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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试卷(请问司法考试 卷一卷二卷三)

发布时间:2024-04-30 08:26:42 游览:14 次

司法考试分四张考试卷,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

-313

1、试卷一

-325

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2、试卷二

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303

3、试卷三

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4、试卷四

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扩展资料:

司法考试备考建议:

一、作好复习的准备

系统复习要有相对集中的时间,复习前将教材、笔记、复习资料准备好。

二、复习中要文字图像交替

文字图像交替能利于记忆,加深知识在脑海里的时印象。

三、定时定量复习

制定学习目标,做多少事,需要多少时间,要相对地定死,既自己给自己规定硬指标,是忙时还是闲时都要有学习的责任感和自我约束能力。

四、习题是通过司法考试的保障

通过做题练习进一步巩固所学知识、温故而知新,同时增强记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司法考试

第十二章 债权概述 

一、单选题 

2.甲、乙、丙的共同侵权行为造成了丁9000元的财产损失。丁和甲、乙达成协议,甲、乙各向丁支付2000元后,丁就不再追究甲、乙的责任。在此情况下,丁如何追索:( ) A.余下的5000元向甲、乙、丙请求承担连带责任B.余下的5000元向甲、乙中的任何一人请求赔偿 C.余下的5000元向丙请求赔偿 D.丙赔偿其应付的3000元 

6.下列哪种情形属于无因管理:( ) A.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 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D.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

二、多选题 

1.某甲是某山区的农民。某晚,一头牛犊闯入某甲家院内,并到院中牲口食槽内吃草。某甲第二天发现后将牛犊喂养起来。过了一个月不见有人来寻,便于夜晚将牛犊牵往几十公里外的牲口集市卖掉,得款700元。当某甲与买主正准备离开时,被失主发现。某甲开始时谎称该牛是自己所有,后经失主提出证据,不得不承认是自己拾得的。买主见牛犊不是甲所有,遂不愿购买,某甲将钱退还给买主,但仍不肯将牛犊返还失主。经集市管理部门调解无效,失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返还牛犊。某甲辩称自己并非偷盗,而且已经喂养一月,即使返还,失主也应赔偿自己的损失。选项中正确的是:( ) A. 某甲的行为开始时属于拾得遗失物B. 其后某甲拒不返还牛犊,应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C. 某甲必须返还牛犊D. 某甲不得要求补偿饲养费用和付出的劳务 

2.下列哪些情形不构成无因管理:( ) A.下大雪清扫路面,避免行人跌伤; B.路遇受伤者,主动送至医院治疗,并支付车费; C.将自己的牛误认为他人的牛而进行饲养;D.旅客运输合同中,司乘人员代管旅客物品 

3.下列情形中,哪些不构成不当得利:( ) A.甲将乙丢弃的病牛拾回家,经精心治疗病牛痊愈;B.甲研究所从乙工厂堆放在厂外的废料中提取贵重物品而获利; C.甲捡到乙的一块手表,而拿回家自己用;D.甲鱼塘的鱼跳入乙鱼塘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参考答案:

一、单选题 

2.答案:D 解题要点: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的规定,商业、旅游、娱乐用地的使用权期限为40年,而非50年。 

第十二章 债权概述 

一、单选题 

2.答案:C 解题要点:此案中,首先明确甲、乙、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其次丁没有免除甲、乙的债务,只是不向其追索,因此作为丁,仍有权要求丙承担其余的全部债务。最后作为丙在承担完毕债务后,可以向甲、乙追偿。

6.答案:C 解题要点:选项C是正确答案比较简单。但需要注意其他几个选项的内容:选项A中承揽人的义务属于一项从合同义务(《合同法》第265条);选项B中卖方对该货物的管理义务属于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合同法》第60条第2款);选项D中超市与顾客实际上订立了一个保管合同。

二、多选题 

1.答案:A B C D 解题要点:因此某甲开始时的行为属于拾得遗失物,因此选项A正确;后来拒不返还,按照《民通意见》第94条规定,属于侵权行为,故选项B正确;无论某甲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都负有返还标的物的义务,故选项C正确;既然属于侵权行为,因此某甲不得要求补偿饲养费用及劳务。(如果属于无因管理,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2.答案:ACD 解题要点:选项A中当事人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相对人,因此无法构成无因管理;选项C中的行为不符合“客观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条件;选项D中司乘人员代管物品属于合同项下的义务。 3.答案:A、B 解题要点:选项A的性质属于物的原始取得制度中的先占原则。选项B的性质也属于通过劳动的原始取得。因此这两者不属于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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