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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园林绿化(长寿区园林绿化管理所什么级别)

发布时间:2024-04-22 19:11:27 游览:43 次

正科级。根据查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网显示,长寿区园林绿化管理所归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管辖,属于正科级事业单位。长寿区隶属重庆市,位于重庆市境中部,是首批国家级环都市区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之一、西部地区重要的综合性化工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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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

重庆市园林局是副厅级单位。

重庆市园林局势重庆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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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79号。

地图详情:

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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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起草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拟订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承担市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管理;参与并联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化配套指标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核并监督实施;拟订有关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责任;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和城市园林水域安全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目标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四)承担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的责任;拟订园林绿化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单位的资质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定额管理、质量安全和工程监理; 制定园林绿化工程方面的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承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承担风景名胜区设立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监督由市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并监督执行。

(六)组织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国家自然遗产;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指导世界自然遗产、国家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的管理工作。

(七)承担综合性公园、专类园、游艺机游乐园、社区公园等城市公园行业管理的责任;指导动物园、城市公园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城市公园分级分类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新建城市公园的验收和定级工作;指导城市公园紧急避难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工作; 指导区县(自治县)城市公园的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园林绿化先进技术,组织重大园林绿化科技项目攻关及成果推广;开展园林绿化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承担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

(九)承担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人才培养工作;指导园林绿化行业职工队伍建设、专业教育、 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园林绿化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链接:http://www.cqylj.gov.cn/web/web.asp?id=2。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天·平方米):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按1~3元计算;

(二)防护绿地、单位附属绿地按0.5~1元计算。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植物及附属设施损坏的,按本规定赔偿。第三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乔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株):

(一)树干胸径为10厘米,移植的50元,砍伐的200元;树干胸径为30厘米以下,以树干胸径1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减少1厘米,移植的减少5元,砍伐的减少20元;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10元,砍伐的增加40元。

(二)树干胸径为30厘米,移植的250元,砍伐的1000元;树干胸径超过30厘米,以树干胸径3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40元,砍伐的增加100元。

(三)树干胸径为50厘米,移植的1050元,砍伐的3000元;树干胸径超过50厘米,以树干胸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厘米,移植的增加80元,砍伐的增加300元。

(四)属于常绿树或行道落叶树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二倍计算;属于行道常绿树的,按本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三倍计算。树干胸径以离地面1.2米处测算。第四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灌木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一)冠径在50厘米以下,移植的20元,砍伐的50元;冠径超过50厘米,以冠径50厘米的赔偿标准为计算基数,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花灌木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珍贵花灌木按十至十五倍计算。第五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竹类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窝):

(一)一般竹类,移植的10元,砍伐的30元;窝径大于20厘米,每增加10厘米,移植的增加20元,砍伐的增加50元。

(二)名贵竹类,按本条(一)项规定标准的三至五倍计算。楠竹类砍伐的每根20~50元。第六条 经批准移植、铲除人工草坪的绿化赔偿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移植的10~15元,铲除的30~40元。第七条 因国家重点建设,确需移植名树、稀有树木,胸径100厘米以上的大树,100年以上的古树,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本规定第三条(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五至十倍缴纳绿化赔偿费。第八条 造成乔木、灌木、竹类、草坪损伤的,按移植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的20~50%赔偿;造成死亡的,按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标准赔偿。第九条 造成城市园林绿化附属设施损坏的,赔偿金额按现行造价计算。第十条 本规定所列移植、砍伐植物的绿化赔偿费,不含实际发生的劳务、运输和工具消耗等费用。第十一条 城市旧城改造项目确因条件限制,难以保证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集中绿化建设费。集中绿化建设费的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一)渝中区为3000~5000元;

(二)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南岸区、江北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和巴南区为2000~4000元;

(三)双桥区、万盛区、合川市、江津市、永川市、万县移民开发区、黔江开发区和涪陵区为1500~3000元;

(四)其他市县地区为800~1500元。第十二条 因特殊需要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不能按所占面积二至五倍偿还绿地的,必须按所占面积缴纳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费的标准(单位:元/平方米):

(一)公共绿地4000~5000元;

(二)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2000~3000元。附属设施的经济赔偿,按现行造价计算。第十三条 各区市县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收费标准的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第十四条 市区范围收取的绿化赔偿费、集中绿化建设费区留用70%,上交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30%。属单位附属绿地收取的绿化赔偿费,用于本单位的环境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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