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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创新能源(可转债交易新规实施时间)

发布时间:2024-04-05 20:32:58 游览:35 次

可转债交易新规8月1日实行

交易新规变化最大的有以下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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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新规后除首日上市可转债会有20%涨跌停制度;这个涨跌停和目前创业板交易规则是一样的,涨停跌停是可以买卖,只是需要委托排队。不同的是可转债的涨停是T+0,日内都是获利盘,就看看资金会不会摸索新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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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规后沪市转债首日上市最高上涨57.3%,且上市首日集合竞价涨幅由50%改为30%,与深市同步。也就是沪市债首日也是最多上涨30%,然后直接停牌到尾盘,但是沪市最后三分钟依旧是连续交易,57.3%也是一个涨停价,可以买卖只是需要委托排队;

3、增加可转债交易信息公开,即“龙虎榜”,满足异动条件的会上榜。首日的上榜,非首日的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前5只可转债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可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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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后一天交易的转债名字会带个Z字;

此外,还有个自律监管指引,规定下修和强赎满足条件需要触发前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符合强赎条件需要在触发的当晚公告是否强赎,如不公告则3个月内不强赎。

可转债开通条件:

1、两年及以上的交易经验;

2、月均资产在10万元及以上。

可转债交易规则:

1、实行T+0交易;

2、可转债上市首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最高涨幅为57.3%,最高跌幅为43.3%);

3、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20%;

4、增加可转债交易信息公开,满足波动要求会上龙虎榜。

沪深交易所向不特定对象设定的可转债上市后首个交易日,上涨比例为57.3%,下跌比例为43.3%。次日起,增减比例为20%。8月1日,永东转2喝了第一口汤,临近收盘时以20%的涨停结束了当天的交易。当日,中证转债指数上涨0.36%,表现稳定。

实施新的可转换债券。

7月29日,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细则》(以下简称《交易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指引第12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业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指引》)

其中,《可转债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交易规则》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两个新规从投资和上市公司的角度完善了可转债市场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诸多细节。同时,通过控制价格涨跌来限制市场的过度“炒作”,从而降低市场风险。

据招商证券(600999)介绍,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提高限价,完善价格稳定机制。可转债上市首日,设置全天高于发行价57.3%和43.3%的有效申报价格区间,保持现行20%和30%的盘中临时停盘机制安排;从上市次日起,设置20%的涨跌幅限制。

二是加强对异常交易的监管。明确可转债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明确可转债异常交易行为的类型及相关监管措施,明确沪深交易所可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或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实施强制盘中停牌。

三是加强风险预警。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加“Z”标志,充分提醒投资者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四是衔接债券交易规则。调整交易方式、申报数量单位等文字表述。,如将“竞价交易”改为“撮合交易”,将可转债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处理方式由“临时交易主机”改为“无效申报”。

第五,加强可转换债券的信息披露。明确公司应在可转债预期赎回条件和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日前五个交易日进行预披露,并应在满足相关条件时考虑和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或修正转股价格;未按规定审核披露的,视为本次未行使赎回权或修改转股价格。不行使赎回权的,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以稳定市场预期。

第六,优化赎回和回售的实施期限。规定可转债触发日与赎回日之间的间隔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不超过30个交易日,并预留3个交易日供投资者在停止交易后转股,帮助投资者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规定可转债回售条件触发日至报告期首日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15个交易日,并督促公司及时实施回售,保护投资者回售权利。

此外,沪深交易所还加强了对可转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管,如加强对交易行为的研究分析,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监控指标;引发异常波动或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教授胡星此前接受采访时表示,可转债虽然具有“进可攻,退可守”的特点,但仍然是复杂的复合型金融产品。近年来,可转换债券市场的交易量逐渐增加。目前可转债已经超过400只,股票规模已经上升到7500亿元,达到历史最高水平。日交易量已达1700亿元,市场重要性逐渐提升。与机构投资者主导的债券市场不同,可转债具有股票的特殊性。目前国内个人投资者相当多,存在明显的过度投机。因此,从综合主要措施来看,新规的意图是有效防止过度投机,维护可转债市场的平稳运行。

