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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色绿化管(园林绿化处属于什么单位)

发布时间:2024-05-08 14:39:18 游览:64 次

园林局并不隶属于城管局,而是隶属于建委,是建委的一个二级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单位。园林绿化管理处是住建局下面的事业单位,是城市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

濮阳市园林绿化处是隶属于濮阳市市政园林管理局的副县级全供事业单位,其前身是濮阳市园林绿化队,1997年2月更名为濮阳市园林绿化工程处,2003年9月更名为濮阳市园林绿化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实施园林绿化发展方案;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及城市公共绿地、干道绿化带及行道树的养护与管理等。

1、单位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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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园林绿化处下设办公室、财务科、生产技术科、普林公司(下设一公司、二公司、三公司、四公司)、园林机械公司、绿化工程科、生产设备科、园林绿化检查监督科、宣传教育科、园林苗圃、科研所共11个科室、队,现有职工706人(其中副科级以上人员28人,干部72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1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37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13人,中共党员75人),拥有各种机械车辆26台、园林机械46台、办公车辆10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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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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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园林绿化处承担了全市38条主次干道及13个广场游园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管辖绿地3068亩,行道树69。9公里,绿篱60630。3米,花灌木104233株,模纹63297。08平方米。在濮阳成功创建“六城二奖”的过程中,园林绿化处责无旁贷地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为濮阳良好形象的树立做出了重要贡献。[1]

3、单位荣誉

濮阳市园林绿化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以人为本、理念创新、努力构建和谐组织,全面打造学习型单位,先后荣获“河南省建设劳动奖状”、“濮阳市创建国际花园城市先进单位”、“濮阳市‘五好'基层党组织”、“濮阳市市级文明单位”、“濮阳市五一劳动奖状”、“濮阳市宣传思想工作先进单位”、“濮阳市建设系统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所辖中心广场被省建设厅评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绿化养护管理和施工水平逐渐提高,各项工作不断从胜利走向辉煌!被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命名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单位,被市委、市政府评为综合考评先进单位、平安建设先进单位,荣获市委宣传部表彰的宣传思想工作"创新奖’’等荣誉。《光明日报》、《经济日报》、《领导决策信息》、《中国改革报》、《中国花卉报》、《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相继对我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濮阳园林的社会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不断增强,为濮阳城市形象的提升发挥了重要的品牌带动作用。

4、单位文化

创新理念是解放思想的延续。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不竭的灵魂,创新是前进的不竭动力;理念是一个单位发展的思想精髓和指导思想,理念的力量是无穷的,没有创新的理念,就不可能有新思路,新举措,更不可能取得新成效。理念与观念是指导我们工作的指路航标灯,它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

对于一个单位来说,没有创新理念就不可能有发展。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单位发展到一定高度时,淡化了对单位管理的创新,以致整个单位的文化理念处于僵化定势的状态,长久下去必然导致各种弊端的滋生,最后会使整个单位失去活力,迷失方向,走向衰落。“大哥大”在结束短暂历史的时候,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只有不断创新领先,才能成为永远的“大哥大。”因此,管理者必须要能够时时创新,事事创新。

单位举办修剪技能比赛、演讲比赛、专题联欢会、开设网站,实行网上办公。经过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单位形成“勤奋、和谐、共赢、发展”的良好局面,增强了单位的软实力。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三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和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宣传,增强市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化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在批准前十日内公示,并采取召开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称绿线),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经批准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

(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

(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

(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其设计方案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同时报批。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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