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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边绿化带(城市路边的树归哪个部门管)

发布时间:2024-04-21 11:52:02 游览:52 次

法律分析: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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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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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花草都是违法,但是破坏花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行为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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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情节较轻,谈不上犯罪的话,批评教育即可;

2、故意损毁财物数额超过200元的,可以按治安管理处罚;

绿化虽说是种植在公共地区,平常也没有人去天天盯着是否遭受偷窃,但是它们也是受着国家的管理的,并不是说是那种公共的谁想拿谁拿的资源。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表明对盗窃公共绿化定罪标准。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绿化是城市环境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是每位市民的共同财富。绿地、花草、树木等公共绿地美化了城市环境,既是一道风景线,又能提升城市的居住环境。毁绿占绿现象既破坏了城市的整体美观,也侵害了广大市民享受公共绿化景观的合法权益。下一步,城管部门将加大对毁绿占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营造一个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守护好绿城家园。

盗窃的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3、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盗窃行为不构成犯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二)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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