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网首页 |资讯 |财经 |娱乐 |汽车 |时尚 |房产 |健康 |数码 |社会 |图片 |消费 |大盘 |互联网金融 |新车 |试驾 |化妆品 |奢侈品 |二手房 |两性 |曝光台

刑法考试题(刑事法律知识的竞赛考试题目)

发布时间:2024-05-06 00:34:43 游览:96 次

在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够看到有关于刑事的案件,而对于法律工作者来说,刑事的知识是必须掌握的。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刑事法律知识竞赛试卷,希望对你有用!

刑事法律知识竞赛试卷选择题

-340

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 。

A、刑罚应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313

B、刑罚应与犯罪个人情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298

C、刑罚应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D、刑罚要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我国刑法在时间上,采取 。

A、从旧原则 B、从旧兼从轻原则

C、从新原则 D、从新兼从轻原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违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不予追究。

A、5年 B、10年

C、3年 D、1年

4、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是指 。

A、14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

C、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D、不满14周岁

5、醉酒的人犯罪。

A、 从重处罚 B、应负刑事责任 C、不负刑事责任 D、减轻处罚

6、甲盗窃同宿舍李某的1000元钱后,受到良心谴责,把钱放回原处,甲的行为是。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不负刑事责任

7、缓刑制度适用物件是 。

A、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8、甲30岁以买东西相引诱,使某女15岁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奸* *** 罪 C、构成 *** 罪

9、医疗事故罪的主体。

A、只能是医生 B、只能是医生或药剂师 C、除医生、药剂师 之外,还包括护士、一些技术人员D、只能是医生、药剂师、护士

刑事法律知识竞赛试卷多选题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刑相适应原则

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2、中国在我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不论罪行轻重,法定刑高低,都适用本法。

A、公民 B、国家工作人员 C、军人 D、因公出国的人

3、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来适用本法。这里的领域包括。

A、领陆、领水、领空 B、我国的船舶、航空器

C、我国驻外使、领馆 D、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

4、犯罪的基本特征有

A、犯罪的阶级性 B、社会危害性

C、刑事违法性 D、应受惩罚性

5、李某1980年10月1日出生,1994年10月2日去张家盗窃价值3000元的物品,李某。

A、处于相对刑事现任年龄阶段 B、负刑事责任 C、不负刑事责任 D、减轻刑事责任

6、以下情况可适用假释的有。

A、甲被捕拘役,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 B、乙被判有期徒刑,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

C、丙被判无期徒刑,执行中确有悔改表现D、丁被判有期徒刑,执行中身患重病,需住院治疗

7、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有。

A、生产工人 B、科技人员 C、生产指挥人员 D、党政工作人员

8、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减轻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有 。

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B、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C、又聋又哑 的人 D、盲人

9、下列行为中,构成 *** 罪的有。

A、某公司经理以提升为诱饵,与其发生性关系 B、以揭发隐私相要挟,与发生性关系

C、乘妇女熟睡时,与其发生性关系 D、深夜冒充妇女的丈夫,与其发生性关系

10、下列行为中,构成抢劫罪的有。

A、 用药物麻醉,使人不知抗拒,当场抢走其财物

B、 以将要实施暴力相威胁,逼被害人2日内交出财物

C、 乙欠甲1000元钱不还,甲到乙家暴力抢回

D、盗窃时,被人发现,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

11、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处于控告或被控告地位并享有较大诉讼权利的诉讼参与人。包括 。

A、被害人 B、自诉人 C、犯罪嫌疑人

D、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1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 。

A、拘传 B、取保候审 C、监视居住 D、拘役 E、逮捕

13、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即自诉案件包括。

A、 告诉才自理的案件 B、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B、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C、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 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14、人民法院应当为下列哪些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A、有法定代理人但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 B、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聋哑人

C、不通晓我国语言文字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

D、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刑事法律知识竞赛试卷判断题

1、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其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3、醉酒的人犯罪,可以减轻刑事责任。

4、甲持刀追杀乙,后来,甲的刀被群众夺下,乙见状返身用木棍猛击甲,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应属防卫过当。

5 甲拦路劫持下夜班的女乙,欲 *** 乙,乙掏出防身用的刀子,扎死了甲,乙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

6、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可判处死缓。

7、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的领导主动交代罪行的,也是自首。

8、罪犯在服刑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9、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不负刑事责任。

10、我国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一律实行双罚制,即同时处罚犯罪的单位和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判处刑罚。

11、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 *** 、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12、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13、偷税罪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14、持捡到的存摺去银行取款,构成诈骗罪。

15、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负有一定义务的人,包括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6、在刑事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住处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17、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一审裁定的上诉期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计算。

刑事法律知识竞赛试卷简答题

1、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2、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3、简述渎职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4、简述刑事诉讼的概念及任务。

