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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侵灌法(常见绿化养护要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5-05 13:37:17 游览:79 次

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每月工作重点

科学的绿化综合养护管理,应根据树木的不同时期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才能养护的当养护的好。但是,园林树木养护管理工作的项目是很繁杂的,各地区情况不同,各树种甚至同品种不同年龄时期差别也很大。但在一般情况下,还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

一月份绿化养护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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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冬季修剪:全面展开对落叶树木的整形修剪作业;大小乔木上的枯枝、伤残枝、病虫枝及妨碍架空线和建筑物的枝杈进行修剪。

2、行道树检查:及时检查行道树绑扎、立桩情况,发现松绑、铅丝嵌皮、摇桩等情况时立即整改。

3、防治害虫:冬季是消灭园林害虫的有利季节。可在树下疏松的土中挖集刺蛾的虫蛹、虫茧,集中烧死。1月中旬的时候,蚧壳虫类开始活动,但这时候行动迟缓,可以采取刮除树干上的幼虫的方法。在冬季防治害虫,往往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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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绿化养护:街道绿地、花坛等地要注意挑除大型野草;草坪要及时挑草、切边;绿地内要注意防冻浇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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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份绿化养护工作重点:

l、养护基本与1月份相同。

2、修剪:继续对大小乔木的枯枝、病枝进行修剪。月底以前,把各种树

木修剪完。

3、防治害虫:继续以防刺蛾和蚧壳虫为主。

三月份绿化养护工作重点:

1、植树:春季是植树的有利时机。土壤解冻后,应立即抓紧时机植树。植大小乔木前作好规划设计,事先挖(刨)好树坑,要做到随挖、随运、随种、随浇水。种植灌木时也应做到随挖、随运、随种,并充分浇水,以提高苗木存活率。

2、春灌:因春季干旱多风,蒸发量大,为防止春旱,对绿地等应及时浇水。

3、施肥:土壤解冻后,对植物施用基肥并灌水。

4、防治病虫害:本月是防治病虫害的关键时刻。一些苗木(如海桐等)出现了煤污病,七彩大红花卷叶螟也出现了(采用喷洒杀螟松等农药进行防治)。防治刺蛾可以继续采用挖蛹方法。

四月份绿化养护工作重点:

1、继续植树:四月上旬应抓紧时间种植萌芽晚的树木,对冬季死亡的灌木应及时拔除补种,对新种树木要充分浇水。

2、灌水:继续对养护绿地进行及时浇水。

3、施肥:对草坪、灌木结合灌水,追施速效氮肥,或者根据需要进行叶面喷施。

4、修剪:剪除冬、春季干枯的枝条,可以修剪常绿绿篱。

5、防治病虫害:(1)蚧壳虫在第二次蜕皮后陆续转移到树皮裂缝‘内、树洞、树干基部、墙角等处分泌白色蜡质薄茧化蛹。可以用硬竹扫帚扫除,然后集中深埋或浸泡。或者采用喷洒杀螟松等农药的方法。(2)天牛开始活动了,可以采用嫁接刀或自制钢丝挑除幼虫,但是伤口要做到越小越好。(3)其它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6、绿地内养护:注意大型绿地内的杂草及攀援植物的挑除。对草坪也要进行挑草及切边工作。

7、草花:迎五一替换冬季草花,注意做好浇水工作。

8、其宦:做好绿化护栏油漆、清洗、维修等工作。

五月份绿化养护工作重点:

1、浇水:树木展叶盛期,需水量很大,应适时浇水。

2、修剪:修剪残花。行道树进行第一次的剥芽修剪。

3、防治病虫害:继续以捕捉天牛为主。刺蛾第一代孵化,但尚未达到危害程度,根据养护区内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措施。由蚧壳虫、蚜虫等引起的煤污病也进入了盛发期(在紫薇、海桐、夹竹桃等上),在5月中、下旬喷洒10一20倍的松脂合剂及50%三硫磷乳剂1500-2000倍液以防治病害及杀死虫害。(其它可用杀虫素、花保等农药)

六月份绿化养护工作重点:

1、浇水:植物需水量大,要及时浇水,不能“看天吃饭”。

2、施肥:结合松土除草、施肥、浇水以达到最好的效果。

3、修剪:继续对行道树进行剥芽除蘖工作。对绿篱、球类及部分花灌木实施修剪。

4、排水工作:有大雨天气时要注意低洼处的排水工作。

5、防治病虫害:六月中、下旬刺蛾进入孵化盛期,应及时采取措施,现基本采用50%杀螟松乳剂500-800倍液喷洒。(或用复合BT乳剂进行喷施)继续对天牛进行人工捕捉。月季白粉病、木棉木虱等也要及时防治。

