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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目标(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发布时间:2024-04-21 03:51:49 游览:63 次

一、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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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市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的活动。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指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小游园、陵园、寺庙园林、文物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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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道路绿地:指城市道路的绿化用地;

(三)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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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用地和绿地。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分配的城市园林绿化任务,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绿化任务。鼓励创建园林式单位,提倡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第六条成都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与城市园林绿化有关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作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营造的树木,由营造单位管理保护并按国家规定支配树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营造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房屋庭院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种自管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八条树木花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损害树木花草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第九条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园林局按照《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各自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青白江、龙泉驿区和各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城市的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绿地指标确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新建小区的绿地范围(即绿线)。第十三条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积的扩建项目,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面积按以下比例确定:

(一)城市主要干道为17%至24%,其他道路均须留有行道树栽植位置;

(二)新开发区建设不低于30%,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

(三)旧城区改建不低于20%;

(四)大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工厂不低于30%;

(五)大专院校、疗养院、科研机构等不低于35%;

(六)城市区域内的河道、铁路等都应按有关规定留足绿化用地。第十四条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达到建成区面积的1%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办苗圃。第十五条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

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第十六条各类绿地的建设,以种植树木、花卉、草坪为主。公园、植物园、小游园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

二、2019年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公路用地上树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辖区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

第七条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城镇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城镇公共绿地的绿线。

第九条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绿地系统规划定期评估机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为规划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第十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用地界限,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编制现状绿线图则,实施现状绿线管理。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其中,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一)医院、疗养院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三)工矿区企业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旧城改造区、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项目建设,采用本地乔木数应当占该项目乔木数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木,次干路、支路的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六厘米的树木。人行道、自行车道的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本条第一款所称本地乔木的具体名录,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拟定、公布。

第十三条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四条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绿地率进行复核,未达到复核标准的,不得核发规划核实意见书。住建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绿地实施情况和绿化品质开展监管。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立体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下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四)依法应当实行招投标管理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单位承建。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确保质量,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本市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在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竣工后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将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养护费用,由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养护。

城镇公共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确定专业养护企业,承担具体养护工作。

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绿地,属于专有部分的,由业主个人负责管理养护;属于共有部分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

(一)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管理养护;

(二)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维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管理养护园林绿地。乔木、灌木、花、草等植物受损或者毁坏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种或者更换。

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确需更换共有部分绿地上的植物品种的,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第二十四条修剪公共绿地上乔灌木的,应当执行乔灌木修剪技术规范,不得过度、超强度修剪,不得毁坏树木。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树木生长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剪:

(一)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他人采光、通风,且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二)遮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监控设备的;

(三)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管理的;

(四)树木自身养护需要。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因前款事由砍伐树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禁止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内,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并恢复原貌。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确需继续占用的,经批准最长可以延期一年。

因抢险救灾、交通管制、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因公共利益确需利用园林绿地地下空间的,不得破坏原有地形地貌、水体等园林绿化景观,确保树木、植被正常生长需要。

严格控制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

第二十七条因建设需要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移植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其他县(市)移植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上、一处移植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城市主街干道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移植其他树木的,由所在地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移植前款规定树木的,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应当按照项目建设用地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经批准移植的树木,申请人应当将树木移植于适宜树木生长的绿地内,并严格执行树木移植操作规范,确保成活。移植国有树木,养护期满后其管护权应当移交原权属单位或者属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称城市主街干道的具体目录,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拟定、公布。

第二十八条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

下列树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批后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第二十九条移植、砍伐城镇公共绿地上树木的,应当将移植、砍伐原因、株数及行政许可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二)采用钉钉子等损害树木的方式固定树木以及在树木上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五)其他损害树木、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毁树木或者毁坏园林绿地的,应当依法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毁乔木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灌木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造成树木死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在公共绿地内从事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二)有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三)有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四)有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树木损坏、绿地毁坏等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5]

三、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

(五)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区域和范围,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容管理,是指为了保持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城市照明和临街建(构)筑物、广告标志等处所和设施整洁完好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管理,是指为了维护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实施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第四条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扬尘治理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第五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交通、公安、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第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办法。第九条鼓励和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成员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成员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应当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活动,鼓励新闻媒体、公共交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积极宣传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定。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社会各界关爱环卫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第十二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第十三条本市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卫企业应当积极改善环卫工人劳动条件。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拟订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划定。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职责。

