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树必须要办砍伐证。办理砍伐证不需要任何费用,只需到辖区绿化部门填个申请表,经查证属实后,到市园林局办理砍伐证即可。居民想砍伐自己种的树,可联系辖区绿化部门,绿化部门将帮忙联系专业伐木工人。树权归种树的人,砍树的费用由伐木工人和居民协商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修剪、迁移和砍伐小区绿化树木,小区物业事先必须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擅自修剪、迁移和砍伐,使树木损坏、死亡的,除了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补种。
申请砍伐树木的单位必须持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及配套平面图一份、补植计划一份、市建委颁发的“工程开工审批表”,绿化面积达不到法律上规定标准的要附绿化规划一份,市政工程要附地下管线纵断图一份到所在区、县园林绿化主管机关领取统一的“伐移树木申请书”。
砍伐证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
(1)林木采伐申请表(原件1份,纸质);
(2)林木权属证明或林权证、林地承包合同(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3)申请人、林木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纸质);
2.办理流程
(1)村居开具林木权属证明
(2)街道办事处林业站领取、填写林木采伐申请表
(3)申请人提交林木采伐申请书、林木权属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到开发区林业部门,待工作人员现场核实并公示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3.审批依据:
(1)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2)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砍树是需要上报的,还要提供砍伐证,需要填写林木采伐申请表,林木权属的证明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通过林业开发部门的审核后,会下发采伐证,办理这个证件是不需要花任何手续费的,为取得砍伐证,私伐树木的行为是违法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印制。
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申请条件:
1.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砍伐城市树木审批)书面申请; 2. 有现状平面图和现状照片及苗木植被明细表(含苗木植被品种、规格、数量); 3. 有绿化恢复、补植树木和补偿方案。
二、申请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
(二)加盖单位印章的《移(伐)树木申请书》;
(三)《土地证》、《修建性规划方案》(详规图)、《施工许可证》等材料(此项要求提供的材料仅针对开发建设项目,其他审批项目参照本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四)视情况提供移(伐)树木前后效果图、《会议纪要》、《情况说明》、上级批文等其他相关资料
办理砍伐证不需要任何费用,只需到辖区绿化部门填个申请表,经查证属实后,到市园林局办理砍伐证即可。
居民想砍伐自己种的树,可联系辖区绿化部门,绿化部门将帮忙联系专业伐木工人。树权归种树的人,砍树的费用由伐木工人和居民协商决定。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1992年6月22日发布,2011年1月8日予以修订,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予以修正) 第二十条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国家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个人所有的林木以县为单位,制定年采伐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条
国家制定统一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计划管理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