5、简述二审程式中的上诉不加刑原则

2020法考客观题每日一练刑法-多项选择题4.17

84.可能构成战时自伤罪的情况是:

A.预备役人员张某在战时为逃避征召,自伤身体

B.战士李某为尽早脱离战场,在敌人火力猛烈向我方阵地射击时,故意将手臂伸于掩体之外,被敌人子弹击中,无法继续作战

C.战士王某战时奉命守卫仓库,站岗时因困倦睡着,导致仓库失窃,为了掩盖过错,他用匕首自伤身体,谎称遭到抢劫

D.战士陈某为了立功当英雄,战时自伤身体,谎称在与偷袭的敌人交火时受伤

答案及解析:B B对,战时自伤罪客体是军人的战斗义务;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主观方面是故意。A错,主体不符,预备役人员只有在执行军事任务时视为军人。C错D错,王某、陈某并非为“逃避军事义务”。

85.假如甲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

B.法官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

C.由于甲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犯甲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

D.如果犯甲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人民法院核准

答案及解析:D A错B错,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因为刑法并没有以法定刑的“中间线”为标准区分从重处罚与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不是一律判处法定刑,从轻处罚也不是指一律判处法定最低刑。正确的做法是,先暂时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序,根据刑法估量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考虑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确定应当宣告的刑罚。根据刑法第63条第1款规定,减轻处罚是低于法定刑判处刑罚。C错,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这里所说的被判处拘役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减轻处罚情节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适用缓刑。D对,犯罪人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需要减轻处罚时,经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63条第2款)。

86.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的法定刑为无期徒刑,而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法定刑为15年有期徒刑。为了保持刑法的协调和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应以诈骗罪论处

B.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强*后迫使卖*的”成立强迫卖*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伙同他人强*妇女后迫使卖*的,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17条没有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强迫卖*罪承担刑事责任

C.刑法第382条明文规定一般公民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所以,一般公民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刑法第385条对于受贿罪没有类似规定,所以,一般公民不可能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D.刑法第399条4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司法工作人员索取贿赂并有徇私枉法等行为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答案及解析:ABCD A错,以诈骗方法骗取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如金融诈骗罪中的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等。由于刑法条文已经对这些特殊的诈骗罪作了专门规定,不再适用诈骗罪的规定定罪处罚。B错,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幼女,或者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妇女或者**幼女的,也应追究刑事责任。C错,一般公民不可能单独犯受贿罪,但当其教唆或者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时,则成立受贿罪的共犯,也应以受贿罪论处。

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班时间还有15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15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在乙到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天迟去15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15分钟左右才赶到岗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甲、乙的行为:

A.属共同犯罪

B.属共同过失犯罪

C.各自构成故意犯罪

D.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答案及解析:BD 过失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共同犯罪所要求的那种整体性。共同过失犯罪时,只要根据各人过失犯罪的情况分别定罪量刑即可,不需要以共同犯罪论处。

88.甲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时,误以为司机座位后的提包为身边的乙所有(实为司机所有);乙中途下车后,甲误以为乙忘了拿走提包。为了非法占有该提包内的财物(内有司机为他人代购的13部手机,价值2.6万元),甲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司机到站后发现自己的手提包丢失,便报案。公安人员发现甲有重大嫌疑,便询问甲,但甲拒不承认,也不交出提包。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所以,甲的认识错误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B.由于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因而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C.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D.由于提包实际上属于司机的财物,而甲又没有盗窃的故意,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又由于甲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但提包事实上不属于遗忘物,所以,甲的行为也不成立侵占罪

答案及解析:AB.本题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误将甲对象当做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不同的社会关系。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实施的是盗窃行为,但主观上仅具有侵占遗忘物的故意,故在盗窃罪的范围内,主客观并没有统一起来;只有认定为侵占罪,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故选AB.

89.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罪的规定,下列解释正确的是:

A.引诱、容留、介绍卖*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

B.引诱成年人甲卖*、容留成年人乙卖*的,成立引诱、容留卖*罪,不实行并罚

C.引诱幼女甲卖*,容留幼女乙卖*的,成立引诱幼女卖*罪与容留卖*罪,实行并罚

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罪论处,从重处罚

答案及解析:ABC.A对,卖*包括男性向同性恋者卖*。B对,引诱、容留、介绍卖*罪是选择罪名,不并罪。C对,引诱幼女卖*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罪属不同罪名,两行为构成两罪名并罚。D错,应以引诱幼女卖*罪和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

四、案例分析题:

(2002年)

一、(本题10分)

