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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堆物(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发布时间:2024-05-01 16:13:45 游览:62 次

一、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市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的活动。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116

(一)公共绿地:指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小游园、陵园、寺庙园林、文物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等;

-134

(二)道路绿地:指城市道路的绿化用地;

(三)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绿地;

-167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用地和绿地。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分配的城市园林绿化任务,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绿化任务。鼓励创建园林式单位,提倡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第六条成都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与城市园林绿化有关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作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营造的树木,由营造单位管理保护并按国家规定支配树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营造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房屋庭院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种自管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八条树木花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损害树木花草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第九条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园林局按照《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各自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青白江、龙泉驿区和各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城市的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绿地指标确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新建小区的绿地范围(即绿线)。第十三条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积的扩建项目,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面积按以下比例确定:

(一)城市主要干道为17%至24%,其他道路均须留有行道树栽植位置;

(二)新开发区建设不低于30%,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

(三)旧城区改建不低于20%;

(四)大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工厂不低于30%;

(五)大专院校、疗养院、科研机构等不低于35%;

(六)城市区域内的河道、铁路等都应按有关规定留足绿化用地。第十四条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达到建成区面积的1%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办苗圃。第十五条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

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第十六条各类绿地的建设,以种植树木、花卉、草坪为主。公园、植物园、小游园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

二、2019年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公路用地上树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辖区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

第七条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城镇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城镇公共绿地的绿线。

第九条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绿地系统规划定期评估机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为规划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第十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用地界限,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编制现状绿线图则,实施现状绿线管理。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其中,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一)医院、疗养院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三)工矿区企业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旧城改造区、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项目建设,采用本地乔木数应当占该项目乔木数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木,次干路、支路的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六厘米的树木。人行道、自行车道的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本条第一款所称本地乔木的具体名录,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拟定、公布。

第十三条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四条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绿地率进行复核,未达到复核标准的,不得核发规划核实意见书。住建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绿地实施情况和绿化品质开展监管。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立体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下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四)依法应当实行招投标管理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单位承建。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确保质量,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本市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在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竣工后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将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养护费用,由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养护。

城镇公共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确定专业养护企业,承担具体养护工作。

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绿地,属于专有部分的,由业主个人负责管理养护;属于共有部分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

(一)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管理养护;

(二)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维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管理养护园林绿地。乔木、灌木、花、草等植物受损或者毁坏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种或者更换。

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确需更换共有部分绿地上的植物品种的,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第二十四条修剪公共绿地上乔灌木的,应当执行乔灌木修剪技术规范,不得过度、超强度修剪,不得毁坏树木。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树木生长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剪:

(一)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他人采光、通风,且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二)遮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监控设备的;

(三)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管理的;

(四)树木自身养护需要。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因前款事由砍伐树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禁止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内,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并恢复原貌。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确需继续占用的,经批准最长可以延期一年。

因抢险救灾、交通管制、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因公共利益确需利用园林绿地地下空间的,不得破坏原有地形地貌、水体等园林绿化景观,确保树木、植被正常生长需要。

严格控制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

第二十七条因建设需要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移植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其他县(市)移植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上、一处移植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城市主街干道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移植其他树木的,由所在地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移植前款规定树木的,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应当按照项目建设用地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经批准移植的树木,申请人应当将树木移植于适宜树木生长的绿地内,并严格执行树木移植操作规范,确保成活。移植国有树木,养护期满后其管护权应当移交原权属单位或者属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称城市主街干道的具体目录,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拟定、公布。

第二十八条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

下列树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批后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第二十九条移植、砍伐城镇公共绿地上树木的,应当将移植、砍伐原因、株数及行政许可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二)采用钉钉子等损害树木的方式固定树木以及在树木上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五)其他损害树木、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毁树木或者毁坏园林绿地的,应当依法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毁乔木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灌木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造成树木死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在公共绿地内从事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二)有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三)有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四)有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树木损坏、绿地毁坏等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5]

三、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

(五)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区域和范围,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容管理,是指为了保持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城市照明和临街建(构)筑物、广告标志等处所和设施整洁完好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管理,是指为了维护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实施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第四条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扬尘治理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第五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交通、公安、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第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办法。第九条鼓励和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成员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成员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应当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活动,鼓励新闻媒体、公共交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积极宣传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定。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社会各界关爱环卫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第十二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第十三条本市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卫企业应当积极改善环卫工人劳动条件。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拟订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划定。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职责。

