎根当地发展的,这样的维修点相对比较重视商业信誉,其维修服务质量更靠谱,即使出现问题,也能找到维权对象。三是要注意保留维修凭据,留下维权依据。在维修的时候,不管是更换零件,还是做普通的维护,消费者都应尽量在旁边监督,防止工人故意弄坏零件。维修以后,还应要求其填写维修单,包括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日期和责任期限等。若是维修之后短期内再出现同样的问题,消费者就可据此要求其进行免费维修,并依法维权。

针对人们反映较多的“山寨维修问题”,消协有关负责人则建议,消费者最好不要简单地到网上或本地114进行查询,因为厂家特约维修部每年都可能调整。消费者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联系到家电厂家的正规售后部门。即,查看包修凭证、说明书、产品外包装,看其是否公布有生产厂家统一的维修服务电话;到销售商店或品牌销售柜台,查询厂家的维修服务电话;到生产厂家的官方网站上,查询统一的专职维修服务****。此外,品牌售后服务人员上门进行维修服务时,一般会着公司的统一服装,并佩戴工作牌。如消费者对维修人员身份存疑,可查看维修人员的工作证,或致电品牌售后核实。维修完成后,消费者要保存好维修记录并索取收费项目消费凭证,一旦发生纠纷,及时投诉。

家电有效维权常识2

现在不少家电品牌延长了保修期,但是消费者在售后维修过程中需要退换货时,却因为折旧费过高而无可奈何。

根据“三包”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 15 天以内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可以选择换货;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故障修理两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可以选择退货;或者消费者等待商家维修配件 90 天不到的,也可以要求退货,但是在退货的同时,商家要向消费者收取一定数额的折旧费。按照目前的规定,消费者在保修期内要求退货,出现退货时赔付的折旧费可能比购买时的价格还贵。

在实际的维修过程中,厂家应该在延长“三包”的同时承诺免收折旧费,或在销售产品时向消费者明确告知。此外,消费者自己也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加自己的商品,毕竟人们在法律法规框架内才能获得相应的保护,离开法律范围谈权益只能是空谈。

阅读凭证应注意保存

湖南邵阳市消费者王先生 2005 年 4 月在某电器城购买了一台 29 英寸彩电, 10 月,显像管就出现了坏损问题,王先生于是要求厂方履行其“彩电服务金卡”的诺言,免费更换显像管。但是由于无法提供正式发票,王先生的要求未能得到解决。

据邵阳市消费者协会介绍,在他们处理的家电产品消费纠纷中,时常会遇到因消费凭据丢失而造成纠纷无法处理的情况。还有一些消费者则是在消费时,或是图便宜不要发票,或是开具了其他商品名称,一旦权益受损,因缺乏充足的证据,使自己陷入被动境地。因此,消费者要多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购买家电产品时要保留发票、“三包”凭证等,而且上面不仅要有阅读时间、地点、经销商名称等重要信息,对于企业的额外承诺和消费者的特别要求,也应进行特别标注。

维修记录须详细填写

笔者调查发现,上门维修不填保修卡的现象比较普遍,维修人员这样做主要就是为了逃避“三包”责任,有的还存在骗取维修费的可能。

据一些从事家电维修的`专业人士介绍,厂家售后服务人员上门维修不填保修卡的原因不外乎有两个:一是逃避“三包”责任。比如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电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要求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许多企业为了逃避为消费者退换货的责任,要求维修人员上门时不填写维修内容,一旦消费者要求退换货,便以没有凭据为由拒绝履行义务,而消费者也是投诉无据。二是骗取厂家配件费。不少家电出现的故障都是一些像电线接头松脱等小毛病,维修人员只需用电焊焊上即可,修好后,由于没填写维修记录,维修人员回去却向厂家汇报为某个配件损坏,将小毛病说成大毛病,向厂家索取少则几十元多则数百元的配件费。有的维修人员将消费者换下的旧配件拿回后,经过简单修理,下次又给别的消费者当新件换上,而将厂家的新件卖掉,赚上一笔。

