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网首页 |资讯 |财经 |娱乐 |汽车 |时尚 |房产 |健康 |数码 |社会 |图片 |消费 |大盘 |互联网金融 |新车 |试驾 |化妆品 |奢侈品 |二手房 |两性 |曝光台

国土绿化处(林业局股室那个最轻松)

发布时间:2024-05-06 10:46:23 游览:67 次

办公室。

-75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宣传、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文秘、机要、档案工作。(二)造林绿化股(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市退耕还林办公室、市油茶管理办公室)。起草国土绿化有关文件,综合管理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石漠化防治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及退耕还林办公室日常工作。(三)森林资源管理股。拟订相关法治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措施,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承担林业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相关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改革相关工作,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四)野生动植物保护股。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负责濒危物种进口管理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木材、珍稀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出口审核、申报工作。协调、督促全市野生动物的重大违法行政案件的查处。组织、协调全市湿地保护和有关国际公约的履行工作。承担全市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五)计划财务股。拟订林业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业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资产管理、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六)人事教育股。承担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工作。承办指导林业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七)山林纠纷调处股(市人民政府处理山林纠纷办公室)。负责山林权属纠纷的立案、调查、调解处理,并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办理山林权属纠纷裁决案件,组织协商和协助省、邵阳市人民政府调处跨省、市、县(市)区的边界山林权属纠纷,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承担山林权属纠纷案件的行政应诉,起草关于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参与平息山林纠纷事态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指派的山林权属纠纷应急处理,负责全市山林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的情况排查、数据统计、工作布置、经验总结、行为规范、关系协调、业务指导等,负责对乡镇街道林场山林权属纠纷调处人员的业务培训,承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山林纠纷的建议和提案,办理有关山林纠纷的来信来访。

求有关四川园林绿化的相关规范要求

一、营林绿化工作存在的问题 我市营林绿化工作发展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最突出的有:一是个别乡(镇)对退耕还林相关政策宣传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群众在退耕地上擅自复耕或林粮间作现象还时有发生;二是技术指导不到位,管护措施跟不上,营林绿化工作质量不高。三是林业经费紧张,营林绿化资金不足。

二、对今后的营林绿化工作提出的几点建议

-109

1、继续把营林绿化放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提到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努力促进营林绿化全面发展

营林绿化工作任务重,范围大、涉及面广,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尤其是国家级贫困县,社会经济状况很差,总体依靠政府投入远远不够,必须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营林绿化。加大宣传发动力度,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绿化意识,努力营造“国土绿化、人人有责”的舆论氛围,调动全社会加强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参与到义务植树活动中来。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向林业,使各种所有制林业在市场竞争中发挥自各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2、继续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

-89

紧紧抓住我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机遇,在保证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林地或宜林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将使用权交给那些善于经营的主体,建立起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多元化、责权利相统一的新机制。在落实森林、林地、林木权属基础上,依法颁发林权证,切实维护林权人的合法权益,为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创造良好条件。进一步明确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地位,真正做到谁造林谁所有,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造林、护林的积极性。

3、依靠科技提高绿化水平和造林质量

进一步建立适应现代林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为营林绿化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技术保障。加强林业教育与培训,提高林业劳动者文化素质和科技水平,明确营林思想,切实改变重造轻管现象,巩固造林成果,组织技术力量做好栽后抚育管理工作,采取得力措施,确保栽一棵活一棵,栽一片活一片、见效一片,扭转营化绿化经营管理粗放和技术水平低下的状况。

4、坚持依法治林,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森林资源保护与管理是保障营林绿化工程的根本措施。

一是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全额管理制度,始终坚持伐区调查规划设计、拔交、验收制度,坚决杜绝无证、超计划采伐,移位采伐现象发生;

二是切实加强森林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票证的发放管理;

三是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是认真清理查处乱占林地、违法占用林地案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林地征用和占用的审校审批制度。

五是强化林业法制建设,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体制,切实解决办案经费,加大装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从优待警,提高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充分发挥保护森林这把“利剑”的作用。

六是抓紧编制林地保护利用总体规划,加大林地保护管理力度,加强林地的地籍档案管理。按照分类经营的要求,不断提高森林采伐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监督检测力度,改进森林资源监测实效。

七是切实做好森林防火工作。逐步建立现代林火远程监控系统,完善监控体系,大力开展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切实强化林区的火源管理,完善重点地区森林防火和扑火预案,全面提高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火能力。

