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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违后绿化(综合执法局有权强行拆违吗)

发布时间:2024-04-23 13:10:06 游览:31 次

综合执法局有权强行拆违吗,有以下情形:

1、无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是违法的。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政府工作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即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政府工作部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也只是受委托执行强制拆除而已。也就是说,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门无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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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一定的条件时,行政机关对违法建筑有权强制拆除。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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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可见,强制拆除的决定主体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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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判定标准:

1、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

2、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

3、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

4、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建设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

5、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

6、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

7、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8、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他建筑。

综上所述,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门无权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2015年2月2日上午,区长张燕友主持召开2015年拆违工作专题会,研究部署2015年全区拆违工作任务。区委常委、副区长孙卫,副区长贺军出席专题会。

会议指出,2015年全区拆违工作将与人口规模调控、市政设施建设、平原绿化、工业大院整治、低端产业退出等重点工作相结合,突出重点,集中精力打好重点镇、街的拆违歼灭战。2015年,全区拆违任务共301.5万平方米,其中,拆违重点镇北七家、东小口、回龙观、沙河四个镇各拆除违建50万平方米;马池口、小汤山分别拆除违建30万平方米和15万平方米,共计245万平方米,占总任务量80%以上。根据工作安排,2月10日前,各镇街必须按照分配的拆违任务指标,将违建具体地块项目信息全部录入查违信息平台。按照“先紧后松”的工作原则,2015年6月底前,各镇街拆除全年任务量的60%;2015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区301.5万平方米的拆违任务。

会上,回龙观、东小口、沙河、北七家、小汤山、马池口六个拆违重点镇负责人分别汇报了2015年全镇拆违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区市政市容委、商务委、经信委等部门汇报了2015年各自分管领域的拆违控违工作计划。

区领导孙卫、贺军分别对全区2015年的拆违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建议。

区长张燕友指出,各部门、各单位、各镇街要高度重视拆违工作,坚定信心,以人口规模调控为核心,以“五管”工作为抓手,将拆违工作与重点功能区建设、基础设施改造、环境整治、平原绿化、低端产业退出紧密结合起来,全力以赴完成全年拆违301.5平方米的任务指标;要加强领导,坚持周一人口规模调控日工作制度,加强与市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拆违工作中,要坚持“拆”“控”并重,“疏”“堵”结合,“条”“块”共管,结合网格化管理,严格控制新增违章建设,加大力气研究拆完后地块,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利用问题,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与各镇街一起,集中精力拆违控违,加强管控,防止反弹,确保2015年拆违任务全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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