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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留学服务中心(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1 11:57:25 游览:42 次

 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和教育部有关行政法规和决定,结合天津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的中介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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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属于特许服务行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机构须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资格认定,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境外机构、外国在华机构、中外合资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应以培养人才为宗旨,遵守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政策,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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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介服务机构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日常监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超范围经营中有证无照等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本市公安机关负责中介服务出入境秩序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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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是指向服务对象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信息服务、咨询服务、培训服务、法律服务、入学申请和护照签证服务。中介服务机构申请经营上述出国留学服务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审批。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教育机构或教育服务性机构,且其法定代表人应是在中国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三)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5人,主要工作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工作人员的构成应包括具有外语、法律、财会和文秘专业资格的人员;

 (四)用于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办公场所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六)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已建立稳定的合作与交流关系,并签署有效的自费出国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

  第八条 申办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应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

 (四)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文本),以及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签约方的法人资格证明;

 (五)资产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机构章程;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培训计划、师资状况的说明,可行性报告(应包括相关国家教育状况及留学政策的分析);

 (八)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中介服务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中介服务的资格认定。申请资格认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开展中介服务的总部公司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三)开展中介服务所在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总部公司无违规证明;

 (四)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

 (五)分支机构机构章程;

 (六)分支机构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培训计划、师资状况的说明,可行性报告(应包括相关国家教育状况及留学政策的分析);

 (七)分支机构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第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数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用于其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的赔偿。

 备用金及其利息归中介服务机构所有,由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实施监管。

 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按照仲裁机构的裁决和人民法院的判决进行赔偿,或者无力支付行政罚款、罚金时,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动用备用金的申请(附仲裁机构、行政管理机关、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处罚通知书、判决书的复印件)。

 经批准动用备用金后应在2个月内补足备用金,备用金未补足之前,暂停一切中介服务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中介服务资格或主动终止中介服务业务后,如90日内未发生针对该机构的投诉或诉讼,方可领取其备用金及其利息。

  第十一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10月份集中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申请。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完成对受理材料的审核后,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发放《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第十二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自接到《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与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并向指定银行交存备用金。凭备用金存款证明到本市教育行政部门领取《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十三条 申办机构或分支机构持《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注册,申办机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分支机构领取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方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十四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与服务对象签订《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服务项目、服务费用等事项。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委托合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为已完成义务教育、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提供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招生信息等信息咨询;

 (二)提供有关国际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三)代办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五)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培训;

 (六)提供在外学习、生活以及学成回国、工作咨询等所需的服务。

  第十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到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开展自费出国留学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任何形式的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八条 《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原颁发资格认定书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在有效期满后,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第十九条 延期申请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延期申请书;

 (二)《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工作人员简历和有关证明;

 (四)与国外高等院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直接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自费留学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中、外文本);

 (五)资产证明、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六)机构章程;

 (七)办公场所(场地租赁合同、房地产证)和办公设施证明;

 (八)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中介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出资情况等重大事项,应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资格认定变更,并凭新的资格认定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在破产、解散、停业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终止中介服务申请(包括处理善后事宜的措施、期限和留守人员名单),缴还《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经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资格认定书。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到核准通知书15日内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中介服务机构,自破产宣告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天津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即行无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资格认定书。

  第二十二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本市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年审制度,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本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经营状况报告、本年度工作计划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每年底对经资格认定和年检合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电话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活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招商团队,更好服务西青高质量发展,现面向全区公开选聘招商管理人员,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选聘企业介绍

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西青开发区始建于1992年,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青开发区位于天津市中心城区正南部,与天津市行政、金融、文化、展示交流中心融为一体。园区总规划面积150平方公里,其中已建成区域16.88平方公里,核心服务区6.33平方公里。

经过多年的产业聚集与发展,西青开发区目前已形成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配件、生物医药、高档生活用品和装备制造为代表的五大主导产业,正在积极培育互联网+、大健康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完善楼宇经济、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着力构建?5+2?模式的现代产业新体系。

作为天津市南部成熟的招商载体区,西青开发区以其日臻完善的投资环境、优质高效的政府服务、丰厚的投资回报率,吸引了众多海内外客商投资合作。截至2021年7月,已有38个国家和地区的4378家企业入驻,其中世界500强企业48家,中芯国际、宝洁、尤妮佳、松下、罗姆、捷普、电装等一批世界知名跨国公司纷纷落户赛达,累计吸引资金超过314.85亿美元,其中外资突破146.55亿美元,主要经济指标均保持了平稳较快增幅。天津西青开发区正在迅速崛起成为国内最具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之一,作为专业园区运营商,采取集团化运作模式,全面实行企业化、市场化运作,不断追求更高质量发展。

天津南站科技商务区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南站科技商务区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负责南站科技商务区区域的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融资招商工作。南站科技商务区规划总占地面积10平方公里,总建筑面积731万平方米,注册资金20亿元。