李某长期在甲市行人较多的马路边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然后将需要身份证的人的照片、住址等资料送交何某伪造。何某伪造后,李某再交给购买者。在此期间,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余元。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李某一直将一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2001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李某在马路上寻问行人是否需要身份证时,发现钱某孤身一人行走,便窜至其背后将其背包(内有价值2000元的财物)夺走后迅速逃跑。钱某大声呼喊抓强盗。适逢民警赵某经过此地,赵某将李某拦住。此时李某掏出三角刮刀,朝赵某的腰部捅了一刀后逃离,致赵某重伤。甲市公安机关抓获李某后,与李某居住地乙市公安机关联系,发现李某是因为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万元后,为逃避银行催收而逃至甲市的。请结合上述案情,分析李某各行为的性质,并请说明理由。

答案:(1)李某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2)李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3)李某将钱某的背包抢走的行为属于抢夺行为;后来为抗拒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构成抢劫罪。(4)李某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万元,而且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透支后逃避银行催收,属于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解题思路:本题考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诈骗罪、抢劫罪和倍用卡诈骗罪。(1)《刑法》第280条第3款规定了伪造居民身份证罪。本案中,李某提供相关资料,何某伪造身份匪,再由李某出售;李某虽然没有直接伪造,其故意为直接伪造者何某提供帮助,帮助何某实施犯罪,李某和何某构成共同犯罪,所以李某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2)本案中,李某以逃避电话费追收为目的,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手机入网手续并使用手机,造成电信资费损失3000元。李某的这一行为实质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的手段使电话公司同意李某先使用后付费,最终达到占有应交纳的电话费的目的。教材第176页明确指出:“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成立诈骗罪。”(3)本案中,李某虽然在抢夺过程中携带了一把三角刮刀,但这并不是属于《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况。李某携带了三角刮刀,是为了防止司法人员的抓捕,不是为了在抢夺过程中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李某是把三角刮刀藏在内衣口袋中,在实施抢夺的过程中也没有展示;因此,李某一开始抢夺钱某背包的行为的性质属于抢夺。后来,李某为抗拒抓捕而将民警赵某捅成重伤的行为,属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依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已经转化为抢劫罪。(4)《刑法》第196条规定了构成该罪的四种法定情形:“(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在本案中,李某在乙市使用信用卡透支l万元,而且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2款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二、(本题10分)

2001年3月13日下午,陈某因曾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陈某逃跑过程中,两加害人仍不罢休,持刀追赶陈。途中,陈某多次拦车欲乘,均遭出租车司机拒载。当两加害人即将追上时,适逢一中年妇女丁某骑摩托车(价值9000元)缓速行驶,陈某当即哀求丁某将自己带走,但也遭拒绝。眼见两加害人已经逼近,情急之下,陈某一手抓住摩托车,一手将丁某推下摩托车(丁某倒地,但未受伤害),骑车逃走。陈某骑车至安全地方(离原地约2公里)停歇一会后,才想到摩托车怎么处理。陈某将摩托车尾部工具箱的锁撬开,发现内有现金3000元和一张未到期的定期存单(面额2万元)。陈某顿生贪欲,将2000元现金和存单据为已有,并将摩托车推至山下摔坏。几日后,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在到期之前将存单中的2万元取出。此后逃往外地。试分析陈某上述各行为的性质,并说明理由。

答案及解析:(1)陈某将丁某推下摩托车然后骑车逃走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陈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丁某造成损害,但该损害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给丁某造成不应有的损害。(2)陈某将丁某的3000元现金和存折据为已有,以及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冒领存单里存款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也有种观点认为构成侵占罪,法律教育网采纳的是前种观点。理由是:陈某见财起意,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具备盗窃罪的主观要件;陈某撬开工具箱取材的行为,具备秘密窃取数额较大财务的客观要件,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因此构成盗窃罪。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虽然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但是这不排斥他窃取工具箱内财务具有犯罪的性质。又摩托车虽然在陈某的控制下,但工具箱内的财物认为认为仍在车主丁某的控制之下,陈某“破封”取财,仍具有盗窃的性质而非侵占行为。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冒领存单里存款的行为,具有诈骗的性质。但是鉴于这一行为是其盗窃行为的后续行为,具有牵连性质,不必作为独立的犯罪定罪处罚。(3)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行为。题中陈某故意将丁的摩托车推下山崖致其毁损的因而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

(2003年)

一、(本题9分)

案情:赵某拖欠张某和郭某6000多元的打工报酬一直不付。张某与郭某商定后,将赵某15岁的女儿甲骗到外地扣留,以迫使赵某支付报酬。在此期间(共21天),张、郭多次打电话让赵某支付报酬,但赵某仍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张、郭遂决定将甲卖给他人。在张某外出寻找买主期间,郭某**了甲。张某找到了买主陈某后,张、郭二人以6000元将甲卖给了陈某。陈某欲与甲结为夫妇,遭到甲的拒绝。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陈某后来觉得甲年纪小、太可怜,便放甲返回家乡。陈某找到张某要求退回6000元钱。张某拒绝退还,陈某便于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