6、做好树木防汛防台前的检查工作,对松动、倾斜的树木进行扶正、加固及重新绑扎。

七月份绿化养护工作重点:

1、移植常绿树:雨季期间,水分充足,可以移植针叶树和竹类,但要注意天气变化,一旦碰到高温要及时浇水。

2、排涝:大雨过后要及时排涝。

3、施追肥:在下雨前干施氮肥等速效肥。

4、行道树:进行防台剥芽修剪,对与电线有矛盾的树枝一律修剪,并对树桩逐个检查,发现松垮、不稳立即扶正绑紧。事先做好劳力组织、物资材料、工具设备等方面的准备,并随时派入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5、防治病虫害:继续对天牛及刺蛾进行防治。防治天牛可以采用50%杀螟松1:50倍液注射,(或果树宝、或园科三号)然后封住洞口,也可达到很好的效果。香樟樟巢螟要及时的剪除,并销毁虫巢,以免再次危害。

八月份绿化养护工作重点:

1、排涝:大雨过后,对低洼积水处要及时排涝。

2、行道树防台工作:继续做好行道树的防台工作。

3、修剪:除一般树木夏修外,要对绿篱进行造型修剪

4、中耕除草:杂草生长也旺盛,要及时的除草,并可结合除草进行施肥。

5、防治病虫害:捕捉天牛为主,注意根部的天牛捕捉。蚜虫危害、香樟樟巢螟要及时防治。潮湿天气要注意白粉病及腐烂病,要及时采取措施。

九月份绿化养护工作重点:

1、修剪:迎接市容工作,行道树三级分叉以下剥芽。绿篱造型修剪。绿

地内除草,草坪切边,及时清理死树,做到树木青枝绿叶,绿地干净整齐。

2、施肥:对一些生长较弱,枝条不够充实的树木,应追施一些磷、钾肥。

3、草花:迎国庆,草花更换,选择颜色鲜艳的草花品种,注意浇水要充足。

4、防治病虫害:穿孔病(旅人蕉、大叶伞等)为发病高峰,采用500%多菌灵1000倍液防止侵染。天牛开始转向根部危害,注意根部天牛的捕捉。对杨、柳上的木蠹蛾也要及时防治。做好其它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5、节前做好各类绿化设施的检查工作。

十月份绿化养护工作重点:

1、做好秋季植树的准备,下旬耐寒树木一落叶,就可以开始栽植。

2、绿化养护:及时去除死树,及时浇水。绿地、草坪挑草切边工作要做好。草花生长不良的要施肥。

3、防治病虫害:继续捕捉根部天牛。

十一月份绿化养护工作重点:

1、植树:继续栽植耐寒植物,土壤冻结前完成。

2、翻土:对绿地土壤翻土,暴露准备越冬的害虫。

3、浇水:对绿地土壤浇水,要在封冻前完成。

4、病虫害防治各种害虫在下旬准备过冬,防治任务相对较轻。

十二月份绿化养护工作重点:

1、冬季修剪:对些常绿乔木、灌木进行修剪。

2、消灭越冬病虫害。

3、做好明年调整工作准备:待落叶植物落叶以后,对养护区进行观察,绘制要调整的方位。

绿化草坪怎么种植(草坪的种植技术及方法)

2018年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新修版)

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修正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和热带滨海花园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森林、林木、林地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管理,适用《海口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为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城镇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保护和管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本条例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根据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承担本辖区园林绿化的具体工作。

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全民义务植树和经常性绿化的组织工作。

发改、财政、规划、林业、土地、建设、水务、交通、旅游、民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第六条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合理布局,达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省树椰子树和省花三角梅为基调的热带滨海植物景观,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营造多样化的园林绿化景观。

第七条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提高园林绿化的科技和艺术水平。

第八条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履行绿化城镇和保护绿化的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创建园林单位和优质园林工程活动,推动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自建、捐赠(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园绿地,可以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林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鼓励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种草,绿化环境。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植树,可以自主选择、更新树种,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损毁树木、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和制止。

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本市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预留服务半径500米、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

本市绿地指标应当达到或超过《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标准。其中,城市建成区绿地率不得低于38%,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4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生产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第十一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城市主要道路、铁路、公路、江河湖泊管理范围沿线绿地以及其他景观、生态保护需要控制的区域,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园林绿化不相关的建设。

本市城市绿线的管理,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删除第二款)

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绿地率指标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中高层住宅为主的二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0%;

(二)旅游度假酒店不得低于45%;

