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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设计章(施工上必须要盖哪些章)

发布时间:2024-05-05 16:33:17 游览:51 次

负责审批图纸的单位一般是出具审批通过的文件,在文件上盖章,而不直接在图纸上盖章。审批单位有:

-118

规划部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公安消防局——消防审批

公安交通局——交通审批

-168

绿化管理部门——绿化审批

文物管理部门——绿化审批

人防办——人防方案、初设、施工图审批

-139

施工图审查单位——施工图审查

当地建委——开工备案

(如果是中小学教学楼工程,还要得到所在区、县教育局的批准)

当然,设计单位要加盖——图纸报审章、节能设计章、出图章等以及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设备工程师的注册章。根据要求加盖,而非所有图纸加盖所有章。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

1、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持以下相关资料,到当地图纸审查中心填报《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申请书》,申请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政策性和技术性审查。

1)两套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总平面图、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

2)批准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以及审定设计方案的通知书(复印件);

3)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复印件);

4)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勘,一式两份);

5)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和相应的数据文件软(光)盘;

6)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7)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式三份);

8)外来设计单位的注册证明。

2、政策性审查合格后,当地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图纸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技术性审查。

3、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接受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动力等专业进行技术性审查。

4、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或复审)合格后,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

5、设计管理办公室根据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6、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到有关部门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1997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养护管理等绿化活动。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园、湿地、林地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全民参与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培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地域特色的多样化植物品种,合理配置植物类型、绿地功能,提高城市绿化的生态环境效应和园林景观效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投入,落实城市绿化目标责任,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其所属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捐资、认建、认养、认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城市绿化服务活动,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化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和其他****;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绿化指标第七条 城市绿化的规划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绿化覆盖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二)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八;

(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二平方米。第八条 公园绿地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绿化指标进行控制: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木垂直投影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二)街旁绿地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五;

(三)专类公园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园设计规范。第九条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二。第十条 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按照下列绿化指标进行控制:

(一)城市快速路每侧不小于二十五米;

(二)铁路中心线外每侧不小于三十米;

(三)甬江、余姚江、奉化江堤防外每侧不小于三十米;

(四)城市主要景观河道或者控制宽度二十米以上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二十米,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十五米,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下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十米;

(五)新建传染病医院周边不小于五十米;

(六)新建易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周边不小于五十米,但除有防爆要求的外,其他同性质相邻地块或者园区内不作重复设置;

(七)其他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没有规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宽度进行控制。

因城市快速路、铁路、河道改(扩)建确实难以落实前款规定的防护绿地指标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当调整防护绿地的宽度,但控制区域内不得新(扩)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绿化、美化城市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重视园林绿化管理和科学技术工作,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第五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市、县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有权劝阻和检举、揭发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对城市园林绿化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城市园林绿化详细规划,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规划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第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确定为园林绿化用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的,须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用地面积(包括水面面积)在20公顷(含20公顷)以上的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由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 各项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园林绿化用地,其园林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分别为:

(一)新建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其中居住小区还应按居住人口人均1平方米以上标准建设公共绿地;

(二)新建区的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旧城改造区扩建的主干道不低于15%,次干道不低于10%;

(三)城市园林绿化苗圃、草圃、花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2%;

(四)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五)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并应按有关规定营造卫生防护林带;

(六)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70%。第十一条 单位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前条规定要求,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限期绿化,不得闲置,不得他用。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第十条规定的比例核实园林绿化规划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按照设计方案的要求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附属的园林绿化建设费用,必须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总概算。第十四条 占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具有相应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承担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和施工规程,确保质量。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新菜地建设基金。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现有城市园林绿地。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园林绿地的,须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临时使用费后,方可使用。因使用造成园林绿地损害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恢复或赔偿。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城市树木管理养护依下列规定:

(一)由国家投资、群众义务种植的树木和风景林,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所属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养护;

(二)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的树木,由该单位管理养护;

(三)居住小区、居住区内的树木,由房地产产权单位或街道种植的,归该产权单位或街道管理养护;

(四)居民在私有房屋庭院或宅基地内种植的树木由居民管理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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