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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绿化要求(道路两侧绿化带宽度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18 21:08:03 游览:64 次

法律分析: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1、一板二带式。这是道路绿化中最常用的一种形式,即在车行道两侧人行道分隔线上种植行道树。此法操作简单、用地经济、管理方便。二板三带式。在分隔单向行驶的两条车行道中间绿化,并在道路两侧布置行道树。这种形式适于宽阔道路,绿带数量较大、生态效益较显著,多用于高速公路和人城道路绿化。三板四带式。利用两条分隔带把车行道分成三块,中间为机动车道,两侧为非机动车道,连同车道两侧的行道树共为四条绿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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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二、道路绿化规划 (一)、绿地率指标绿地新建主干道道路绿地率不低于40%;如2002年建设的人民路,绿地率达到61.8%,而且在道路两侧建设了大面积的游园绿地。丰收路、塔南路、西环路等道路绿地率都达到40%以上,远远超出标准。(二)、道路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道路绿地布局合理,新建道路一般都有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路侧绿带、交通岛绿带等。分车带宽度从3米至6米不等,人民路中间分车带宽度达到24米宽,遵循以下原则:一般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次干路中间分车绿带和交通岛绿地不得布置成开放式绿地;路侧绿带宜与相邻的道路红线外侧其他绿地相结合;人行道毗邻商业建筑的路段,路侧绿带与行道树绿带合并规划;道路两侧环境条件差异较大时,将路侧绿带集中布置在条件较好的一侧。 道路绿化景观规划新颖超前,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首先确定园林景观路与主干路的绿化景观特色。一般景观规划中遵循以下原则:配置观赏价值高、有地方特色的植物,并与街景结合;主干路规划充分体现城市道路绿化景观风貌;同一道路的绿化有统一的景观风格,不同路段的绿化形式可有所变化;同一路段上的各类绿带,在植物配置上应相互配合,并应协调空间层次、树形组合、色彩搭配和季相变化的关系;毗邻山、河、湖、海的道路,其绿化应结合自然环境,突出自然景观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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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绿化应当符合的要求是什么

二级路是:

路面宽在16米,路基宽在5米的公路绿化三米左右国道:树垂直距离两侧路面边缘不小于7米。省道:树垂直距离两侧路面不小于5米。市级,县级公路:树垂直距离两侧路面边缘不小于3米。乡镇道路:树垂直距离两侧路面边缘不小于2米。乡村公路,村村通公路:树垂直距离两侧路面边缘不小于1.5米。

一、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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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视线要求符合安全视距、交叉口视距、停车视距和视距三角形等方面的安全。安全视距即最短通视距离:驾驶员在一定距离内,可随时看到前面的道路和在道路上出现的障碍物以及迎面驶来的其他车辆,以便能当机立断及时采取减速制动措施或绕越障碍物前进。

交叉口视距:为保证行车安全,车辆在进入交叉口处前一段距离内,必须能看清相交道路上的行驶情况,以便能顺利驶过交叉口或及时减速停车,避免相撞,这一段距离必须大于或等于停车视距。

停车视距:车辆在同一车道上,突然遇到前方障碍物,而必须及时刹车时,所需要的安全停车距离。视距三角形:是由两相交道路的停车视距作为直角边长,在交叉口处组成的三角形。

为了保证行车安全,在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和内侧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外侧机动车车道中线处路面标高1米的树木,保证通视。行车净空则要求道路设计在一定宽度和高度范围内为车辆运行的空间,树木不得进入该空间。

二、满足树木对立地空间与生长空间的需要

树木生长需要的地上和地下空间,如果得不到满足,树木就不能正常生长发育,甚至死亡。

因此,市政公用设施如交通管理设施、照明设施、地下管线、地上杆线等,与绿化树木的相应位置必须统一设计,合理安排,使其各得其所,减少矛盾。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灌、花卉、地被植物相结合,没有裸露土壤,绿化美化,景观层次丰实,最大限度地发挥道路绿化对环境的改善能力。

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道路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植物相结合,不得裸露土壤;

道路绿化应符合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要求;

绿化树木与市政公用设施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排,并应保证树木有需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植物种植应适地适树,并符合植物间伴生的生态习性;不适宜绿化的土质,应改善土壤进行绿化;

修建道路时;宜保留有价值的原有树木,对古树名木应予以保护;

道路绿地应根据需要配备灌溉设施;道路绿地的坡向、坡度应符合排水要求并与城市排水系统结合,防止绿地内积水和水土流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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