(三)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

(四)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五)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第十四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无法达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批准可适当降低绿地率,但不得低于标准的80%:

(一)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

(二)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项目;

(三)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工程项目;

(四)其他有特殊原因确需降低绿地率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

(删除第三款)

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比规定标准降低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应当及时函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全市的园林绿化管理信息化系统,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土地、规划、住建、城管、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园林绿化相关信息,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对城市园林绿化的监测和监控作用。

第十六条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纪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种植场所,并会同旅游、民政等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游客或者单位种植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等活动。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对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的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的树木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可以根据种植者的意愿设置标志牌。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关管理机构划定的专门区域种植纪念树或志愿树,并设置标志牌。

第十七条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的植物,采用本地乔木树种的比例应当占该项目绿地乔木树种总量的70%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70%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低于60%。

城镇行道树应当选用遮荫效果良好,抗风性、抗病性、抗旱性强,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树种。人行道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80%。

地面停车场的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70%。

街道绿化建设应当注重遮荫防尘、减弱噪声、装饰街景、美化市容。沿海及河岸边应当营造绿化防护林带或风景林带,注重防风、防潮、防汛和防止水土流失。

第十八条在确保建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条件下,鼓励建设绿荫停车场,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城镇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在建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组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通知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地和绿化规划用地的使用性质,不得改变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建成的绿地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用途。

第二十三条禁止非法占用城镇绿地,已被占用的应当限期归还。

第二十四条因城镇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临时占用绿地造成植物和设施损坏的,临时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因建设需要延长的,应当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申请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临时占用城镇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批准,并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临时占用城镇绿地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严重影响居住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将移植原因和株数在移植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移植树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操作,加强养护管理,确保树木成活。

第二十七条申请移植公园绿地内的树木、市政行道树以及单位附属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移植100株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批准,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处一次移植100株以上(含100株)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严格限制砍伐树木。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

(三)妨碍交通或者危及市政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五)因抚育或者更新改造需要且无移植价值的;

(六)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无法保留且无移植价值的;

(七)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二十九条申请砍伐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批准;

(二)一处一次砍伐50株以上(含50株),100株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一处一次砍伐100株以上(含100株)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前,应当将砍伐原因和株数在砍伐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现场公示的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内的树木、绿地以及绿化设施等进行严格保护,不得损坏。

第三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张贴广告、悬挂物品、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等;

(三)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四)擅自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六)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七)损坏喷灌、座凳、雕塑、护栏等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的其他附属设施;

(八)在绿地上停放车辆;

(九)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遛狗、饲养家畜家禽、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十)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新增)市、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台风应急预案,落实防风措施,加强台风防御工作和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防止和减轻台风对园林绿化的损害。

第三十三条居住区内的树木生长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居民提出修剪请求的,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

电力、电讯、建筑、煤气、市政、交通等管理部门因施工、维护管线安全使用或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修剪树木的,可以向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或者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

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树木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但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采取砍伐、移植处理措施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绿地养护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或者发动群众义务劳动建设的城镇各类绿地,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管理;

(二)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绿地,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养护管理;

(三)新建居住区的绿地,由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养护管理;

(四)居民、村民在自家庭院种植的树木花草,归种植人所有,并由其养护管理;

(五)树木权属有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养护管理单位。

第三十五条(删除第一款)

绿地建设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城镇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和养护管理。植物受损或死亡的,由养护责任人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

第三十六条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城镇绿化的养护、检查、监督和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三十七条(新增)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化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违法的企业或者个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化标准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达到核定绿化标准的,按照不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出借、出卖资质证书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竣工验收资料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退出,恢复绿化用地,并按每平方米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不能恢复绿化用地,或者造成绿化功能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实际损失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占用城镇绿地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但逾期未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毁、破坏城镇绿地的,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损失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3倍的罚款;造成移植树木死亡的,处以该树木价值4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价值5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侵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

(二)偷盗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擅自在树木上张贴广告、悬挂物品、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的,责令自行摘除或改正,擅自在树木上张贴广告的',每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在树木上悬挂物品、拉设管线、包裹装饰的,处6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在绿地内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恢复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并按处理违建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强制拆除;

(六)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在绿地上停放车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九)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遛狗、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的其他附属设施的,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的,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采取砍伐、移植处理措施未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照本条例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故意破坏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或者拒绝、阻碍、围攻、殴打园林绿化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组织编制绿地系统规划的,或者未将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划定和管理本市城市绿线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行政许可证的;

(四)在批准移植、砍伐树木前未按照规定在现场公示原因和数量的;

(五)对应当进行招投标的园林绿化工程未依法进行招投标,或者对招投标活动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及结果的;

