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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考试(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目录)

发布时间:2024-05-05 05:44:00 游览:64 次

导读很多小伙伴对于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试科目不是很了解,不知道考试内容是什么,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目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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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目录

第一篇行政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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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法基本内容

一、行政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法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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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三)熟悉行政法的渊源

(四)了解行政法律关系

二、行政主体

(一)熟悉行政主体的特征及行政职权

(二)掌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三)熟悉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三、行政行为

(一)熟悉行政行为内容

(二)了解抽象行政行为

(三)掌握具体行政行为

(四)掌握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

(五)了解行政事实行为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一、行政许可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许可的分类

(二)熟悉行政许可的特征

(三)熟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熟悉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二)掌握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熟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二)掌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三)熟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四)熟悉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了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二)掌握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三)熟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法律制度

一、行政处罚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处罚的特征

(二)熟悉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熟悉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掌握行政处罚的设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

(一)掌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二)掌握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四、行政处罚程序

(一)掌握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二)掌握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三)熟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五、税务行政处罚

(一)熟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二)熟悉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

(三)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

(四)掌握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五)税收违法案件审理程序

第四章行政强制法律制度

一、行政强制法基础

(一)熟悉行政强制的种类

(二)掌握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三)掌握行政强制的设定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一)掌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一般规定

(二)掌握查封、扣押

(三)掌握冻结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一)掌握行政强制执行实施的一般规定

(二)掌握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三)了解代履行

(四)熟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一)熟悉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二)熟悉金融机构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三)了解人民法院违反《行政强制法》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一、行政复议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复议的特征

(二)熟悉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一)掌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二)熟悉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

三、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掌握行政复议申请人

(二)掌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三)掌握行政复议第三人

四、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

(一)了解行政复议机关的范围

(二)掌握行政复议管辖

五、行政复议程序

(一)掌握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

(二)掌握行政复议的审理

(三)熟悉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四)掌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五)掌握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六、税务行政复议

(一)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

(二)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

(三)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四)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五)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六)掌握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

(七)掌握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第六章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一、行政诉讼法基础

(一)了解行政诉讼的特征

(二)熟悉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三)掌握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

二、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一)了解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二)掌握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

三、行政诉讼管辖

掌握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四、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掌握行政诉讼原告

(二)掌握行政诉讼被告

(三)掌握行政诉讼第三人

(四)掌握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

五、行政诉讼证据

(一)熟悉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二)掌握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认定

(三)掌握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六、行政诉讼程序

(一)掌握行政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二)掌握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三)掌握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四)了解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五)掌握行政赔偿诉讼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了解行政诉讼的执行

(二)熟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第二篇民商法律制度

第七章民法基本内容

一、民法基础

(一)了解民法及其特征

(二)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了解民事法律关系及其特征

(四)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五)掌握民事法律事实

二、主体制度

(一)掌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熟悉法人的特征、分类

(三)掌握法人的成立条件

(四)熟悉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权利制度

(一)掌握民事权利的分类

(二)掌握民事权利的变动

(三)熟悉民事权利的保护

四、行为制度

(一)掌握法律行为的特征

(二)掌握法律行为的分类

(三)熟悉法律行为的形式

(四)掌握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五)掌握法律行为的效力形态

(六)掌握法律行为的条件附款和期限附款

(七)掌握代理的特征

(八)熟悉代理的分类

(九)掌握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五、时效制度

(一)了解诉讼时效的要素

(二)了解期间、期日适用范围

(三)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类型

(四)掌握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基础

(一)熟悉物权的客体

(二)掌握物权的特征

(三)熟悉物权的分类

(四)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五)掌握物权的效力

(六)掌握物权的变动

二、所有权制度

(一)熟悉所有权的特征、权能

(二)掌握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

(三)掌握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四)熟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五)熟悉相邻权

三、用益物权制度

(一)掌握用益物权的特征

(二)掌握各类用益物权的内容、效力及变动

四、担保物权制度

(一)掌握担保物权的特征

(二)掌握各类担保物权的内容、效力及变动

五、占有制度

(一)掌握占有的分类

(二)掌握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三)掌握占有的效力

第九章债权法律制度

一、债法基础

(一)掌握债的构成要素

(二)掌握债的发生原因

(三)熟悉债的分类

(四)掌握债的效力

(五)掌握债的保全

(六)掌握债的担保

(七)掌握债的移转

(八)掌握债的消灭原因

二、合同法律制度

(一)了解合同与合同法

(二)熟悉合同的分类

(三)掌握合同的订立

(四)掌握合同的效力

(五)掌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六)掌握合同的救济(违约责任)

(七)熟悉合同的主要类型

三、侵权法律制度

(一)了解侵权行为与侵权责任法

(二)掌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三)掌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四)掌握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责事由

(五)熟悉各类型侵权的构成要件

第十章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

一、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熟悉婚姻家庭法基础

(二)熟悉亲属制度

(三)掌握婚姻制度

(四)掌握家庭关系

二、继承法律制度

(一)熟悉继承法基础

(二)掌握法定继承

(三)掌握遗嘱继承

(四)掌握遗产的处理

第十一章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基础

(一)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二)熟悉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民事主体的区别

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规则

(一)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二)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业法基础

