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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点评会(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需通过什么部门的验收)

发布时间:2024-05-06 03:29:27 游览:32 次

园林绿化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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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靠其他部门的配合和社会参与,依法对城市的各种绿地、林地、公园、风景游览区和苗圃等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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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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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

1、市、区和县、街道和乡镇的绿化委员会负责宣传、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群众性绿化工作。

2、市园林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的园林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局的领导。

3、市农业局是城市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的林业管理部门是本辖区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农业局的领导。

4、城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有职责配合和协助园林或林业管理部门,加强城市的园林绿化管理。

5、在城市的所有单位和居民均有义务参加植树造林,保护绿化。

6、市政府统一领导城市植树造林的绿化工作,制订绿化分解责任指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实行植树造林绿化任期目标责任制。

7、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有城市政府的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绿地,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城市园林绿化管理

如何写会议评价?

一、对《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自然山体保护规划、城市绿道系统规划、城市公园绿地规划、城市道路绿化规划等绿化专项规划。”

(三)删去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四)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赔偿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五)将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违反第十一项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广场用地、防护绿地和区域绿地,其含义分别为:

“(一)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 以游憩为主要功能, 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 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科普教育、应急避险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

“(二)附属绿地,是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 “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

“(三)广场用地,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中的规划绿地。

“(四)防护绿地,是指具有生态、卫生、隔离、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化用地,包括城市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五)区域绿地,是指市(县)域范围以内、城市建设用地之外, 对于保障城乡生态和景观格局完整、居民休闲游憩、设施安全与防护隔离等具有重要作用的各类绿地,包括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二、对《南充市城镇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镇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城镇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责任区和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负责;

“(二)江河、湖泊、水库(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公路、铁路、机场、车站、港口、码头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七)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保税区和独立工矿区内的公共区域,由园区管理单位负责;

“(八)临时占用的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由占用者负责。

“城镇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管理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

“责任区和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三)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四)将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城镇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未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镇道路造成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四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从事各类工程施工和室外作业,未进行标准化打围作业或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对环境卫生造成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六)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生活垃圾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沿途丢弃、遗撒、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责令清除改正;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1、对会议进行概述和评论,评论要客观公正。

2、总结会议成功的部分,然后加以点评。对会议不好的部分,给出批评和改正意见。

3、发现会议提出的问题,并给出正确的指导意见和解决方案。

4、对表现好的员工,进行记录表扬。促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会议效果评价分为三个环节:

1、会议准备环节。与会人安排是否得当、通知是否及时、会议讨论内容是否下发等。

2、会议质量环节。主题是否偏离、决定是否明确、讨论是否充分等。

3、会后落实环节。纪要是否及时下发、决定事项是否已经落实到人、何时、何种方式反馈执行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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