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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绿化养护(园林绿化工程(2020)

发布时间:2024-05-02 13:10:14 游览:31 次

第五节园林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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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是在一定的地域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通过改造地形(或进一步筑山、叠石、理水)种植树木花草、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途径创作而成的美的自然环境和游憩境域,就称为园林。园林包括 庭园 、宅园、小游园、花园、公园、 植物园 、动物园等,随着园林学科的发展,还包括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或国家公园的游览区以及休养胜地。 它的总目标是 "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居和谐"。

园林绿化工 程 ,包 括园 林土方工程、园 林 植树工 程 、 草坪 工程、园林养护 工程 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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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部分 土 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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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土方工程之前,一般都有一些内业工作,如进行土方计算、土方的平衡调配等。通过进行土方工程的计算可以明确地了解绿地内各部分的填、挖情况、动土量的大小。计算所得的资料可以为施工组织设计提供依据,合理地安排人、财、物,做到土方的有序流动,提高工作效率,从而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所以土方量的计算在绿地施工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整理场地的土方量计算最适宜用方格网法,计算出土方的施工标高、填区面积、挖填区土方量,并考虑各种变更因素(如土壤的可松性、压缩率、沉降量等)进行调整后,对土方进行综合平衡与调配。土方造型按照《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及《园林土方工程操作规程》标准实施。

土地是园林植物生长的基础,其质量情况将直接影响植物的成活率、生长质量,同时它是构筑园林工程地形地貌的骨架。它对建成后的园林景观面貌、环境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土方工程是园林建设工程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工程施工前,对于拟定的种植土壤,必须进行取样专业实验室做理化性质的化验分析,对于不合格的土壤,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改善土壤的理化性质,提高土壤肥力,土壤中含有的有害物质及杂物必须清除干净。

园林 绿 化土方工程,它包括场地平整、种植土壤的置换、回填、碾压,地形堆筑、造型、花坛、广场开挖、种植土覆盖。并要求各工序搭接施工 。

一 、 城市绿地土壤的五大特点

1 、自然土壤层次紊乱

由于建筑活动频繁,城市绿地原土层被扰动,表土经常被移走或被底土盖住。适宜植物生长的表土层已经不复存在,代之以大面积的建筑施工挖出的底层僵土或生土,打乱了原有土壤的自然层次。

2 、土壤渣化严重

历史上其城市建筑经过多次的拆建,废弃的碴土大部分就地消纳,人们生活和6m中利用能源、物资而产生的废弃物也多就地填垫。在旧城区掺杂深度达2 ~6m。新建区一般土壤表层的碴砾多为时代较近的第一次侵入物,其分布深 度多在0.5m以内。各类碴砾基本不含可供植物吸收的养分,且pH值较本地自 然土壤普遍偏高,多在8—12之间,个别调查点上达1 5,加剧了土壤贫瘠化, 对树木生长十分不利。在陶然亭公园部分煤球灰渣含量达80%~90%的地段栽 植的油松、白皮松长势弱,针叶黄化,枯尖,生长衰弱甚至死亡,即使适应能力 强的槐树,长势也较一般植株为弱。

3 、土壤密实度高

在城市环境里由于人踏、车轧,建筑机械施工碾压使土壤密实度增高。密实的土壤硬度大,土壤通气性差,影响树木根系生长和分布。对本市城区道路、公园、居住区绿地上测定的土壤硬度数值分析,土壤硬度值在0.7-110kg/cm2之间,一般适于树木生长的土壤硬度在8 kg/cm2以下。松类、银杏、元宝枫、云杉等树种,在土壤硬度超过14 kg/cm2的地方,几乎没有根系分布。

4 、土壤中缺乏有机物质,土壤养分贫

相对于自然发育的(山林、野地)土壤和耕作土,城市绿地土壤中返回的有机质很少,绿地土壤中的有机物质中只有被微生物转化和被植物吸收,而很少通过外界施肥等加以补充。北京市的化验结果是,土中的有机质低于1%。上海调查结果,凡保留落叶较好的封闭绿地,有机质含量能达到2%左右,而大部分 “生土”有机质仅为0. 7%。土壤中有机质过低,不但土壤养分缺乏,也导致土壤物理性质恶化。

5 、土壤pH值偏高

以北京和上海为例,这两 个地区自然土壤为石灰性土壤,pH值为中性到微碱性。如果城区绿地土壤中夹杂较多石灰墙土,会增加土壤中的石灰性物质。长期用矿化度很高的地下水灌溉也会使土壤碱性增加,生活用水污染、排水不畅都会造成土壤盐分积累,促使土壤向盐碱化发展,土壤盐碱化对大多数园林植物生长不利。对中水的应用,因盐分过高应慎重。