派网旗下容止投资基金经理胡博也表示,沪深交易所可转债交易细则正式实施,增加了涨跌幅限制,提高了新投资者门槛,增加了关于交易信息特别是异常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有效降低了可转债的波动,抑制了可转债中的价格操纵,大大减少了近期可转债的过度炒作,很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使可转债回归基本面投资,压缩了投机空间。

事实上,可转债市场一直相当繁荣。2021年中证转债指数上涨18.48%,大幅跑赢主要市场指数。今年由于各种风险事件的影响,全球央行收缩流动性,股市出现剧烈调整。但可转债市场年内仅下跌2.73%,明显比股指抗跌。尤其是4月27日以来,可转债市场开始反弹,中证转债指数反弹近11%。

新债表现也可圈可点。同花顺(300033)数据显示,7月上市的可转债有15只,收盘首日平均涨幅35.85%。二级市场上,可转债整体表现强劲。7月中证转债指数上涨1.03%,明显跑赢大盘,同期沪深300下跌7%。数据显示,7月份共有21只可转债涨幅超过20%。

公募基金持仓环比增长逾9%。

截至8月1日收盘,仅有3只可转债低于面值,价格最低的为城市转债,最新收盘价为96.439元/张,其次为搜特转债和天创转债,分别报98.821元/张和98.844元/张。

41只可转债价格在200元/张以上,占比近1/10。其中,转债价格最高的是应时转债,8月1日收到976.825元/张,上月一度触及1093元/张。今年4月15日,可转债最低价格仅为327.02元/张,4个月涨幅超过200%。

排在第二位的是中矿转债,最新报价862.975元/张。其次是横河转债和小康转债,目前价格超过500元/张。

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转债总市值在二季度大幅增长。据华创证券统计,今年二季度,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为2781.32亿元,较一季报增加232.85亿元,增长9.1%。公募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占债券投资市值的1.95%,占净值的1.05%,高于一季报。第二季度,大部分头部账户被打开并转换为债券。2022年二季度,市场上24只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超过20亿元,其中14只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市值环比上升,15只基金持有的可转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上升。

公募市值的增加可能与二季度可转债市场的走强有关。从市场表现来看,转债二季度表现强劲,中证转债指数二季度上涨4.68%。

截至8月1日,可转债平均转股溢价率为53.1%,45只可转债转股溢价率超过100%。“可转债市场溢价率处于高位,价格中枢略有回升。”华创证券固定收益组负责人、首席分析师周冠南认为,后续来看,动力仍主要来自于利好个股,可关注中报业绩和周期产品价格的下跌。一是在促消费政策下,继续关注汽车、新能源汽车等行业的可转债;二是中期业绩确定性高,关注光伏、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军工等高景气行业的可转债;近期周期性产品价格下跌主要集中在中游制造业领域。从价格来看,成长行业的龙头可转债仍具有配置价值。

8月转债市场能怎么投?

天风证券:与5-6月主要交易复苏相比,8月起整个三季度面临的预期压力可能更大,建议思路更为均衡,莫侧重单一行业逻辑,个券确定性可能优于配置思路。

光大证券:市场呈现出板块轮动行情,并且板块轮动速度较快,一方面意味着本轮反弹行情已至尾端,市场继续大涨的概率较小;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市场主线板块(新能源和汽车)的“赚钱效应”减弱,但考虑到当前流动性宽裕且经济仍处于弱复苏状况,高增长板块仍具备稀缺性,预计短期出现大幅回调的概率较小,未来仍以高增长行业中二三线股票对应转债的结构性机会为主。

中信证券:市场仍旧以结构性机会为主,建议规避有潜在瑕疵的标的,同时增加滞涨板块个券的配置比例,落实寻找alpha收益的核心思路。

交易细则

1)明确涨跌幅限制,沪深两市标准趋于统一。

可转债上市首日采取57.3%和-43.3%的涨跌幅机制,次日起引入20%的涨跌幅限制。

2)明确异常波动的标准。

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同时规定沪深交易所可根据可转债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异常波动公告或停牌核查。

3)增加异常交易行为类型,进一步明确监管要求。

4)新增特别标识。

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

5)对相关表述进行调整。

如“竞价交易”改为“匹配成交”、“协议大宗交易”改为“协商成交”、“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改为“盘后定价成交”、数量由“张”改为“百元面额”。

法律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包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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