(六)对在建的绿化工程未加强监督检查,未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的;

(七)未做好台风应急预案、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的;

(八)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九)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绿化覆盖率,是指绿化覆盖面积占城镇面积的比率。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各类绿地(含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五类)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建设项目绿地率是指该项目的绿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本条例所称绿地的含义: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游园、陵园、绿化广场、街旁绿地、河岸绿地等;

(二)生产绿地:指为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

(三)防护绿地:指用于卫生、隔离、安全、护堤、护岸、护路及城市环境保护等防护目的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五十四条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绿化草坪在园林绿化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草坪不仅有改善城市生态,美化生活环境的作用,还可以对人们起到开阔视野,缓解紧张,舒展心胸,平静心态,提高生活质量的作用,草坪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不同纬度带草坪分类

暖季型草坪草:适宜在我国黄河以南地区种植。耐热性好,一年中仅有夏季一个生长高峰期,春秋生长缓慢,冬季休眠。最适温度26~35℃,种子产量低,以营养繁殖为主。抗旱、抗病虫害能力强,管理相对粗放。绿期短,品质参差不齐。其具很强的长势和竞争力,群落一旦形成,其他草难以入侵。因此,暖地型草坪草多为单种,混合草坪草较少。主要有:结缕草、狗牙根、斑点雀稗、假俭草、地毯草、钝叶草等。

冷季型草坪草:适宜在我国黄河以北地区种植。最适温度15~25℃。其生长迅速、品质好、用途广,耐寒性强,绿期长,一年中有春秋两季生长高峰,但抗热性差,夏季生长缓慢,并出现短期休眠现象,且抗病虫能力差。要求管理精细,使用年限较短。常用的有翦股颍、细弱翦股颍、细羊茅、早熟禾、多年生黑麦草、高羊茅等。

混播草:根据我国华北、东北地区的自然条件和气候特点,结合优良草种的特性,将草种进行优化组合,是北方地区种植优质草坪的新的关键技术措施。该组合综合了品种的优势,具有粗细互补、抗性互补、成坪速度互补的优点。缺点是该种组合种植的草地均一性、兼容性较差,播前应在种子处理、苗期促控等方面进行协调,方可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

二、草坪的种植方法

播种

大部分草坪可春播或秋播,以深秋播种出苗整齐。大面积建立草坪时,可用条播机播种,小面积都用人工播种。播后用钉耙纵横各耙1遍,然后用木磙镇压。微粒种子下种后应覆盖稻草保墒。播种方法要求有熟练的撒播技术,才能保证下种均匀。为了保证播种的成功率,获得健壮幼苗,在播种时可加入少量的种肥。

播种时间:夏末秋初适合冷季型草播种,这个时间的土壤温度较高,适合种子的萌发,很好地避开了夏季杂草的危害影响,同时对于新生长的草坪幼苗,在冬季寒冷天气来临之前拥有足够的时间生长。而暖季型草主要在夏季生长,所以,春末夏初是暖季型草最适合的播种期。

移栽

除了草种直接播种之外,还可通过移栽的方法建植。也就是在农场先通过种子繁殖或营养繁殖成高度和密度都合适的草坪,将草坪切割成草皮块或草皮卷再移植到铺设场地使其成为新草坪。常见的铺设方法有:

1、铺砌法

此法虽能快速建成草坪,但工序太繁,投资较大。

密铺法:将草皮按照间距相隔1-2厘米的位置铺设。这种方法适合分蘖能力弱的冷季型草。

间铺法:将草皮切割成数个小块,草皮之间的间距适当加大,铺设的草皮面积约占总面积的三分之一。适合这种铺设方法的是以分蘖能力较强的暖季型草种,采用这种移栽方法的最大优点是成坪所需时间短。

2、播茎法

凡匍匐茎发达的草种,如狗牙根、地毯草、细叶结缕草、匍匐剪股颖、野牛草等,都可用播茎法来繁殖。时间最好在早春草皮刚要萌发时进行,也可在雨季进行。先从草坪地上剪取匍匐剪茎在蔽荫处剪成5~8cm长的小段,每段上必须有1个节,否则不能萌发新根。然后进行条播或撒播。条播:在整平的地段上,用小镐开浅沟,灌足水,水渗后将茎蔓以2~3条为一束顺沟摆好,上面覆土1cm,行距约20cm,以后每天喷水1次,待新芽出土后则停止喷水。撒播:将切段的茎蔓均匀地撒于土面上,上覆1cm厚的细土。