四、四川省绿化条例规定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多少棵

第十八条凡年满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工作程序

(一)园林绿化树木养护

1、中耕除草

中耕除草目的在于疏松土壤、通气、调节土温,促进土壤养分分解,便于树木根系生长,同时除去与树木争肥争水、有碍观瞻的杂草。

(1)中耕深度和范围应树而定,一般深5㎝左右,范围直径50~10㎝的区域。

(2)中耕时间,应在天气晴朗,土壤含水适度(50~60%)时进行,不得在土壤泥泞状态下中耕,以免破坏土壤结构;连阴两天除草,只能采用拔除方式。

(3)除下的杂草及时处理,运走或就地掩埋入土作为基肥。掘出的瓦砾、石块,拣拾运出现场。

(4)中耕时不可损伤树木根系、树皮和枝条。

(5)树下草皮、地被高度控制在5~15㎝以下,修剪要整齐。

2、防旱与灌溉

树木生长需要足够的水分,否则不能维持生命。

(1) 新栽1~2年内树木,要做好复土工作,必要时盖土保墒。

(2) 灌溉之前,应先松土,做好土围。夏季灌溉应在早、晚进行;冬季则在中午前后进行,每次浇透浇足。

(3) 灌溉可结合施肥,以提高耐旱力。

(4) 新栽1~2年的名贵树木,皮层较薄光滑的树木,旱季要卷干。必要时还应对树干、树冠进行喷雾,喷雾次数视天气而定,并可搭盖荫棚。

3、施肥

肥是植物的粮食,为使树木茂盛生长,必须施肥。休眠期施的肥称基肥,生长期施肥称追肥,有机肥必须充分腐熟才能使用。

(1) 观花观果树木,要求花前花后各施一次追肥,休眠期施一次基肥。

(2) 一般树木,休眠期施一次基肥,基肥施用量应视树种、土壤及树木大小而定,一般胸径10㎝以下的施有机肥5斤,10㎝以上的施10斤。

(3) 施肥要选择晴天,土壤干燥时进行。施肥时,肥料不能玷污枝叶,以免烧伤。施肥从效果与环境卫生考虑,应采用沟施或穴施,沟(穴)应开在树冠之冠缘线下,深度视根的深度而定,一般25㎝,肥料不能与粗根接触,施后将沟(穴)填平。

(4) 化肥要与有机肥交替使用。名贵树木可适当采用微量元素。磷肥、尿素作根外喷施,根外喷施宜在清晨或黄昏进行,以叶面泾润为度。

(5) 要根据树木特性选择合适的肥料,喜酸性花木如杜鹃等,不宜用碱性肥,常绿针叶幼龄小苗不宜使用化肥等。

4、整形与修剪

整形与修剪能使树木生长健壮,花艳叶茂,树冠整齐美观,提高观赏性,还能改善通风透光条件,减少病虫害,对新栽和病弱树木还可以减少养分、水分消耗,恢复树势。

(1) 树木整形要根据树木习性而定,主干生长强势的应保留其领导干,采取塔形、圆锥形整形。主干生长势不强而易于形成丛状树冠的,可修成圆球状、半球形或自然形树冠,喜光小乔木可采用自然开心形。

(2) 为平衡树势,使各主枝、侧枝间均衡生长,应“强主枝强剪,弱主枝弱剪”与“强枝弱剪,弱枝强剪”,枯死枝、病虫枝、徒长枝、并生枝和损伤枝要及时剪去。

(3) 老衰树木可以强度修剪恢复树势,灌木丛或绿篱下部空枯时,应逐批短裁或疏剪老枝,培育新枝,恢复树势。

(4) 修剪时期应视树木开花习性及耐寒力而定。头年生枝开花(结果)的,应在花后修剪,如迎春、连翘等;当年上枝开花(结果)的,应在落叶后至发芽前修剪。耐寒的树木休眠期修剪,阔叶绿篱早春发芽前修剪,针叶绿篱8~9月修剪。

(5) 幼小花木及新栽花灌木,应及时去花、蕾、果实。根际易萌发的树木,可用萌条更新衰老枝。

(6) 修剪方法:修剪时切口必须靠节,剪口应在剪口芽的反侧面,呈45○斜面,剪口要平滑,对过粗的枝条应分段截枝,防止撕裂树皮。修剪一棵树,应从树冠上方至下方,由内向外进行。先作示范,确定修剪方式,再全面展开。