二 、 土壤改良措施

1、制度措施 建立栽植用土标准(良好的栽培用土应该是 土质 疏松、无污染、 土壤颗粒 大小在0.5~3mm之间、排水 透气性 好、PH值适中稍偏弱酸性、 土壤有机质含量 不低于1.5%)和 土壤 准入制度以及监督机制,严把用土关,要严格按栽培用土标准来选择栽培用土壤,不适合园林植物生长和改良的土壤坚决不能用。 2 、化学措施 城区内很多 园林土壤 都偏 碱性 ,特别是在 建筑垃圾 多的土壤里。在这类土壤上生长的 植物 一般都会发生 黄化现象 ,如 樟树 黄花 病、 栀子花 生理性黄化等。对这些土壤里可以通过施用 硫酸亚铁 、 柠檬酸 、硫酸铵等来中和土壤的碱性。

3、生物措施 而对于贫瘠、易板结的 红壤 等土壤可通过添加 枯饼 、 泥炭 、 草炭 、 鸡粪 、 草木灰 、 蛭石 、 珍珠岩 等疏松土质,提高土壤的 肥力 、透气性使土壤达到适合植物生长的要求。

4、工程措施 对于有大量的 砖块 、 水泥 、 石灰 等 侵入体 多的栽植土壤,必须在施工时清除这些 危害因素 ,要对栽植 表层土 进行翻耕,在翻耕的过程中去除这些 杂质 。如果是在经常死亡的 行道树 花坛 下或 绿化带 里有太多的 建筑 余土、 污染土 等最好是重新换土。 5、园艺措施 对于易板结的土壤可在土壤 表面 添加 有机覆盖物 ,可利用园林粉碎机粉碎后的 树皮 、 树叶 、 木片 、干 草叶 等废弃 植物材料 覆盖在 乔木 树根 部或 灌木 空地 上。有机覆盖物能改善土壤理化性质,能保水、保湿,疏松土壤,还具有防尘、装饰的功能。

6、管护措施 通过加强管护措施来保护 土壤环境 , 在公园 、游园、 绿地 以及 人流 车流 量大的绿化带上合理设置 防护栏 来保护土壤免受践踏,使土壤保持原有 性状 ,同时也能保护 园林植物 遭受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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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土方施工