四、四川省绿化条例规定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多少棵

第十八条凡年满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保定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绿化实施方案 (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绿色湖南建设纲要》和双峰县委县政府《绿化双峰四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我镇城乡绿化工作,特制定绿化荷叶四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绿化双峰四年行动计划》要求,全面建立和完善政府推动、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乡村绿化工作机制,着力推进乡村绿化事业发展,将荷叶打造成青山、碧水、绿树、蓝天的绿色生态家园,实现“绿色荷叶”的奋斗目标。

 二、目标任务

 通过“绿化荷叶四年行动计划”的分步推进,到**年,全镇森林覆盖率达到55.8%,中心城区绿地率达到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到53%以上,创建曾国藩故居国家5A级旅游景区,争创全省绿化模范乡镇。

 (一)十村连片绿化建设

 开展“驻点包村,联村建绿”活动,建设“屋在林中、人在景中”的绿色新农村。我镇将以长塘、海秋、石林、清泉、建设、富托、攸永、石塘、永镇、荷塘等十村为绿化建设重点,十村连片绿化建设村主要以村主干道及山边,河边,水边绿化建设为主。每个村必须保障不少于2万元的专项绿化建设投入资金,确保绿化建设工作落实到位。此项活动总负责人为贺铁坚,所在总支带片领导和总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坐点干部和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二﹚扶贫村绿化建设

 我镇13个扶贫村要积极参与绿化建设工作,各扶贫村必须在村主干道和山边做好绿化建设,并保障不少于1万元的绿化建设专项投入资金。总负责人为朱伟兵,扶贫村所在总支带片领导和总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三)城区绿化建设

 以314省道绕行线为重点绿化地段,带动镇区绿化建设,开展“园林式单位”和“园林小区”创建活动。结合城乡环境整治建设,对贺家坳镇区及周边逐年绿化,达到全面绿化、美化、亮化。总负责人为禹新辉。

 (四)全镇各村全面普及绿化

 全镇各村每年都要积极参与绿化建设,每年都要有专门的计划和行动,镇政府将任务分解到各村,要求包造林、包管护、包成林。各单位负责具体组织、检查落实、综合联络,并接受镇政府的考核验收。所在总支带片领导和总支书记为直接责任人,坐点干部和村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了切实加强对绿化荷叶四年行动工作的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绿化荷叶四年行动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顾问,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党政成员、总支书记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全面负责四年行动计划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镇林业站,由镇林业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责任区、村及相关部门单位必须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制订本辖区、本系统的四年行动规划及实施方案,负责完成规定的任务,处理好绿化用地、林木管护、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矛盾。各部门、各系统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镇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镇城乡绿化工作,负责任务的分配、责任的落实、进度和质量的督促、考核和评比表彰。

 荷叶镇人民政府

  绿化实施方案 (二)

 为深入贯彻市委第次党代会精神,为“建设美丽,打造幸福家园”贡献力量,根据我镇《全民绿化三年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20**年度全民绿化工作制定方案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年度我镇全民绿化工作的总体目标任务是完成绿化造林任务21万株,占全民绿化三年行动目标任务的50%以上,重点是完成一河()、二线()、三集镇(、)、四道路()、五迹地的绿化,在全镇基本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效益显著的乡村生态环境体系。

 二、规划布局

 根据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高质量完成绿化任务。

 1、河堤绿化。段长10公里,按株距4米的标准,规划栽植欧美杨、等5000株。社区大江坝荒滩面积5亩,坪上村荒滩面积10亩,按每亩130株的标准,规划栽植欧美杨、等2000株。

 2、两线绿化。永社公路境内全长10.3公里,106国道境内全长9.7公里,按株距4米的标准,规划栽植香樟、欧美杨等10000株。

 3、集镇绿化、三个集镇,规划栽植香樟、杜英等5000株。

 4、村道绿化。集镇至石江上源路段全长5公里、集镇至黄桥白荆路段全长5公里、新开村永社公路至均家片路段全长4公里、泮春集镇至联丰片路段全长3公里,按株距4米的标准,规划栽植香樟、杜英树等8500株。