(7) 生长期萌发的不定芽,除应保留者外,都要在未木质化时清除,扰乱树形的根际萌蘖及时清除。

5、防寒与防台

(1)防寒工作应在11月上旬开始,按抗寒力强弱,先弱后强顺序安排,12月上旬结束。

(2)防寒措施有:培土、铺草、卷干(包草)、扫除枝叶积雪等。地上部分易冻死的宿根类植物,如芭蕉,可剪去地上部分然后培土;新栽树木可在根茎处培土。不耐寒的大树可卷干或根颈处铺草、盖土。大雪时,常绿球形树冠要及时打去积雪,雪后如有损伤要及时抚育,用修、拉、扶、撑等方法恢复树势,平衡树冠。

(3)防台工作在台风季节之前既要做好准备,凡浅根、迎风、树冠大招风的树木都要保护。

 (4)防台措施有:立支柱,适当删去密枝等,吹斜的树要及时扶正、并修剪删枝,倒伏伤根的树要强度修剪,并扶正卷干加强养护。

6、病虫害防治

病虫害防治要贯彻“防重于治”的方针和“综合防治”的原则,控制病虫害的发生,不影响观瞻。

(1)主要虫害有:、

一类为食叶害虫,如刺蛾、蓑蛾、灯蛾、毒蛾等;

二类为刺吸害虫,如蚜虫、天牛、蓟马、粉虱、蚧壳虫、叶螨、蠹蛾等;

三类为地下害虫,如地老虎等。

虫害防治:食叶类害虫药物防治可用针对性药物防治。此外它可结合灯光诱杀、人工掘茧、保护和利用天敌、清洁园圃进行综合防治。

(2) 主要病害:白锈病、炭疽病、腐烂病、叶斑病、白绢病、白粉病、煤污病。

病毒防治:梅雨季节和秋雨连绵期间,各种病菌容易滋生,可以药物防治为主,结合清洁园圃,减少病原,选育良种、加强养管进行综合防治。

药物防治:在多发病期之前可用针对性药物防治,对各种病害选择使用。

7、补栽补种

其目的确保小区内绿化景观的完好。

(1) 确定须补种的植物品名及地点。

(2) 对须补种地翻土或打洞,加施基肥。

(3) 挖苗或购苗,剪去包装物以及部分枝或叶。

(4) 补栽复土时应将土敲细,新土高出地面3~5㎝。载植新草时,土高出接口处1~2㎝,栽上草后浇水,然后用锹拍打草皮,使新种草根部入泥。

(5) 对新种乔木用支撑保护。

(6) 浇水定根时一次浇透,每天早晚各浇一次。高温季节可适当增加喷水次数。

(二)行道树养护

1、行道树的松土除草、灌溉施肥参照园林绿化养护的有关条款。

2、整形、修剪

(1) 行道树修剪有两种方式,一是自然形树冠修剪,一是规则形树冠修剪,前者保留树冠的原有自然形态,后者则按人们的立意剪成杯状、圆柱状、球状等几何形。

(2) 行道树生长季节如有上方枝条触及建筑物、路灯、线路时,要随时剪除,行道树枝条与电话线应保持0.5M距离,与高压线保持1M距离,下方枝条不应低于4M,保证车辆畅通。

(3) 生长季节要经常抹芽、主干道一年不应少于4次,不定芽不应超过15㎝;次干道2~3次,抹芽时不要倒拉伤树皮,也不要留残枝。

(4) 冬季修剪时,把交叉枝、并生枝、下垂枝、枯枝、病虫枝、损伤枝截除,截面要平整,不能留短桩,截面直径超过6㎝时,一定要涂防腐剂。

3、树干上腐烂空洞要及时填补,无法整修复壮的,要及时申报调换。

4、行道树下地面应平整,无水洼或堆积物,树上不得钉钉子、缚绳索。

5、高空作业时,要注意安全,梯子要架牢固,系上安全带,注意行人车辆、建筑物、管线。

(三)花卉、地被、草坪养护

1、花卉养护

(1) 松土、除草、施肥、灌溉。生长季节,花坛10~15天松土除草一次,结合追施肥料,肥料不得玷污植株,如有玷污须用清水冲干净。有机肥与无机肥交替使用。

(2) 整形与修剪。草质花卉为了多开花,凡可摘心的花卉要摘心,株高与花大的花卉要立支撑;木本花卉要及时整形修剪。败花、黄叶要及时摘除。花坛中过半数的花朵凋谢后要立即调换,一般花坛全年调换2~3次。