(一)熟悉合伙企业的特征

(二)熟悉合伙企业的一般法律规则

二、合伙企业的种类

(一)掌握普通合伙企业

(二)掌握有限合伙企业

三、掌握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一)掌握合伙企业的解散

(二)掌握合伙企业的清算

第十三章公司法律制度

一、公司法基础

(一)了解公司类型

(二)了解公司能力

(三)熟悉公司章程

(四)掌握公司资本

(五)熟悉公司法人地位

二、公司设立

(一)掌握公司设立方式

(二)掌握公司设立条件

(三)掌握公司设立责任

三、公司股东

(一)掌握股东出资

(二)掌握股东权利

(三)掌握股东资格

(四)掌握股东诉讼

四、公司运行

(一)掌握公司组织机构

(二)熟悉公司特殊形式

(三)熟悉股权与股份转让

(四)掌握公司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

(五)了解公司财务会计

(六)熟悉公司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十四章破产法律制度

一、破产法基础

(一)熟悉破产原因

(二)了解破产案件管辖

(三)了解破产管理人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掌握破产案件申请

(二)熟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三、债权申报

(一)掌握债权申报

(二)熟悉债权人会议及债权人委员会

四、债务人财产

(一)掌握债务人财产

(二)掌握追回权取回权抵销权

五、重整与和解

(一)掌握重整程序

(二)熟悉和解程序

六、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掌握破产宣告

(二)掌握破产清算

(三)了解破产终结

第十五章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电子商务法基础

(一)了解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二)熟悉我国电子商务法立法

二、电子商务主体法律制度

(一)掌握电子商务主体种类

(二)熟悉电子商务主体的认定

三、电子商务法几项基本制度

(一)掌握电子合同法律制度

(二)掌握电子签名和电子认证法律制度

(三)掌握电子支付法律制度

(四)电子商务税收法律

第十六章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一、社会保险法基础

(一)了解社会保险法的特征和功能

(二)熟悉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三)掌握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二、基本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一)掌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掌握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三)掌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三、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一)掌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掌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三)掌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四、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一)了解工伤保险内容

(二)掌握工伤保险的基本规则

五、失业保险

(一)了解失业保险内容

(二)掌握失业保险的基本规则

六、生育保险

(一)了解生育保险内容

(二)掌握生育保险的一般规则

第十七章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基础

(一)了解民事诉讼及民事诉讼法

(二)掌握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和管辖

(一)了解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二)掌握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三、民事诉讼参加人

(一)熟悉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征

(二)掌握共同诉讼

(三)熟悉代表人诉讼

(四)熟悉民事公益诉讼

(五)掌握第三人诉讼

(六)掌握诉讼代理人

四、民事诉讼证据和证明

(一)熟悉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二)掌握民事诉讼证明

五、民事诉讼程序

(一)掌握民事诉讼的起诉和受理

(二)掌握民事诉讼第一审程序

(三)掌握民事诉讼第二审程序

(四)熟悉民事诉讼再审程序

第三篇刑事监察法律制度

第十八章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基础

(一)了解刑法解释和效力

(二)熟悉刑法基本原则

(三)熟悉追诉时效

二、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

(一)熟悉犯罪构成

(二)了解犯罪形态

三、刑罚种类与刑罚适用

(一)熟悉刑罚种类

(二)了解量刑原则和量刑情节

(三)掌握累犯、自首、立功

(四)掌握数罪并罚和缓刑

(五)掌握减刑和假释

四、危害税收征管犯罪

(一)掌握逃税罪

(二)了解抗税罪

(三)熟悉逃避追缴欠税罪

(四)熟悉骗取出口退税罪

(五)掌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六)熟悉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七)了解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八)熟悉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九)熟悉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了解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十一)了解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十二)熟悉非法出售发票罪

(十三)掌握虚开发票罪

(十四)掌握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五、贿赂犯罪

(一)熟悉行贿罪

(二)熟悉受贿罪

(三)了解介绍贿赂罪

六、渎职罪

(一)熟悉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二)熟悉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三)熟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四)了解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十九章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一、刑事诉讼法基础

(一)了解刑事诉讼

(二)掌握刑事诉讼当事人

(三)熟悉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辩护与代理

(一)掌握辩护

(二)熟悉代理

三、强制措施

(一)熟悉拘传

(二)熟悉取保候审

(三)熟悉监视居住

(四)熟悉拘留

(五)熟悉逮捕

(六)了解强制措施的撤销、变更与解除

四、立案、侦查、提起公诉

(一)了解立案

(二)熟悉侦查

(三)熟悉提起公诉

五、刑事审判程序

(一)了解刑事审判

(二)掌握第一审程序

(三)熟悉第二审程序

(四)熟悉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十章监察法律制度

一、监察法基础

(一)了解监察及监察法

(二)了解监察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

二、监察机关和监察范围

(一)掌握监察机关

(二)掌握监察范围

三、监察权限及监察程序

(一)掌握监察权限

(二)熟悉监察程序

(三)了解监察保障

四、熟悉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以上就是小编今天给大家整理发布的关于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目录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距离2020年税务师即将截止,想知道是否符合税务师报名条件,欢迎前往环球网校进行更为详细的了解和咨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是于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行政 法规 ,从200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该条例是根据我国 劳动法 和社会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制定的全国性行政法规。该条例共五章三十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 证据 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劳动合同 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 女职工 和 未成年工 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 工资 和执行 最低工资标准 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 社会保险 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管辖 。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指定管辖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 立案 。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应急预案,迅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当受到 行政处罚 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的权利。 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 劳动争议处理 的规定处理。 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 产假 少于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 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 警告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对无 营业执照 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五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的颁布,是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迈出的重要一步。它 进一步丰富完善了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标志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崭新的时期。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有利于劳动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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