问题:请根据上述案情,分析张某、郭某、陈某的刑事责任。

答案:1、张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2、郭某构成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1分)。

3、张某和郭某是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罪的共同犯罪人(1分)。二人均应按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数罪并罚(1分)。

4、郭某和张某拐卖妇女罪应适用不同的法定刑(1分),其中张某按拐卖妇女罪的基础法定刑量刑,郭某**被拐卖的妇女,法定刑升格(1分)。

5、陈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1分),应当数罪并罚(1分)。

6、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可以不追究该罪的刑事责任(1分)。

解题思路: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郭某和张某为索取打工报酬非法剥夺甲的人身自由的,不能认定为绑架罪,只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2.张、郭二人将妇女甲(15岁,如果甲的年龄不足14周岁,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出卖,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其中郭某在拐卖的过程中强*甲,属于刑法第240第三项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被拐卖的妇女的”,按照拐卖妇女罪的加重情节处罚,不单独成立强*罪。而张某与郭某没有共同强*的故意,也没有共同强*的行为,因而不对郭某的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3.张、郭的非法拘禁行为和拐卖妇女行为之间是互相独立的行为,不存在牵连和吸收的关系,因而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

4.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陈某为防甲逃走,便将甲反锁在房间里一月余,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应对陈某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5.陈某深夜将张某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摩托车骑走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陈某对张某的摩托车并没有所有权,而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得,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对陈某的盗窃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与非法拘禁罪实行数罪并罚。

6.司法部答案“陈某所犯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由于他中途自愿将被害人放回家,属犯罪中止”。这个答案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在陈某将甲购买成功时即已告既遂,已经不存在中止的空间。如果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中止,则明显违背了犯罪中止的时间性,即必须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犯罪呈现结局”指的是犯罪已经形成预备形态、未遂形态或既遂形态。犯罪既遂之后的自动恢复原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对于陈某的自愿将甲放回家的行为依照刑法第241条第六款的规定,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中止制度。

(2004年)

六、(本题25分)

案情:甲男与乙男于2004年7月28日共谋入室抢劫某中学暑假留守女教师丙的财物。7月30日晚,乙在该中学校园外望风,甲翻院墙进入校园内。甲持水果刀闯入丙居住的房间后,发现房间内除有简易书桌、单人床、炊具、餐具外,没有其他贵重财物,便以水果刀相威胁,喝令丙摘下手表(价值2100元)给自己。丙一边摘手表一边说:“我是老师,不能没有手表。你拿走其他东西都可以,只要不抢走我的手表就行。”甲立即将刀装入自己的口袋,然后对丙说:“好吧,我不抢你的手表,也不拿走其他东西,让我看看你脱光衣服的样子我就走。”丙不同意,甲又以刀相威胁,逼迫丙脱光衣服,丙一边顺手将已摘下的手表放在桌子上,一边流着泪脱完衣服。甲不顾丙的反抗强行摸了丙的*后对丙说:“好吧,你可以穿上衣服了。”在丙背对着甲穿衣服时,甲乘机将丙放在桌上的手表拿走。甲逃出校园后与乙碰头,乙问抢了什么东西,甲说就抢了一只手表。甲将手表交给乙出卖,乙以1000元价格卖给他人后,甲与乙各分得500元。

问题:请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对本案进行全面分析。

答 案:

(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 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窃财物,所以,乙并不与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2. 基于同样的理由,乙的行为也不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共犯。

3. 乙将手表卖与他人的行为不成立销售赃物罪。销售赃物罪是指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对于销售自己犯罪所得的赃物的行为并不成立销售赃物罪。乙虽在事实上销售了甲盗窃所得的财物,但乙是误以为该手表为与甲共谋抢劫所得的财物,并不知道手表是甲单独犯罪所得的财物,所以,乙没有代为销售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故意,不成立销售赃物罪。

一、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2012/二/55)

A.甲见卖*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的王某招募、运送卖*女

参考答案

1.考点共同犯罪

答案BCD

解析:由于贩卖*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而不处罚购买者。甲买下200张*秽影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故甲与小贩之间不构成共犯。A项错误,不当选。

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二人具有重婚罪的犯罪故意。乙和赵某构成重婚罪的共犯。B项正确,当选。

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财物,构成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属于两个主体罪名和法定刑都不同的共犯。C项正确,当选。

王某构成组织卖*罪,为正犯;丁构成协助组织卖*罪,亦为正犯。二人对组织卖*有共同行为、共同故意,构成共同犯罪,是共同正犯。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BCD。

更多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猜您喜欢
热点图片/ Hot picture
排行搒/ The total ranking
热点推荐/ Hot recommendation
  • Copyright © 2012-2024 物联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欢迎广大网友来本网站投稿,网站内容来自于互联网或网友提供 邮箱:21620564#outlo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