 ,紧急时立即停车。

(2) 操作前检查 2、地被植物养护

(1) 施肥与浇水。地被每年施肥不应少于1次,可结合中耕进行。干旱季节要浇水,夏季浇水在早晚进行。

(2) 残花枯叶要及时清除,缺株及时补齐。

(3) 木本地被植物要保持低矮状态。注意修剪,使枝条扩展生长,扩大覆盖面。

(4) 宿根、球根地被植物生长3~5年后根部拥挤,需于休眠期分株重栽。

3、草坪养护。

(1) 施肥与浇水。新铺草坪要及时浇水,直至成活。夏季浇水应早晚进行。生长不良的草坪,每年早春萌芽前要追肥。

(2) 修剪。草坪应保持6~8㎝高度,超过此高度即要推剪,推剪前先拾除砖石等杂物。

(3) 除杂草。草坪常会滋生杂草,故常须拔除,不使其开花结籽繁衍。

(4) 补缺与填平。草坪如发生较大缺株,应及时补栽。可栽植草皮,也可补播草种,补植后应立即灌水,以利于迅速恢复生长。低洼积水之处,要以土填平重栽。

(5) 疏松土壤。草坪草的浅层根系非常发达,尤其是具有根茎或匍匐茎的草坪,极易形成致密的根网,从而降低表层土壤通透性。可在春季土壤化冻后采用手提式土钻或打孔机松土。也可用刀横向、纵向划断根系,促使根系萌发。

(四)园林小品建筑的养护和修缮

1、园林小品的保洁

(1)保洁员每日1次清理小品四周的垃圾、杂物;

(2)保洁员每周1次清理小品建筑物表面的污迹、灰尘;

(3)保洁员每日擦拭1次小品供休闲的石凳、石桌、木椅等;

(4)对喷泉、水池中的水每季更换一次(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安排),并清洗水池。

2、因损坏或自然磨损的小品建筑,工程人员要及时予以修复。

3、工程人员每天对小品中使用的电器进行巡查,对于不安全的要立即整改,对于损坏的要及时更换和维修。

(五)打草机的使用与保养

1、打草机的使用:按说明书进行操作。

2、打草机的保养:每次使用完毕请填写《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

3、打草机的使用安全事项

(1) 操作前从草地上清除木棍、石头、瓦砾、及其它杂物,并观察地形,看是否有木桩之类障碍物,操作时请避让机油、刀片、螺母、螺栓,确保机器处于安全操作状态。

(3) 操作时勿使游人观看,其他人员应离现场10米以外,出示警示牌。

(4) 操作时,不许赤足或穿凉鞋,要穿长裤、保护鞋,最好戴防护眼镜。

(5) 发动机转速不宜过高。割草时只许步行,不得跑步、倒退。

(6) 打草机出现不正常震动或打草机与异物撞击时,应立即停车。

(7) 打草机在中途移动或用毕入库时,要关闭化油器上的燃油阀门,并拔下火花塞引线。

(8) 打草机应在水平位置保存,放置通风、干燥的地方,远离电器及用火机械,避免火灾。每次添加燃料之前和入库之前应冷却15分钟。

(六)喷雾器的操作规程及安全事项

 1、操作规程

(1) 检查喷雾器性能是否良好,将喷雾开关打开关闭。

(2) 治不同的病虫害,使用不同的药物配成不同浓度的药剂,将原药剂量倒入喷雾器内,盖上过滤网。

(3) 用桶或水管加入无杂物的清水至水位线处。

(4) 将喷雾器背在背上,左手拿压杆,右手执喷杆手柄。

(5) 左手上下压动压杆至有一定压力时,右手打开开关,根据被喷植物(或面积)的大小调节开关大小。

(6) 右手摆动喷杆,使喷头按要求上下或左右喷雾。

(7) 每次使用后,将剩余药剂倒入污水井中,再加入清水,压动压杆,打开开关,使清水喷出,清洗喷雾器,并将喷雾器倒立,使剩余的清水流尽。

2、安全事项

(1) 操作人员须戴好口罩和手套,着长衣长裤,防止中毒。

(2) 药物要妥善放置,以免他人误用。

(3) 水位不超过水位线,防止药液外流,接触皮肤,引起中毒。

(4) 保持左手压力均匀,上下摆动次数在30次/分左右,勿使压力过大损坏气压室。

(5) 绿化员工在使用机器喷洒杀虫剂时,应将“危险”标志牌放在关键位置,警告人们勿靠近工作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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