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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林绿化(生态园林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4-05-08 11:48:02 游览:61 次

艺术性原则

生态园林不是绿色植物的堆积,不是简单的返朴归真,而是各生态群落在审美基础上的艺术配置,是园林艺术的进一步的发展和提高。在植物景观配置中,应遵循统一、调和、均衡、韵律四大基本原则,其原则指明了植物配置的艺术要领。植物景观设计中,植物的树形、色彩、线条、质地及比例都要有一定的差异和变化,显示多样性,但又要使它们之间保持一定相似性,引起统一感,同时注意植物间的相互联系与配合,体现调和的原则,使人具有柔和、平静、舒适和愉悦的美感。在体量、质地各异的植物进行配置时,遵循均衡的原则,使景观稳定、和谐,如一条蜿蜒曲折的园路两旁,路右若种植一棵高大的雪松,则邻近的左侧须植以数量较多,单株体量较小,成从的花灌木,以求均衡。配置中有规律的变化会产生韵律感,如杭州白堤上间棵桃树间棵柳的配置,游人沿堤游赏时不会感到单调,而有韵律感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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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观性原则

既应该表现出植物群落的美感,体现出科学性与艺术性的和谐。这需要我们进行植物配置时,熟练掌握各种植物材料的观赏特性和造景功能,并对整个群落的植物配置效果整体把握,根据美学原理和人们对群落的观赏要求进行合理配置,同时对所营造的植物群落的动态变化和季相景观有较强的预见性,使植物在生长周期中,“收四时之烂漫”,达到“体现无穷之态,招摇不尽之春”的效果,丰富群落美感,提高观赏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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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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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位 概念是指一个物种在生态系统中的功能作用以及它在时间和空间中的地位,反映了物种与物种之间、物种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在城市园林绿地建设中,应充分考虑物种的生态位特征、合理选配植物种类、避免种间直接竞争,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种群稳定的复层群落结构,以利种间互相补充,既充分利用环境资源,又能形成优美的景观。根据不同地域环境的特点和人们的要求,建植不同的植物群落类型,如在污染严重的工厂应选择抗性强,对污染物吸收强的植物种类;在医院、疗养院应选择具有杀菌和保健功能的种类作为重点;街道绿化要选择易成活,对水、土、肥要求不高,耐修剪、抗烟尘、树干挺直、枝叶茂密、生长迅速而健壮的树;山上绿化要选择耐旱树种,并有利于山景的衬托;水边绿化要选择耐水湿的植物,要与水景协调等。

生物多样性原则

根据生态学上“种类多样导致群落稳定性原理”,要使生态园林稳定、协调发展,维持城市的生态平衡,就必须充实生物的多样性。物种多样性是群落多样性的基础,它能提高群落的观赏价值,增强群落的抗逆性和韧性,有利于保持群落的稳定,避免有害生物的入侵。只有丰富的物种种类才能形成丰富多彩的群落景观,满足人们不同的审美要求;也只有多样性的物种种类,才能构建不同生态功能的植物群落,更好的发挥植物群落的景观效果和生态效果。城市绿化中可选择优良乡土树种为骨干树种,积极引入易于栽培的新品种,驯化观赏价值较高的野生物种,丰富园林植物品种,形成色彩丰富、多种多样的景观。

适地适树,因地制宜的原则

植物是生命体,每种植物都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进化的结果,它在长期的系统发育中形成了各自适应环境的特性,这种特性是难以动摇的,我们要遵循这一客观规律。在适地适树、因地制宜的原则下,合理选配植物种类,避免种间竞争,避免种群不适应本地土壤、气候条件,借鉴本地自然环境条件下的种类组成和结构规律,把各种生态效益好的树种应用到园林建设当中去。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

生态园林是继承和发展传统园林的经验,遵循生态学的原理,建设多层次、多结构、多功能、科学的植物群落,建立人类、动物、植物相联系的新秩序,达到生态美、科学美、文化美和艺术美,应用系统工程发展园林,使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同步发展,实现良性循环,为人类创造清洁、优美、文明的生态环境;生态园林,主要是指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所建设的园林绿地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乔木、灌木、草本、 藤本植物构成的群落,种群间相互协调,有复合的层次和相宜的季相色彩,具有不同生态特性的植物能各得其所,充分利用阳光、空气、土地、 养分、 水分等,构成一个和谐有序、稳定的群落,它是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最高层次的体现,是人类物质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高颜值生态花园之城建设,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公园、林地、公路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园林绿化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是本市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的统筹协调、指导、考核、监督、综合统计等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区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部门”)在市园林绿化部门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园林绿化工作。园林绿化部门所属的园林绿化专业管理单位依照规定权限具体负责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房产、建设、交通运输、林业、水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园林绿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坚持绿化与美化相协调,生态、景观与文化相统一,遵循科学规划、因地制宜、适地适树、文化建园、建管并重、严格保护的原则。第六条 园林绿化应当充分挖掘厦门人文元素和历史文脉,因地制宜设置雕塑、园林小品等设施,提高园林绿化的文化品位和内涵,体现厦门历史文化传承。第七条 园林绿化应当保护和利用原有山体、湿地、滨海以及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有厦门地域历史文化特色的生态园林。第八条 园林绿化应当四季常绿、四季变换、四季有花,突出特色。

园林绿化植物选择,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优先使用乡土植物、遮荫乔木、抗风树种,注重凤凰木、三角梅等市树市花的种植,适当选用珍贵树种,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以及开花植物,保持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和合理性。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加强植物物种保育和引种,加大对珍稀、濒危植物的保护,促进植物品种优良化和生态资源多样化,推广园林绿化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推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转化。第十条 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园林绿化建设,市、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园林绿化建设。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和保护园林绿化环境的义务,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园林绿化工作有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表彰。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规划部门和市园林绿化部门等共同编制园林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将园林绿化指标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单元实施管理。

园林绿化规划应当合理安排同本市人口和面积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应当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并符合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园林绿化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并按照原程序报批。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部门根据园林绿化规划编制区域园林绿化导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公布。

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符合生物多样性保护要求。第十四条 市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部门,根据园林绿化规划确定绿地范围控制线。

绿地范围控制线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经公布的绿地范围控制线不得调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园林绿化规划修改;

(二)市级以上重大建设工程的需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绿地范围控制线因前款规定情形发生调整的,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面积。因调整绿地范围控制线确需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在规划管理单元内补偿新的规划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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