 5、迹地绿化。新开村春田片迹地造林150亩、黄桥村白荆片等四迹地造林350亩,按每亩250株标准,规划栽植杉松125000株。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年10月-12月)。

 1、成立组织机构。镇成立全民绿化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居)相应成立组织机构,负责整个绿化行动的组织实施。

 2、做好苗木调剂。坚持边规划边准备,提早调剂苗木,选用良种壮苗造林,确保绿化的质量和水平。

 3、搞好清山整地。发动全民搞好绿化地的清山整地,对于需要调整土地的绿化路段和地块,耐心做好工作,提高村民绿化美化家园的积极性。

 (二)组织实施阶段(20**年1-6月)。

 1、20**年1-3月,各村(居)和实施单位务必完成所有植树造林任务。并确保绿化质量标准。

 2、20**年5-6月,由镇技术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促造林后的抚育和培管工作,确保造林成活率100%。

 (三)检查验收阶段

 20**年7月,按照“完成一条,验收一条;完成一亩,验收一亩”的原则,由镇全民绿化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验收。

 (四)总结表彰阶段

 20**年9月,召开总结表彰大会,对取得明显成效、做出积极贡献的村(居)单位和个人镇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保障措施

 今年的绿化任务重、要求高、难度大,务必采取过硬措施和有效办法,抓细抓实抓到位。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任顾问,镇长任组长,其他党政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农办、财政所、林业站、水管站、城建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全民绿化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镇林业站),由主管农业副镇长任办公室主任,林业站长任副主任,负责全镇绿化造林工作的推进,督促和指导绿化工作开展,确保绿化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科学制定规划。林业站要科学规划,按照因地制宜,注重特色,突出个性的原则,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村、到组、到地块、到责任人。突出河流、集镇和道路两侧绿化规划,以集中绿化为中心,河流、道路绿化为纽带,村庄绿化为点缀,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化生态景观体系,切实提升我镇绿化品位和形象。

 (三)强化责任落实。镇党政领导负责所联系村(居)的绿化工作。城建所负责三个集镇、106国道、永社公路绿化的督促落实,并确保成活率100%。林业站负责全镇绿化规划设计,以及技术施工指导,督促新开村春田片、黄桥村白荆片迹地造林工作;水管站负责两岸以及大江坝荒滩、坪上村荒滩绿化工作的督促落实。各联村组负责对联系村绿化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全面完成绿化任务。

 (四)绿化资金筹措。资金筹措主要通过“政府补、部门筹、企业引、群众集”的方法,坚持多元投入绿化资金的积极措施,达到全民绿化的良好效果。

 (1)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的决定》动员广大群众积极投工投劳,对有义务参加绿化活动的非农业人口按每个工日10元,3个工日30元的标准收取以资代劳绿化费。

 (2)镇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对任务完成的村(居)和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

 (3)三个集镇的绿化资金主要以镇财政投入为主,相关村(居)配套、干部群众投资投劳解决。

 (4)村(居)主干道绿化由村级为主解决;

 (5)迹地、荒滩造林按照谁所有、谁投资、准造林、谁受益的原则解决;

 (6)堤绿化主要由水管站负责向上级争资解决;

 (7)106国道、永社公路绿化资金由交通部门解决。

 (五)严格考核奖惩。镇政府按照规划下达的任务进行分级考核,7月份验收合格的村(居)、实施单位,将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500元三个级别的奖励,对没有完成任务的村(居),扣目标管理1分,联村组成员分别扣绩效考核分1分,年终兑现。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加快建设美丽宜居的公园城市,打造现代化品质生活之城,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河北省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栽种植物,利用自然条件,运用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突出本地特色,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节约资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建管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园林绿化领导协调机制,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进行协调解决;建立工作机制,实现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并指导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城市综合执法、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上级人民政府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园林城市、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居住小区、街道等城市园林绿化示范创建活动,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优良植物品种,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发展节约型绿化,推进海绵型绿地建设,有序开展立体绿化。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园林绿化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认建、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 市、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目标和绿地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建设的控制指标,按照规定标准确定城市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特点,利用现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体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规划各类绿地,形成具有保定特色的公园城市布局。

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应当逐步达到或高于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标准。第十二条 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结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划定城市绿线,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第十三条 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城市绿线调整不得减少绿化规划用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重要的防护绿地;

(三)城市风貌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湿地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意义的绿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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