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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沙漠绿化(我国对沙漠是如何承包的)

发布时间:2024-05-09 04:24:25 游览:56 次

请参照引用《民勤县沙漠承包治理管理办法》:

-138

第一条 为便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民勤防沙治沙工作,推进防沙治沙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79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包沙漠,从事防沙治沙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沙漠,指符合我县防沙治沙规划中治理开发区的沙地。

-120

第四条 县上成立沙漠承包治理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沙漠承包治理、社会宣传、技术交流等活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受理承包者承包治理申请,筹集、管理和使用好防沙治沙基金。

第五条 沙漠承包治理的单位、个人,必须向沙漠承包治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六条 申请办理沙漠承包治理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提交的证件

1、单位证明文件;

2、验资报告;

3、治理实施计划;

4、营利性承包治沙应提交土地使用权申请。

(二)个人提交的证件

1、身份证(复印件);

2、固定住所证明(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

3、治理实施计划;

4、营利性承包治沙应提交土地使用权申请。

第七条 沙漠承包治理采用承包方出资委托沙漠承包管理委员会治理与承包方出资自己治理两种方式。

第八条 沙漠承包治理的单位、个人提出的承包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林业部门划定承包范围,并与其签订治理承包协议书。

第九条 沙漠承包治理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当地政府无偿提供治理地点和技术指导。

第十条 沙漠承包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民勤县林业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治理取得成效后可以将其所种植的林木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民勤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第十一条 沙漠承包治理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土地使用权70年不变;沙漠得到有效治理的,其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沙漠承包治理采取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对所承包的沙漠进行治理。治理完毕后,由林业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颁发沙化土地治理合格证。能够纳入国家林业政策扶持范围的,可以依照政策规定享受各类扶持。

第十三条 沙漠承包治理不得在承包治理区内从事打井、采沙、取土、开垦种植农作物等破坏植被活动,并且必须在承包之日后的两年内进行治理,否则沙漠承包治理管理委员会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承包治理的沙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勤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民政发〔2010〕111号

民勤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民勤县沙漠承包治理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民勤县沙漠承包治理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六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

沙漠

承包治理

管理办法

通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民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4日印发

民勤县沙漠承包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便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民勤防沙治沙工作,推进防沙治沙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承包沙漠,从事防沙治沙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沙漠,指符合我县防沙治沙规划中治理开发区的沙地。

第四条 县上成立沙漠承包治理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沙漠承包治理、社会宣传、技术交流等活动。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受理承包者承包治理申请,筹集、管理和使用好防沙治沙基金。

第五条 沙漠承包治理的单位、个人,必须向沙漠承包治理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六条 申请办理沙漠承包治理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提交的证件

1、单位证明文件;

2、验资报告;

3、治理实施计划;

4、营利性承包治沙应提交土地使用权申请。

(二)个人提交的证件

1、身份证(复印件);

2、固定住所证明(由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

3、治理实施计划;

4、营利性承包治沙应提交土地使用权申请。

第七条 沙漠承包治理采用承包方出资委托沙漠承包管理委员会治理与承包方出资自己治理两种方式。

第八条 沙漠承包治理的单位、个人提出的承包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林业部门划定承包范围,并与其签订治理承包协议书。

第九条 沙漠承包治理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当地政府无偿提供治理地点和技术指导。

第十条 沙漠承包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民勤县林业部门的技术要求进行治理。治理取得成效后可以将其所种植的林木委托他人管护或者交由民勤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护。

第十一条 沙漠承包治理的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土地使用权70年不变;沙漠得到有效治理的,其相关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沙漠承包治理采取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的办法,对所承包的沙漠进行治理。治理完毕后,由林业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颁发沙化土地治理合格证。能够纳入国家林业政策扶持范围的,可以依照政策规定享受各类扶持。

第十三条 沙漠承包治理不得在承包治理区内从事打井、采沙、取土、开垦种植农作物等破坏植被活动,并且必须在承包之日后的两年内进行治理,否则沙漠承包治理管理委员会有权解除协议,收回承包治理的沙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民勤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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