天津南站科技商务区定位为天津西部门户、面向京津冀的综合交通枢纽和科技商务区,充分发挥天津南站交通枢纽优势,高效融入?轨道上的京津冀?,助力打造京津雄?半小时通勤圈?、京津冀主要城市?一小时交通圈?,主动承接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主动服务雄安新区建设,高标准推进商务区与市区联络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高水平打造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试点,坚持国际化标准建设学校等公建设施,大力培育商业商务、科技研发、高品质公共服务等活力业态,搭建优质平台,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各类科技研发机构入驻南站科技商务区。天津南站科技商务区作为对接京津冀协同发展、承接首都优质资源的新平台,将大力推进天津南站科技商务区?微中心?建设,努力打造成为设施完备、特色鲜明、产城融合、专业化发展的非首都功能集中承接地,推进西青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选聘职位

(一)区属国有企业内设部室正职岗位(共5名)

1.天津市西青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开集团?)内设部室正职4名(招商引资岗);

2.天津南站科技商务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站公司?)内设部室正职1名(招商引资岗)。

三、选聘范围及资格条件

(一)选聘范围

面向西青区国有企业公开选聘。

(二)资格条件

选聘人员必须拥护中国***领导,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熟悉招商和管理工作,具备与职位相匹配的任职经历和专业素养,市场感觉敏锐,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处理复杂问题能力,职业操守、职业信用和个人品行良好。同时,还要具备以下任职资格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经济类、管理类、语言类等相关专业。

2.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3.具有国有企业内设部室正职(含相当职务)任职经历,或具有国有企业内设部室副职(含相当职务)2年以上工作经历,或累计具有5年及以上从事招商引资等相关工作经历,且至少具有1年以上主持部门工作经历。

4.语言类相关专业的,应熟悉熟练掌握相关外语,能够使用相关语言从事招商引资工作。

5.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要求。

以上时间计算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符合报名条件:

(1)正在接受审计,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2)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尚处于影响期内的;

(3)因违纪违法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辞退(解除聘用合同)、开除的;

(4)由于个人原因,导致企业出现亏损,或造成企业资产严重损失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5)个人在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记录的;

(6)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7)法律法规规定影响使用的其他情形。

四、选聘人员任期、薪酬及相关待遇

(一)任期。选聘人员任期三年,任期期满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二)薪酬。参考市场同类可比人员薪酬水平,提供具有一定吸引力的薪酬待遇。经考核实现既定绩效目标任务的,区属国有企业内设部室正职岗位年收入根据企业内部薪酬分配关系合理确定。

五、选聘程序

报名?资格审核?综合考核评价?组织考察?确定拟聘人选?体检?正式聘任

六、报名程序及相关说明

(一)报名程序

1.报名时间:2022年1月1日?1月10日18:00

2.报名方式:网络邮箱报名(每人限报1个职位)。报名邮箱:xiqingxuanpin@163.com

3.应聘人员请登录公告发布网页下载《应聘登记表》,依照实际情况填写后以附件形式随证件照、近三年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学历学位证明(学历学位证书,如涉及国外学历学位的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报告扫描件)、相关资格证书(职称、专业成果及重要奖励等)、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等一同发送到报名邮箱,完成报名工作。

技术咨询电话:022-23140080

政策咨询电话:022-87189393(南站公司)

022-83966182 ,022-83966183(西青经开集团)

工作时间:工作日08:30-11:30;下午13:30-17:00

(二)相关说明

1.应聘人员应对所提交应聘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如发现与事实不符,取消应聘资格。

2.选聘程序各环节结果及下一环节的时间、地点将会以短信或电话形式通知。请应聘人员提供准确的****并及时查收。

3.我们将对应聘信息及提交的应聘材料严格保密,不做他用,恕不退还。

附件1:天津市西青区部分国有企业面向全区公开选聘招商管理人员岗位说明书

附件2:应聘登记表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30日

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电话010-62677800。

中国留学服务中心,是教育部直属事业单位,以事业单位法人注册,主要从事出国留学、留学回国和来华留学以及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有关服务,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业务领域:

广泛涉及公派、公派出访团组护照签证、国外宣传服务保障、留学回国安置、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科研启动基金申请和“春晖计划”海外留学人才学术休假回国工作项目、留学人员回国投资咨询、新加坡政府全额奖学金生项目、国际教育展、来华留学、自费留学中介、人事档案管理等多领域、高层次、全方位的一站式服务。

出国留学培训基地:

自2007年4月,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先后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东北财经大学、西安外国语大学、西南财经大学、青岛大学、天津师范大学、湖南大学、厦门大学、云南大学、武汉大学、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及苏州大学等高校合作,共同建立了出国留学培训基地。

出国留学培训项目的学生在国内合作院校进行外语培训及留学预备课程的学习,在国内的阶段性学习结束后,成绩合格的学生可赴国外学习,在注册国外大学学籍后,学生继续攻读国外院校相应的课程,取得国外大学学位。国外大学将视国内学习的情况豁免相应的课程或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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