八是加强森林病虫害预测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管理。

总之,营林绿化不仅是一项改善城乡面貌、惠及全县人民、荫及子孙后代的宏伟工程,也是一项头绪多、任务重、要求高的系统工程。

在营林绿化工作中,要针对目前工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努力做到规划设计上精益求精、施工建设上精雕细刻、管理养护上精打细算,更有效地提高我县营林绿化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川省绿化条例

 (1992年1月2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绿化四川,改善自然生态环境,建设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对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以及沙化土地因地制宜地种植树竹花草等,保护和扩大土地的绿色植被。

第四条 绿化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各负其责、分期实施、限期绿化的方针,依靠科学技术,实行分类经营,树竹、灌木、花草相结合,生态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制定阶段绿化目标,实行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并严格进行目标考核和奖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绿化委员会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绿化工作,对各行各业各部门的绿化活动进行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林业、农业、畜牧业、水利、建设(园林)、交通、教育、铁路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绿化工作。

第六条 每年春、秋两季为全省开展绿化活动的季节,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的自然气候条件适时开展绿化活动。

第七条 每个公民都应依法履行植树的义务,爱护树竹花草,珍惜和保护绿化成果,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在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绿化规划

第九条 农村、牧区宜林宜竹宜草的荒山、荒坡、荒地、荒滩、荒原、疏林地和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的空隙地,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沙化土地,城市现有宜于绿化的土地和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以及公路、铁路、河渠、堤坝沿线、库区周围应纳入绿化规划。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本着生态优先、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配置的原则,制定本地区的绿化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化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林业、农牧业、水利、建设(园林)、交通、铁路等部门在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根据本地区的绿化规划制定专业绿化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绿化规划制定的本行政区绿化阶段目标或任期目标,应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考核。

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应保持历史特征和自然风貌,提倡立体绿化和家庭绿化,讲究绿化艺术。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规划指标,新开发区不得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20%。

  第三章 绿化责任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一切宜林、宜竹、宜草、宜花的地段必须确定绿化期限,并按规定限期绿化。对沙化土地要按规划积极治理或实行封禁保护。

第十四条 已划给农村村民植树种草的自留山、责任山,由农村村民负责绿化。

用于绿化的自留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使用权,归农村村民长期经营。用于绿化的责任山,应签订承包合同。自留山和责任山的绿化期限,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本县的绿化目标确定。

对已退耕还林的坡耕地,县级人民政府应确定林地权属,颁发林权证。

第十五条 用于绿化的自留山、责任山,未按规定期限绿化的,由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绿化;超过规定期限仍不进行绿化的,责任人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城市市区的绿化管理,由城市建设(园林)主管部门负责。

城市市区以外地区的绿化管理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草原的绿化管理由农牧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铁路沿线两侧的绿化,由铁路部门负责。

县道以上公路的绿化,由交通部门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铁路和公路专用线的绿化,由专用线的产权单位负责。

机场、港口、码头的绿化,由机场、港口、码头的主管单位负责。

水库、渠堰管理区域的绿化,由水库、渠堰工程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江河两岸、湖泊周围的绿化,由当地人民政府水土保持部门负责。

风景名胜旅游区的绿化,由主管单位负责。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以上地区的绿化期限,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绿化目标确定。

第十八条 凡年满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关审查批准,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当地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人员代其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对11岁至17岁的青少年,应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就近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十九条 市、县绿化委员会应根据绿化规划下达义务植树任务,督促义务植树责任单位组织公民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并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者以其他形式兴办绿化事业。

市、县绿化委员会应确定义务绿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实施与管护

第二十一条 国土绿化必须按照技术规程进行,适地适树,保证绿化质量和成效。

第二十二条 林业部门应有计划地建立区域性良种基地和实验繁殖基地,培育良种壮苗。建设(园林)部门应建立专业苗圃。农牧业部门应建立良种牧草种子基地。绿化任务重的单位,应根据任务自办苗圃,保证绿化用苗。

第二十三条 各绿化责任单位应切实加强绿化的管护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管护组织或配备落实管护人员,制定管护责任制,实行科学抚育和间伐,防止森林火灾、乱砍滥伐林木,防止乱占滥用林地、草地、园林绿地以及乱砍滥挖沙化土地上的灌木、药材及其他固沙植物,防治病虫鼠害,巩固绿化成果。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并防止土地的退化和沙化。

第二十五条 木竹实行计划采伐、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制度。年度森林采伐量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采伐木竹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并限期更新。

农村村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木竹,不申请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 禁止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经营、加工木竹材的单位和个人或以木竹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凭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木竹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农村村民上市销售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木竹材的,应持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本条所称木竹材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木竹材。

