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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院绿化建设(长春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9 03:14:14 游览:58 次

第一条 为加强庭院绿化的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人居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庭院绿化的管理和养护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庭院绿化是指单位、居民住宅区的建(构)筑物周边场地的绿化。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本市庭院绿化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庭院绿化应当遵循城市生态安全的原则,以植物造园、乡土树种为主,因地制宜、合理配置。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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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倡利用庭院空间发展垂直绿化。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审查新建工程项目时,应当依法确定其庭院绿化用地。第七条 新建工程项目庭院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新开发的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造区、单体建筑不低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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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院不低于45%;

(三)高等院校不低于40%;

(四)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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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六)其他各项建设工程不低于25%。

庭院绿化用地不得空置或者挪作他用。第八条 单位庭院的绿化建设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庭院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九条 单位庭院绿化的管理养护,由产权单位负责。

居民区庭院绿化的管理养护,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无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庭院绿化管理养护的具体标准,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第十条 庭院绿化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庭院绿化管理养护的标准进行管理养护,并建立和落实责任制度,保证庭院绿化的成活率和保存率。第十一条 庭院绿化的管理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谁管理、谁防治的要求加强对植物病虫害的防治。发现植物病虫害后,应当及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做好消杀、除治工作。第十二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庭院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指导服务。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庭院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占用庭院绿地;

(二)擅自移植、砍伐庭院内的树木;

(三)向庭院绿地排放污水;

(四)向庭院绿地内倾倒垃圾、堆放杂物;

(五)在庭院内的树木上晾晒衣物;

(六)其他损害庭院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第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会同有关部门对庭院绿化工作进行检查,对在庭院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养护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庭院绿化建设或者未达到庭院绿化建设标准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单位进行庭院绿化建设,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庭院绿化用地挪作他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及建设违法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处置。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植、砍伐庭院内树木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移植、砍伐树木总价格的十倍处以罚款。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向庭院绿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堆放杂物和在庭院内的树木上晾晒衣物,以及其他损害庭院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庭院绿化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未按照要求做好植物病虫害消杀、除治工作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治理,所发生的费用由庭院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承担。第二十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庭院绿化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二十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同时经济发展与环境承载力矛盾凸显,人们也对生活、居住环境提出更绿色、更适宜的要求,刺激了城市绿化覆盖率不断上升;国家着眼民生环境的改善,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标准和目标,又进一步推动了园林行业市场规模扩张和创新发展;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各类植物园、主题公园、生态湿地、休闲度假区、生态修复工程等新型园林景观建设近年也迅速增长,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据统计我国城市绿地面积从 2002 年的 107.2万公顷增长至 2013 年的 242.72 万公顷,增长了 126.42%;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从 2002 年的 29.8%提高到 2013 年的 39.7%,增长了 9.9%。

2002 年-2013 年我国城市绿地存量发展情况

我国城市绿地建设总体在大幅增长的背景下,也呈现明显的不平衡格局,中西部地区的市场规模潜力很大,东南部地区在现阶段预计仍将继续维持稳健增长的态势。

截至 2013 年,我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区域分布情况如下图所示:

城市园林绿地总量稳步增长,园林布局日趋均衡,绿地品质和综合功能不断完善,城镇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2004-2012年中国城市绿地面积走势图:万公顷

截至2012年底全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181.2万公顷,比2011年增加9.3万公顷。

2007-2012年全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走势图:万公顷

2006-2012年全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走势图

当前,在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国民经济结构性优化以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过程中,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等要素的供给与经济发展的需求之间矛盾日益突显。如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一些城市绿化建设资金短缺与其他地方重复改造、高价建绿、对树种重复改造、自然资源浪费严重等,这些矛盾已成为我国城市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阻力之一,这些现象表现主要如下:

① 一些城市园林绿化过分强调景观作用,对生态功能考虑较少,过度追求“艺术”,强调视觉景观效果,导致部分园林绿化景观工程采用高档硬质铺装及建筑小品造景过多,绿地面积及植物造景过少;有的绿地存在草坪面积过大,乔木、灌木少;建成后的城市绿地植物品种单一,植物群落的生态效益得不到发挥,浪费了城市绿地作为开放空间这一宝贵资源,同时也大幅增加了建成后的管养护理成本。

② 一些城市在进行园林绿化建设时,追新求异、急功近利,大量引进国外树种,使得各种奇花异木飘洋过海,忽视乡土树种及野生物种的培育。外来植物在城市绿地中养护困难,不仅影响了城市绿地的综合效果,而且提高了管养成本;有的绿化项目不尊重地貌特征,挖湖堆山、填湖造园,把丘陵山地当成平地规划,大面积、大范围地挖填改造原有地貌地形,不仅破坏表层土壤和生态结构,而且大幅度增加了园林绿化工程造价,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背道而驰。

③ 城市的绿色主体是园林绿地系统,这些绿色植物在城市中具有不可替代和估量的效益。优良的园林绿地系统具有净化空气、维持碳氧平衡、吸收有害气体、调节和改善小气候、吸滞烟尘和粉尘、减弱噪音、美化环境等功能。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等多种类型,每一类绿地都有其特殊的功能,它们的功能不尽相同,其规划与建设也必然应有所差异。

从总体上看,我国园林绿化产业发展迅速,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诸如破坏生态资源、重复建设以及区域布局不合理等问题。

因此,节约资源和能源、改善生态与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逐渐成为现代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重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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