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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绿化导则(塑造太原特色!太原市发布建筑景观风貌规划管控导则)

发布时间:2024-04-20 13:45:49 游览:38 次

凤凰网房产快讯 4月24日,太原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太原市建筑景观风貌规划管控导则,具体内容如下。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塑造太原城市特色,加强建筑景观风貌管控,提升公共空间品质,推进城市设计引导系统化、精细化、规范化,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太原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17)、《山西省城市品质提升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2年)》、《太原市建筑设计专项指引》(2018)和太原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设计推动太原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文件相关要求,特制定太原市建筑景观风貌规划管控导则(以下简称本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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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太原市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设计、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和建筑工程的规划设计、管理,应当遵守本导则。三县一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 管理衔接。本导则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退线、建筑间距等指标,应符合《太原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规定》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涉及历史文化保护方面内容应符合《太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相关要求。已编制区段或地块城市设计的地区,建筑设计方案应按照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执行。

第一章 城市空间形态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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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城市天际线

位于总体城市设计确定的地标、门户节点、轴线廊道、重要街道等重点地区的建筑,应根据城市设计要求对建筑群体高度进行整体设计,塑造标志性的城市天际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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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水、临山、市级公园周边、重要广场周边和风景(名胜)区周边的建设项目,应向上述地区逐渐降低,形成富于变化的城市天际轮廓线。

滨水、临40米以上城市道路的第一排居住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高层建筑,相邻建筑高差值应大于较高建筑高度的20%。

第五条 城市景观廊道

位于总体城市设计确定的景观廊道内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建筑高度、体量和屋顶形式。观山廊道内应保证距离观景点最近的遮挡建筑之间廊道宽度大于100m,且可见山顶高度范围大于山体总高度的30%。

第六条 城市界面

相邻建筑建筑风格、色彩和材质应协调和谐。提倡高层塔楼结合功能需求直接落地。公共建筑集中布局的街道两侧建筑贴线率宜大于50%。滨水、临山和公园周边地块内建筑展开面宽之和应小于地块临景观一侧长度的60%,建筑应富于变化,避免单调重复的形体和山墙朝向景观空间。

第二章 建筑风貌管控

第七条 建筑风格

建筑立面风格应符合总体城市设计风貌分区要求,充分反映太原地域文化、气候特征、时代精神,反映建筑功能类型特征,与街道、街区整体风格相协调。

第八条 建筑立面

位于重要水体、市级公园、重要广场周边及城市重要街道沿线的居住建筑立面应公建化处理,建筑立面应简洁美观,空调机位及附属设施应当统一隐蔽设计。

第九条 建筑体量

高层居住建筑面宽不应超过70米。滨水、临山、市级公园周边、重要广场周边及城市重要街道沿线的高层居住建筑建筑面宽不应超过60米。

第十条 第五立面

建筑屋顶造型、风格、色彩应符合城市天际线、景观廊道、地标景观和历史文化保护等要求,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低、多层居住建筑屋顶宜采用坡屋顶形式;高层建筑顶部宜采用顶部收分或平坡结合等处理方式,屋顶设备应当结合屋顶形式或女儿墙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

位于山体眺望点、标志性高层建(构)筑物、机场起降航线等视域范围内的建筑,屋顶色彩应统一协调,采用防反光材质,禁用高彩度、高反射度的屋顶材料。

第十一条 建筑色彩

建筑色彩应满足总体城市设计风貌分区的相关要求,采用柔和雅致的色调,单体色彩组合一般不超过3种(不含玻璃幕墙自身色彩),色调、明度、彩度应当与周边环境和建筑相协调。除国家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大面积采用高彩度原色。

超过10栋的住宅项目,宜结合群体建筑布局,在建筑行列之间或组团间进行色彩分区。

第十二条 建筑材质

建筑外立面应采用石材、仿石、金属板、玻璃等美观耐久的材料。采用涂料的外墙应进行分隔缝细化设计处理。位于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和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不宜采用反射玻璃幕墙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第十三条 建筑标识与牌匾

建筑标识与牌匾应采用耐久性材料,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尺度、色彩、材质应与主体建筑风格协调统一,禁止设立建筑顶部标牌。

第十四条 立体绿化与楼体亮化

鼓励利用建筑的外立面、结构层、屋面进行立体绿化。沿城市主要道路的项目,楼体亮化工程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突出建筑形式与质感,塑造与空间环境相协调的意境。

第三章 公共空间管控

第十五条 建筑退后空间

沿街建筑底层为商业、办公、公共服务等公共性功能的,应开放退让空间,与用地红线外人行道一体化设计。同一条道路应统一布置步行通行区、设施带与建筑前区空间。居住建筑应采用通透式围墙,在满足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采用绿化分隔等方式。地下车库出入口宜设在主体建筑内。地面机械停车设施不宜设在临街面一侧。

第十六条 轨道站点周边公共空间

临近地铁站点的大型公共建筑地下空间应与地铁站点相互连通,共享通道和出入口;车站出入口、风亭、冷却塔、变电所等轨道附属设施应当优先在轨道设施用地内设置,或者与周边建筑相结合。条件受限的,可以利用绿地、广场等公共空间设置,其造型应当结合环境艺术化处理,或者利用植物遮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鼓励沿街建筑或退界空间与人行天桥、过街地道和轨道站点的出入口集约设置。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

有国家安全、安全防护、环境影响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其景观风貌管控除应满足相应专业规范要求外,还需要由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后确定。

第十八条 施行时间。本导则自2020年 4 月 22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增进公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保障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投入,协调解决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城市绿化目标责任,推进绿化事业与城市同步发展。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接受其职权划转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捐资、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相应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城市绿化服务活动,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爱护城市绿化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标准。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各类城市绿地控制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就近原则补足相同类别、相同面积的规划绿地。第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绿化建设计划,安排相应的资金保障城市绿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应当选择适宜本市生长的优良植物,鼓励种植市树市花,突出区域化特色,兼顾自然生态效应、景观功能效应和历史人文保护。第十二条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城市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构)筑物和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构)筑物、公共空间、边坡等实施立体绿化。

立体绿化面积可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折算为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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