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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绿化情况(河北省绿化条例)

发布时间:2024-05-06 00:12:18 游览:73 次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推动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美丽河北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因地制宜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恢复和增加植被,保护林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第三条 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乡统筹,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事业,加强绿化养护和管理,提高绿化科技水平,促进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承担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绿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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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绿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绿色村庄、园林式单位、绿化模范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绿化事业发展。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绿化宣传教育,普及绿化法律和科学知识,传播绿化文化,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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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参加绿化活动,履行植树义务,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妨碍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第二章 造林绿化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全省和分区域的森林覆盖率目标,明确实现目标的时限、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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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并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公益林规模,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建立多元化森林生态补偿机制。第十二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造林情况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的天然林保护和防护林体系建设,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以及沿海防护林。

燕山和太行山区、坝上区域、沿海区域、京津周边应当加强植树造林绿化,突出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廊道绿化,合理配置树种林种,乔灌花立体搭配,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积极发展生态旅游。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进行造林绿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加强浅山丘陵区和平原区的综合开发,发展特色果品、木本粮油等经济林,促进农民增收。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绿化规划,提高农村绿化水平。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农村绿化建设,对村庄街道、庭院、隙地进行植树绿化,营造公共绿地休憩林;在村庄周围、乡村道路和沟渠等区域建设环村林和绿色林网。

农村村庄绿化覆盖率,在山区和丘陵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平原区、坝上和沿海地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20世纪50年代末,我国对农田景观格局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即人民公社土地利用规划。人民公社由许多规模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并组成,原来的农田景观格局与人民公社要求更大规模的集体生产和在更大范围内实行区域化种植及机械耕作之间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人民公社在组织农业生产上要求大搞高额丰产田运动,大搞耕作园田化,实行深耕细作,规划丰产方,调整农田景观格局;并按方、按土质科学制定兴修水利,配置农田廊道;合理施肥,深翻改土,修畦整地,改良农田基质条件。

1958年秋后,以规划方田,整理土地,安排农田基本建设为主要内容的丰产方建设就成了人民公社时期农田景观建设的主要任务。安国市伍仁桥人民公社就是一例(图2-2),农田景观格局的规格与标准如下[87]:

(1)田块:在全公社已基本实现灌溉机械化及部分农业机械化的条件下,按照充分发挥机井灌溉效能和适应机械化需要的精神,将农田斑块数量调整为596个,斑块形状指数(SHAPE)为1,标准方田的长边为300~400 m,农田基本斑块面积(AREA)为9.0~16.0 hm2,周长(PERIM)为1200~1600 m,充分发挥机井灌溉效能,便于机耕。

(2)田间道路:公社内道路分设主干路、田间路两级,相互连接成网,四通八达。主干路(兼作连村路,拖拉机路)是通往公社内各生产队及拖拉机下地的道路,全公社共规划为15条,道路间距均在1000~2000 m之间,路面宽度2~7 m,满足汽车、拖拉机对开;田间路是运输种子、肥料及收获庄稼的田间便道,亦适用于拖拉机田间作业,平行于方田长边设置,不修边沟,不植树,以便于人、畜、车辆下地。路面宽2.5 m。调整后,废除了百余条旧道,便于耕作和运输,节约了土地。

图2-2 1958年河北省安国市伍仁桥镇农田景观格局

(3)机井、沟渠:全公社现有机井324眼,平均每井负担灌溉面积26.67 hm2。为充分发挥水利灌溉效能,结合田块与道路设置机井、沟渠。沟渠分为主沟渠、支沟渠两种,并于支沟渠以下,结合平整土地,休整毛渠与田畦。主沟渠垂直于耕作方向设置,每个方内设置一条,间距400 m;支沟渠平行于耕作方向设置,沟渠间距根据土地平整情况确定为40~100 m,长度400 m左右;支沟渠两侧修筑灌溉用小沟,一侧和两侧修筑田畦;田畦大小根据地形情况而定,一般采用长10 m、宽2~3.3 m,田畦平均密度为300~495个/hm2;排水渠与同级用水渠并列或分列设置。

(4)防护林:在农田斑块基本定型的基础上,对主干路、渠道两侧及河滩进行绿化,实现方田园林化。主干路两侧各栽树1~2行,株距2~3 m,其中:兼起拖拉机路作用的为了便于机械下地不植树、不修边沟;灌溉、排水干支渠共4条,两侧各栽树1行,株距2~3 m,斗渠两侧不栽树。

(5)农田基质:在农田景观格局调整的同时,对农田基质进行深翻、改土、平地。一般耕深0.2~0.3 m,深翻以后以支沟渠为范围进行平整,达到地平如镜,上水均匀。

此外,于田间道路两侧种植油菜、豌豆等矮棵作物,机井房旁种植葡萄,美化环境,增加收入。

从1958年河北省安国市伍仁桥镇农田景观格局图可以看出,整个农田为了适宜农业规模化生产,调整了农田形状、边界和权属,消除了零散插花地和小农经济生产背景下的一些不利农田景观格局,田间道和田埂等比例明显下降(全国的趋势也是如此,如表2-1的河北省情况),配套、完善了农田生产设施。但受自然和经济条件的影响,大尺度上仍然存在农田廊道连贯度低,影响农田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等的传输,增加了农田生产成本;小尺度上仍然存在个别田块形状不规则,机械生产效率低,灌溉机井分布不合理和抽水过多,易形成漏斗区,不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灌溉设备的效益发挥。

表2-1 河北省1959年农田廊道规划面积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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