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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绿化信用(厦门绿化信用)

发布时间:2024-05-05 09:13:02 游览:77 次

个人觉得两个城市都很好。这两个地方我都去过。厦门的绿化很好。环境什么都比较适宜,但是我是个北方的妹子,刚去厦门有诸多的不习惯,而且那边消费也高,至于青岛也是一所比较宜居的城市,很漂亮邻海而建,环境特别美,而且消费水平要比厦门低一些。

因为这两个地方我都是夏天的时候去的。给我的感觉就是湿热,一刻也离不开空调。尤其是在厦门的时候。两座城市都是临海。只要是去比较的话,还是看个人爱好的。

从环境和空气上来讲。我觉得下面更适合人们居住。厦门的空气质量还是蛮高的。青岛就相对弱一些。如果因为我和不同的人去的,这两个城市。还因为我是个北方人。所以我更偏爱青岛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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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青岛的那些天。我喜欢早上,或者晚上的时候。在海边散散步。听听音乐广场街头一些艺人的表演。随便坐上了一辆公交车。也不问去处。看到哪儿风景美就下来。累的话就原路返回,回到住的地方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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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厦门则是节奏很快,一天逛下来,就是各种不适合,虽然它的街道很宽很干净,虽然岛上的风景很美,虽然厦大很美丽,等等。但就是感觉有诸多的不适宜,可能是因为北方人去南方尤其是临海南方的原因吧!我总有出不完的汗,感觉身体湿塔塔的,很不干净,虽然那些天我皮肤很好,但是因为吃不惯他们那边的饭菜,生生的饿瘦了十斤,一个月不到,所有的衣服在我身上都成了麻袋。

但是青岛就不同了,它也湿热,但是在我接受范围之内,青岛也是有各种面食,我虽然不喜海鲜但是其他的一些东西还是能够接受,而且这座城市消费水平与厦门相比较低,所以对它更偏爱一些。

所以不管你想要怎样住哪个城市都是因为自己的喜欢与偏爱,也是各种因素考虑后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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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

第一条 根据厦府办(1996)107号《关于转发<厦门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厦合筹办(1996)4号文下发的《厦门城市信用社清产核资及股权评估实施细则》、厦国税所(1996)012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信用社加入城市合作银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有关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法规政策,结合我市清产核资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货款呆账的认定应符合下列几种情况: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消、解散,依法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借款人死亡绝户,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清偿后未能还清的部分;

(3)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确定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4)借款人触犯刑律,受到依法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借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所欠贷款。第三条 对其他贷款损失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情况:

(1)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或者无效抵押、质押且无法收回的逾期贷款;

(2)贷款已诉讼,经人民法院裁决,但难以执行的,以至于在清产核资期间未能收回的贷款,或者经法院依法以借款人财产折价处理,仍不足以抵偿贷款的部分;

(3)借款单位已关停一年以上的逾期贷款;

(4)逾期(含展期)三年以上作为各社催收放款管理并准备核销的贷款。

(5)在清产核资过程中经筹建办指定的社会审计中介机构(三家)认定的已损失或即将损失的其他贷款(含拆出资金损失等)。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三种情况的应收账款可列为坏账损失:

(1)被核定为呆账贷款的利息;

(2)贷款本金虽已收回,但无法收回的应收未收利息;

(3)经社会审计中介机构确认无法收回的其他应收款项。第五条 凡符合贷款呆账条件的贷款,由各城市信用社填写贷款呆账认定核销表(一式六份),经评估机构核实确认后,由筹建办集中全市情况后报市人民银行、国税局统一审批。账务处理原则是:即先冲销呆账准备金,不足部分直接从净资产冲减。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进一步补充材料和调查核定情况时,可要求各信用社补充材料,必要时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第六条 凡符合坏账损失的应收款项经三方(信用社、评估机构、筹建办)确认后直接列入营业外支出。第七条 凡符合其他贷款损失条件的贷款,也由各城市信用社填写贷款呆账认定核销表(一式六份),经评估机构核实确认后,筹建办确认同意后,先予以核销。账务处理上,暂挂待处理财产损失,并在评估中直接从净资产冲减,待筹建办集中上报市人民银行、国税局审批后据实调整账务。第八条 贷款呆账准备金在冲销后应补提,使各信用社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截止评估基准日的贷款余额(扣除抵押贷款)的1%。第九条 核销呆账贷款在冲销净资产过程中如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原则上不冲销资本金,入股时按1∶1的比例给予入股,同时责成信用社召开股东代表大会或理事、监事会,对形成的呆账贷款及不足冲减净资产部分进行认定,明确老股东应承担的义务。合作银行成立后,要对资不抵债部分实行专项管理,管理办法比照《较大风险信贷资产管理办法》执行。第十条 本次贷款损失核销账务处理后,各城市信用社应填写贷款呆账(或坏账损失)核销情况汇总表(附表二),上报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第十一条 对核销的贷款呆账采取“账销案存”的做法,即内部进行账务处理,除经法律公布处理者外,其他对外不公开,对有追索价值的已核销贷款,要继续催讨,尽量减少信贷资产损失。已核销的贷款呆账在以后年度收回的,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其实际收回部分,仍属信用社原股东权益。第十二条 在贷款呆账核销过程中如遇本办法未作具体规定的,应及时向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筹建办反映,各城市信用社不得擅自处理。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城市合作银行筹备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由其负责解释、修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信用管理,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创新社会治理机制,培育社会信用服务产业,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况。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能够用于识别、分析、评判社会信用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生成的社会信用信息。

市场信用信息是指社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市场信息提供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生成的社会信用信息。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一领导,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统筹推进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统筹做好本辖区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库的建设和管理;

二组织起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划、政策措施;

三公共信用信息数据的梳理、归集、整理、异议受理;

四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出具社会信用记录以及其他基础服务;

五推动公共信用信息的开发与运用;

六配合开展社会信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工作。

前款所称的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是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的统一载体。第五条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必要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和准确,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采集、使用、加工、传输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自然人的社会信用信息。第六条 鼓励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诚实守信意识,弘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气。第二章 社会信用信息收集与公开第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使用实行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其中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以公民身份证号等身份证明为其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的护照、居住证等其他身份证明应当与其社会信用代码关联。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公共信用信息,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直接关联,记入上述人员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第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公共信用信息的提供单位、信息分类、公开属性、归集频率、使用权限、记录期限以及数据格式等由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规定。

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

一用于识别社会信用主体的基础信息;

二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反映社会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

五受到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其他信息。

对自然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或者自然人违法行为轻微,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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