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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搞绿化(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09 09:12:49 游览:75 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特区城市绿化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特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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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绿化委员会对城市绿化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

在特区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条 设立市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具体承担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和区的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有关的绿化工作。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义务。第八条 市民发现有任何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均可向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进行登记,并认真处理。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于10日内答复。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包括以下六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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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动(植)物园、陵园、小型游园、组团绿化带和道路绿化带;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民住宅区内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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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地;

(五)防护绿地:指用于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安全及防灾的绿地;

(六)风景林地:指对城市具有美化意义的成片林地(含旅游绿地)。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总体规划由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特区城市绿化规划作为市城市绿化总体规划的一部分,由市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特区总体规划。第十二条 特区城市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含公共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应不低于总面积的50%;改造旧城区时,绿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30%。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绿化用地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以下标准:

(一)工厂、宾馆、饭店、大中型商业服务设施、体育场馆30%;

(二)居住区35%;

(三)学校和30层以上建筑40%;

(四)医院45%;

(五)产生有毒气体的工厂50%。第十四条 公园的绿地和水面用地应占公园总面积的95%以上。市区主、次干道两侧的绿化带应不少于10米宽。第十五条 特区内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规划区面积的3%。第十六条 旧城区改造以及繁华地带临街的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经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其绿化用地面积可适当低于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未包括绿化内容或绿化规划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第十八条 特区设置的城市组团绿化隔离带、海边自然保护区、山边风景区防护绿地和成片荔枝林,以及利用特殊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设置的公园、植物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第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居住区、工业区等,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设置附属绿地;凡有空余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特区城市规划区内规划的绿化用地尚未绿化的,由市城市绿化专业管理机构按计划进行绿化。

第一条 为美化市容市貌,提高环境质量,把我市建设成为园林式、花园式、现代化的国际性城市,推进全市的屋顶美化绿化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件》、《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屋顶美化绿化是指对各类房屋的屋顶进行整治,并采用种植、造园、铺设、喷涂、涂刷等措施,使之达到洁净、优美、协调的环境效果。第三条 屋顶美化绿化工作,采取全市统一部署、多方集资、分期实施的方式进行。第四条 屋项美化绿化必须在保障房屋及各项设施原有功能及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第五条 深圳市清洁屋顶美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屋顶美化绿化工作的指挥、协调,其职责是:

(一)制定全市屋顶美化绿化工作的规划、方案和措施;

(二)协调处理全市屋顶美化绿化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三)组织各区、各部门实施屋顶美化绿化工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评等。

市清洁屋顶美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和市住宅、规划国土、建设、城市管理、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分管领导、部分集团公司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市清洁屋顶美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宅局。

各区人民政府成立本行政区域屋顶美化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屋顶美化绿化的组织协调工作。第六条 下列各部门和单位在市清洁屋顶美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

(一)市住宅局负责牵头协调全市屋顶美化绿化工作,并具体实施市政府福利商品房、微利商品房住宅区屋顶的美化绿化。

(二)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全市屋顶违法搭建物的清拆工作。负责对新建各类建筑物屋顶的美化绿化,在用地规划时提出具体要求,在建筑报建时进行专项审查;对在建的建筑,提出屋顶美化绿化的补充要求。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规划国土部门以及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屋顶和其它各类不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进行清理。

(四)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屋顶美化绿化中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消防内容的指导和检查,并负责对消防隐患进行查处。

(五)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屋顶美化绿化工作的组织、检查、督促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各类房屋屋顶的美化绿化。

(六)各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根据本实施办法具体组织实施所管物业的屋顶美化绿化。第七条 实施美化绿化的具体方法是在对屋顶进行净化处理后,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美化或绿化。

(一)净化处理:清理、冲洗屋顶,消除屋顶杂物,拆除违法搭建物,对屋顶进行防渗补漏处理,整治广告牌、天线、电话线,推广有线电视或安装共用天线等;

(二)实施美化绿化:在技术或其它客观条件允许时,上人屋面尤其是高层建筑裙房屋顶都要种植植物,进行绿化或营造屋顶花园;不上人屋面或上人屋面在技术或其它客观条件不允许时,应采取喷刷涂料、铺设瓷砖或种植无土栽培的粗放型管理植物等方法进行美化绿化。第八条 屋顶美化绿化的要求:

(一)建筑物的屋顶作为建筑物的第五立面必须进行专项设计,满足结构安全要求、屋顶防水要求、消防要求、防台风要求。

(二)绿化设计方案宜与建筑物功能、服务对象相结合,以休息、观景为主,住宅屋顶避免设计成剧烈运动场地;屋顶绿化空间分隔应采用通透式隔墙,且必须留出消防通道。

(三)绿化设计方案必须有排水、滤水、保水、保肥等结构层,栽培基质四周围护且找坡,其过滤装置视屋顶情况须有3-5道,不得因台风暴雨造成基质流失堵塞下水管道。

(四)植物的选配宜用耐旱、耐瘠、抗风性的植物以及非直根系的植物,少用强根系品种,以免破坏屋顶结构。

(五)绿化设计方案的照明系统以及背景音乐等专业设计,必须符合有关设计规范,不得随意乱拉电线,造成安全隐患。

(六)种植植物进行绿化的屋顶,应考虑喷灌设施,应有切实可行的防排水措施,新建房屋的喷灌设施应与主体结构一次设计施工。

(七)旧房屋在绿化施工前须对屋面进行防渗补漏处理,并按有关防水规范验收。

(八)设计成屋顶花园的屋顶(不含高层裙楼层顶),不能搭建高度超过2.2米或有固定顶盖的建、构筑物。

(九)沿女儿墙1.2米范围内不能搭建超过女儿墙高度的任何设计,女儿墙上不能摆放花盆。

(十)屋顶绿化必须注意病虫害防治,避免滋生蚊蝇、老鼠。不得使用有异味的肥料,不能在屋顶种植蔬菜,不能饲养家禽家畜和鸽子。

(十一)屋面不提倡使用可能造成城市垃圾、不利用环保的塑料草皮等材料。

(十二)同一屋顶的美化绿化,应由房屋管理单位统一规划后方能实施,以保护屋顶环境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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