第二十七条 铁路、公路、江河、渠道、水库、湖泊的防护林,应当保持林种结构稳定和景观稳定。修枝、整形应按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树种更替和林木更新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因勘察设计、架设线路、铺设管道、修渠筑路等工程建设需要修剪、移植、砍伐林木、损毁绿地的,必须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确需占用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书面同意后,依法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因占用造成损毁树木的,应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赔偿损失。

临时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恢复植被,或缴纳植被恢复费,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三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但不得将林地改为非林地。

第三十一条 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档挂牌,落实管护责任,严禁损伤砍伐和移栽;国家和省公布的天然原生珍贵树木必须严加保护,禁止采伐、移栽。

因自然死亡影响交通、危及安全必须砍伐或因国家建设需要必须移栽古树名木的,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确需采伐、移栽天然原生珍贵树木中一、二级保护树种的,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必须采伐、移栽三级保护树种的,须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移栽前款规定的树木时,必须制定移栽方案,采取保障措施,确保成活,并按规定进行检疫,办理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第三十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移栽胸高直径10厘米以上活立木的,必须制定移栽方案,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采集证、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实行凭证运输。

第三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移栽树木的,不得破坏林地植被。无偿移栽的,由移栽者在原地补种移栽株数2至5倍的树木;有偿移栽的,由供树者在原地补种移栽株数2至5倍的树木。无条件补种的,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应补种者承担。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地、河岸地新开垦种植农作物。禁止毁林开垦。已开垦耕种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帮助农民逐步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植被。

第三十五条 禁止擅自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内取土、采石、开挖、堆积毁坏植被。确有需要的,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造成植被毁坏的,由责任人负责恢复,或交纳相应的植被恢复费,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恢复。

  第五章 绿化资金

第三十六条 绿化资金来源,实行国家扶持和自筹相结合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从财政中拨出一部分资金用于当地绿化事业,并从支农资金中划出一定份额用于造林绿化。对承包荒山、草场绿化和沙化土地治理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有偿扶持。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项用于提供生态效益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凡承担绿化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的比例和数额提取绿化资金。以木竹为原料、材料的煤炭、造纸、采掘等部门,应按照规定提取育林费,用于原材料基地建设,不得挪作他用;审计机关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没有林地的单位,可与地方联合造林;新建工程的绿化费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

第三十九条 生产、销售木材、竹材、木竹制品和林副、林化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

木竹制品的原材料已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的,在其销售环节中不得再提取或者交纳育林费。

第四十条 各项绿化资金,除财政拨款外,均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由财政、银行、绿化委员会监督使用,专项用于绿化事业。

第四十一条 义务植树所需苗木费、管护费,由林权所有单位自行解决。因义务植树任务重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四十二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必须用于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不得挪作它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可责令加倍缴纳绿化费。

第四十四条 规划设计单位因规划设计使造林绿化成活率达不到最低标准的,有关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退还设计费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施工单位不按技术规程进行绿化造成损失的,责令限期补栽或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无证经营、加工木竹材和收购无证木竹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竹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同意占用林地、草地和园林绿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移栽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恢复原状;非法购买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移栽的,没收树木或其变卖所得,可并处购买价1至3倍的罚款;擅自移栽致使古树名木或天然原生珍贵树木死亡的,处评估价3至5倍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擅自移栽活立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移栽的树木;对已栽种的,处活立木价值1至3倍的罚款;擅自运输移栽的活立木的,依照《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有关无证运输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土、采石、开挖、堆积毁坏植被的,由有关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限期退出、恢复原状,依法赔偿损失,并处毁坏植被价值1至5倍的罚款;经批准毁坏植被但不及时恢复、也不交纳植被恢复费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可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按规定交纳育林费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拒不交纳的,可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目标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未按时完成绿化阶段目标或任期目标的;

(二)违法制定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规划指标经劝阻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责任区内乱砍滥伐林木、破坏园林绿地、破坏草场事件制止不力的;

(四)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鼠害组织扑救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在规划设计、苗木准备、组织施工、检查验收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六)挥霍浪费、挪用绿化资金的;

(七)擅自批准砍伐古树名木和天然原生珍贵树木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1984年6月28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四川省绿化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2年03月30日 实施日期:1992年01月25日 (地方法规)

猜您喜欢
热点图片/ Hot picture
排行搒/ The total ranking
热点推荐/ Hot recommendation
  • Copyright © 2012-2024 物联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欢迎广大网友来本网站投稿,网站内容来自于互联网或网友提供 邮箱:21620564#outloo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