业内人士认为,厂家维修人员上门维修不填维修记录是目前的一大“通病”,不但中小企业有,一些知名大企业也存在这种现象。为此,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家电出了问题上门维修时,一定要求对方详细填写保修卡,并保留换下来的配件,以便事后出现问题作为投诉证据。如果维修人员拒不填写,可以向当地质监或消协部门投诉。

随便拆卸千万使不得

黄先生于 2003 年 11 月购买了一台某品牌热水器,内胆保修期为 3 年。最近热水器出现了问题,由于当地没有售后服务点,黄先生便与厂家在长沙的售后服务部门取得了联系。对方听到问题描述后认定不是内胆破裂,无法保修。于是黄先生自己打开了热水器,发现确是内胆破裂,再次与该售后服务部门联系,没想到对方竟以黄先生已经私自打开了热水器为由拒绝保修。

消协指出,像这类情况,黄先生应与出售电器的商场联系,如果在当地没有维修点,相关责任由经销商负担。所以确认“内胆是否破裂”事宜不应由黄先生自己来做,以免与“不得自行拆开机器,否则不予保修”的服务条款相抵触,应该让经销商确认内胆是否破裂及产品是否还处于保修期内等等。

说明书阅读不能马虎

说明书包含了产品的操作指南、简单故障排除、售后服务保障等基本信息,理应是消费者选购产品后的首要读物。但中国质量协会用户评价中心今年初公布的《家电产品使用说明书调查报告》显示,有 37.1 %的消费者买回新产品后不愿看使用说明书,而是凭经验直接操作。虽然调查显示“重点不突出、操作性弱”是说明书缺乏吸引力的主要问题,但在家电的售后服务纠纷中,有不少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或缺乏应有保养造成的产品损坏。虽然现阶段家电产品使用说明书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但消费者在家电产品购买后与使用前还是应该仔细阅读它,并严格按照说明书的提示进行操作和保养,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电维修服务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电维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电是指可用于家庭的,为了生活、娱乐及获取信息等目的使用的电子或电器产品。包括制冷空调器具、清洁器具、厨房器具、通风器具、取暖熨烫器具、个人护理器具、保健器具、娱乐器具等电器产品和音像娱乐类、信息技术类等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家电维修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家电维修经营者)是指提供家电维护保养、故障修理、使用咨询指导等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家电维修服务业的行业管理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电维修服务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家电维修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应维修活动的职业、技术资质。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电工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资格,执证上岗。涉及特种作业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其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须进行相关安全责任培训。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当配备相应质量合格的作业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具。第五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营业执照,明示服务项目和家电配件的收费标准、质量规范、质保期限以及投诉电话。

家电维修经营者从事特约维修,须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有效期内的授权证明。获得授权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应在其被授权范围内提供维修服务。第六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应通过企业互联网站、电话等形式向消费者提供本企业维修服务人员身份资质查验,应为上岗工作人员配制职业资质标识,要求在岗工作时佩戴或向消费者出示。第七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维修方案及需注意和配合的事项,尊重消费者选择。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凭证和收费发票。维修服务凭证应如实填写维修服务项目、维修详细情况、维修服务质量责任及注意事项等内容。第八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第九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列、夸大、伪造维修服务项目或内容;

(二)隐瞒、掩饰因维修服务导致用户产品损毁的事实;

(三)虚报故障部件,故意替换性能正常的部件;

(四)冒用家电生产者商标或特约维修标识。第十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发现同一品牌、类型或批次的家电存在安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报生产者、销售者,并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使用和销售的配件和耗材,其质量、规格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第十二条 鼓励家电维修经营者建设完善的维修服务保障网络体系,统一负责维修服务的业务受理、质量监管、费用结算、投诉处理等业务。第十三条 家电维修服务业协会应当积极为家电维修经营者提供服务,维护家电维修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行业引导和监督,做好行业自律、行业统计和家电维修经营者信息备案工作,促进行业发展。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家电维修服务行业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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