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进行绿化2.0.1
道路及绿地广场用地面积的场地内。绿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交通岛绿化,绿地和停车场绿化广场。
红丝带范围内2.0.2绿地大道绿地
道路。绿地道路绿地为子汽车,树木和路边的绿化带绿地。可以
之间的绿色中间2.0.3分钟车程,绿地
道路,这是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的车绿化带中间点之间;位于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辆或间同向除法车绿带道车辆的方向之间的两侧。
2.0.4人行道与车行道之间铺设绿地
树木,占据了绿化带种植树木。
2.0.5路边的绿化带
在路边,人行道铺设在道路边红线之间的绿化带。
2.0.6交通岛绿化
绿化交通岛网站。交通岛绿化进岛的绿色中心,绿色和互换指导岛绿岛。
2.0.7中心位于格陵兰岛
路口绿化中心岛遗址岛。
2.0.8指南位于格陵兰岛
路口岛可以引导岛上绿地。
2.0.9绿色
立交立交道路,坡道封闭的绿地。
2.0.10广场,停车场
绿化广场,停车场用地面积的绿色空间。各种绿化带
道路红线宽度的范围和总宽度的百分比之内
2.0.11道路绿地率。
2.0.12景观道路
城市的重点路段,沿线绿化景观强调,市容体现了道路绿化的特点。
2.0.13
装饰绿化装饰和美化主要街道,没有行人进入绿色。
2.0.14开放式绿地铺成的小道
绿地,长椅和其他设置行人闯绿色的休息。
2.0.15直通配置
绿色与树木在种植车辆从相邻的路面0.9米之间的高度的范围内至3.0米,树冠不遮挡视线构造驾驶员的线。
第一条 为绿化公路,有计划的在路旁栽植树木,以保护路基,增加生产,美化路容,增进行车舒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路绿化包括原有公路与新建公路。一般均应栽植行道树;在公路两旁余地宽阔的路段上可按路线平行栽植二、三行树木,或成组栽植,培育成风景林;易被风沙、大雪侵害的路线,可栽植防护林。第三条 公路绿化由交通部门负责规划与掌握, 由公路沿线农业生产合作社负责分段包栽,包养;设有养护道班的路线,应由道班结合农业生产合作社进行;人口稀少路线,由道班负责经营。第四条 公路上栽植的树木,栽养单位享有按规定修剪树枝及果实等收益。但砍伐树木须经公路管理机关同意。第五条 绿化所需树苗, 由农业生产合作社准备, 或洽商林业部门供应;在缺少树苗地段,交通部门亦应自辟苗圃培育。第六条 植树必须根据当地气候、土壤等条件,选择最适合而易于成活和生长快的树并应尽量选植经济价值较大的树木,但不应种植农作物与一年生的经济作物。树苗应选用地际直径大于一公分半,高度大于150公分者为宜。第七条 公路行道树及风景林的栽植,按以下规定办理∶
1。 在非生产的空旷地或公路留用地上,可栽在距路堤坡脚及路堑坡顶二公尺以外;
2。 路堤高度在二公尺以上的,可栽在边坡上;半填半挖的路段上,只栽在填方的边坡上;
3。 在耕种地区,如无公路留用地时,可栽在路堤边坡或坡脚上;
4。 在路基较窄且近期必要加宽的路段上,可只栽在公路不准备加宽的一边;
5。 在无积雪、积沙地区的路堤边坡和护坡道上,可植灌木丛;
6。 树木的纵向(顺路线方向)间距,一般为五至八公尺,视树种冠幅而定。栽植二、三行树时,横向间距为三至六公尺,互相成品字形。 行与行之间及树与树
之间可加植灌木;
7。 成行栽植树木和灌木,一般以300-500公尺为一段落,并留空隙20公尺,以避免病虫害感染和防止火灾蔓延;为了便于设置下坡道,留空隙地点以在不填不挖的路段上为宜;每段树木(300至500公尺)可采用相同的树种,相邻段的树木,最好栽植不同种类的为宜;
8。 在养路工房、汽车站等房屋附近,应开辟小型苗圃,并种植果木花草;
9。 在通往名胜区的公路上,可把五至七株不同高度的乔木和灌木,作艺术化的成组栽植;
10。 在穿过乡镇的公路上栽植树木的位置,应取得当地政府的同意;
11。 公路交叉路口、 平曲线半径小于100公尺的急弯内侧及桥涵附近5公尺
以内不栽植树木;
12。 树梢与电信线相距在2公尺以内,与电力线相距在3公尺以内者,不栽植树木;
13。 靠近果木园的公路上,不栽植树木,以防病虫害感染。第八条 公路防护林须按防护性质及地形情况进行栽植。第九条 树木的栽、养应注意下列各项,并联系当地林业部门或聘请有经验的农艺人员,在技术上加以具体指导:
1。 在边坡以外栽植时, 一般应疏松土壤15至20公分, 干旱地区整地应达25至30公分,使土壤能蓄积和保持水分;
2。 挖坑的直径和深度,应根据树种和根系发育情况而定。一般坑穴直径为40至80公分,深度为50至60公分;
3。 栽种时,应使根系舒展,培土踏实,并浇水使之湿润;
4。 抚育时,应勤除草,勤松表面土,防止人畜损毁,并防治虫害;
5。 修剪时,应修去枯枝及杂枝;切口要平齐,晚秋或初春修剪一次。第十条 交通部门应设置专职人员,配合当地人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公路绿化工作。并经常向群众宣传公路绿化重要意义。 对于绿化公路有显著成绩者, 应予奖励。如损毁树苗、树木者,应由当地人民委员会处理。第十一条 每年春、秋两季,各级交通部门应及时检查栽植、补植及成活的情况,总结经验,逐级上报。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56年3月2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