3、栽根法

此法适用于植株没有茎蔓而具多数分蘖的草种,如羊胡子草、天鹅绒等。时间最好在早春或雨季进行。将稠密地方草坪的根刨出后抖掉土壤,挑除杂草,剪去部分须根,以2~3苗为一撮,撕开,然后按一定的株行距穴栽或条栽。随栽随覆土,覆土厚度以2cm左右为宜。覆土后轻轻压实,并充分灌水。在新叶萌发之前,每天喷水1~2次,以防土壤板结和干裂。在一般情况下,种植草皮比较简单易行而又节省资金的办法是采用播茎法和栽根法。

三、不同季节适用品种选择分析

地区主要草种名称(最常用搭配)种植季节夏-秋(4-9月)冬-春(10-次年3月)华南、海南(暖季型草坪)台湾草、马尼拉(沟叶结缕草)、矮生百慕大(狗牙根、果岭草)果岭草(矮生百慕大)、马尼拉(沟叶结缕草)华北、东北(冷季型草坪)混播草卷(草地早熟禾70%+多年生黑麦草20%+高羊茅10%)混播草卷(草地早熟禾60%+多年)生黑麦草30%+高羊茅10%华东(冷季型草坪)矮生百慕大(狗牙根、果岭草)矮生百慕大(狗牙根)60%+多年生黑麦草40%华中(偏暖季型草坪)矮生百慕大(狗牙根、果岭草)、马尼拉(沟叶结缕草)矮生百慕大(狗牙根)60%+黑麦草40%西北(冷季型草坪)混播草(草地早熟禾70%+多年生黑麦草20%+高羊茅10%)混播草(草地早熟禾60%+多年生黑麦草30%+高羊茅10%)西南(偏冷季型草坪)剪股颖、矮生百慕大(狗牙根、果岭草)剪股颖+混播草(草地早熟禾20%+多年生黑麦草15%+高羊茅65%)

四、草坪坪床建设前的准备

1、清理场地

清理场地主要是为了将影响草坪生长的杂物清除,例如碎石、树枝和垃圾等。将种植草坪区域表面30_内的土壤全部翻耕一次,并将土壤捣碎,确保坪床的质地疏松、平整、透气。将准备好的营养土按照1:1(平方米/袋)的比例倒入土中拌匀,然后用细齿耙把平,将石块、杂质清理干净,控制土壤颗粒在1_内。然后对地面、土层的杂草进行清除,杂草的问题必须先解决好才行。

2、调整土壤PH值

草坪的适宜PH值一般在6到7左右。如果酸碱值出现波动就要及时调整。这个要根据所种植的草坪草种决定。若要降低PH值则加入硫酸铅,若是升高PH值则加入磷酸钙或石灰。

3、施肥

在土壤当中加入适量的有机肥料,提高土壤中的养分,保证草坪的正常生长需要。一般有机肥有泥炭、厩肥、堆肥等。可根据草坪种植所在地条件自行选择。

4、摊铺黄沙

在铺种草坪前一天,将翻耕好的种植土洒水湿润,使其得到一定程度的沉降然后再摊铺黄砂。

如果自身土壤为沙质土也可取消本步骤;细平完成后,用中粗砂砾均匀的摊铺在土城上,控制厚度在4-5厘米,注意在摊铺黄砂时不得破坏平整好的场地;在铺地边缘,黄砂铺设好后的高度比硬质地面低2-3厘米。黄砂铺设好后,用专业的草坪滚筒将黄砂压实、压平,要求均匀,多次碾压。

4、铺设草坪

铺设草坪的顺序应由内向外围开始铺;铺种时,相邻的两块草坪草间保留不超过1厘米的缝隙,注意预留的缝隙应错缝预留,边角处可将草坪撕开铺贴,严禁将草坪草上下层叠加在一起;铺到灌木处边缘时,草坪的边缘线应同灌木的边界线平行,并保留10厘米左右的缝隙。草皮铺设时应平整,衔接整齐,铺设方向应与坡向横切,边缘铺种应使用整块草皮,脚感舒适,土壤造型自然,平滑,平整;无明显的草坪搭接缝。

5、浇水

在浇水时要用中小量的水长时间浇灌使草坪与土壤充分湿润,严禁用大量的水冲击草坪;在浇水过程中,人站立的部位应用米板垫在脚下,在拉皮管时,应2人以上抬起皮管悬空移动皮管,严禁在草坪上直接拖拉。

6、二次碾压

在完成浇水约5-6小时后,直到人踩在草坪上不会塌陷为止,用滚筒在草坪上进行碾压,在碾压时速度不宜过快,每次碾压应重合15-20厘米,对滚筒无法到达之处,人工用木板或平板铁锹拍实,使草坪同砂之间充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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