1、场地清理 1 ) 进场后按计划进度做好清场工作,对现场进行测量放线,确定道路、广场等的具体位置,翻除石块垃圾及各种废弃物料,然后进行平整压实处理即可,如果是绿化种植地,则要把这些建筑物的基础全部清除,即进行换土处理。通过土方工程应合理地改良土壤的质地和性质,以利于植物的生长。工作区内如有坑洼积水,应查明原因,预先予以排除。将清除废物集中堆置,分期运至指定弃料场地。 2 ) 测量控制 : 依据绿地竖向设计图可选用城市坐标点及水准点用全站仪对整个施工场区进行控制测量。方格网控制点定为10m×10m间距,各施工区域再采用局部设临时加密控制桩,加密桩间距为5m×5m,土丘、广场的放样定位用经纬仪、小平板。场内高程的控制,用建设方提供的水准点引测,水准点设在方格网控制桩顶部,作为微地形改造、水池、道路、花坛各等高线的引测点。 2、土方平衡 根据土方调配图,在施工点附近落实取土点,在指挥部指定地点弃土。土方施工在装点和卸点均安排挖机,由15T自卸土方车装运。地形施工先以1.2m3挖机按施工高程进行土方平衡和地形粗造型,不能反复碾压已堆砌土方以免破坏土壤团粒结构。随后用小型挖机作标高精细调整和进一步造型,要求做到坡面曲线自然流畅,符合设计要求,地形饱满排水顺畅。施工过程中,应适当抬高10m~20cm预留沉降量。为保证施工安全和场地整洁,雨天禁止土方施工,雨后及时排水后再施工,以免出现“弹簧土”情况。土方造型完成后,对土壤表层均匀适量灌水,促使沉降和土质软化,待土表7~8成干后,用带旋耕犁的拖拉机进行表图翻耕,以切碎土壤颗粒,平整地形。大型乔灌木种植后,小灌木、地被植物种植前,人工进一步切碎土块和细平整。 3、种植土置换 为了保证绿化工程对土质的要求,因此要对原地表土进行置换,方法为:将原来的表层下建筑设施基础进行破碎,砼基础碎石清运出场外,含石砾的渣土深挖至下部黄土层,集中堆积成若干堆然后将下层黄土(符合绿化种植要求),翻挖至上部,接着把归堆的劣质土埋于地下,上部覆盖黄土,置换后的表层种植土要确保一定厚度,特殊大树1.5m~2.0m厚、大乔木种植区大于0.7m~1.5m厚,灌木区大于0.5m~0.7m厚。置换土方按原地就近原则避免增加场内重复驳运。为了保证开挖置换坑内不积水,将边开挖边回填原场内堆积杂土,开挖按条状沟分块进行,不足部分用外购一般土填充,回填土要求分层碾压,压实度达到90%以上,回填土的含水量应控制在23%左右,从而保证碾压效果,碾压层为50cm一层。土壤置换前须明确场地无地下管线、无不明障碍物。 4、外购种植土的运输堆置 微地形的改造是在原始地坪以上堆筑土方,因此大部分土方需外购,外购土进入地块内按竖向设计图的地形分布,安排科学合理的运输路线分块堆置,正确掌握临时堆放各分块的土方用量,减少二次搬运距离。堆置的土方应考虑连续下雨而造成土质劣化,应配置辅助推土机对其平整、压平并设排水坡度。 5、微地形与土丘的堆筑 绿地内微地形最高为2m高的土丘,对用于整个场内的地形堆筑土方质量必须符合绿化种植规范的要求,确保苗木的成活率。其地形堆筑时的整体部分压实度达到 80%以上(除表层外),且不允许含有块径超过10cm的石块。绿地的土方地形边侧起伏大,中部平坦。边侧土山造形要严格按竖向设计图等高线分层进行,每层摊铺厚度控制在0.5m。坡面和边线的修整用机械与人工相结合。在土丘变化处要注意坡度的自然、流畅,按设计等高线标高进行堆筑。中部开阔地,地形较平缓,注意排水畅通,整个施工区域必须合理安排好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排放系统。水能直接影响土丘堆筑质量和材料质量,结合总体排水系统,应在各种便道的两侧,土丘的坡脚等处,布置明沟和集水井,并用潜水泵和泥浆泵,将水排放至总体排水系统内,现场不能有明显积水现象。造形工作由于时间紧,工程量大,而土丘表面种植层对土壤的需要较高,采用原地种植土置换方式,用挖土机挖取原地下种植土堆置在土丘四周,然后回填购进黄土分层进行碾压至原地标高,再用黄土堆筑土丘,在堆筑土丘最后种植层时,要确保其表层土的疏松用置换出的优质土及外购种植土覆盖,采用机械与人工相结合,为保证上层土壤的疏松,我们专门配备了一台0.4造型机,在完成粗造型后进行。使土壤呈疏松状覆盖,顺序从山顶向山坡逐步进行,细造型完成后机械不允许再进入以免表层土压实以达到园林绿化种植规范要求。 备 注:地形可以创造空间环境,从而改变视线中缺乏层次变化、形象上单调平乏的现象,也可以利用地形有效自然地划分空间。因此可以说土方工程与绿地设施工程或种植工程有密切关系,是绿化建设的基础工程,该项工程的好坏直接关系绿地设施的质量,对树木的生长和绿地未来的发展影响很大。所以只有熟悉土地条件和设计意图,才能搞好绿地施工。在治理预定栽植地域时,注意充分利用原有优质土壤,为树木生长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全民参与的原则,保护树木所有权人和管护者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绿化覆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规划、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市政市容、环境保护、交通、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市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绿化、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的义务,拥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并有权劝阻、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第七条 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区域的保护、管理,构建绿化生态系统。第八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单位或个人通过承包在周边宜林荒山荒地的绿化造林,在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指导下签订协议,按照协议规定对其实施管护,并享有一定期限的使用权。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立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地面积,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并实行绿线制度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本县(区)绿地系统规划。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县(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征求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并经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确认。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二条 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二)公路、铁路、河道、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地由建设单位建设;

(四)单位或个人承包的宜林荒山荒地,由承包者建设。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公共绿地由市、县(区)人民政 府确定并公布。第十三条 市、县(区)各类建设项目的城市绿化用地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公共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新建区绿地率大于35;老城区绿地率不低于15;

(二)工业绿地率不低于20,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绿地率不低于40;并根据标准设置防护绿带;

(三)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设施的绿地率不低于15 。

建设项目城市绿地面积达不到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经市、县(区)林业绿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由市、县(区)林业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异地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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