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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不过户可以吗(二手车不过户有什么隐患)

发布时间:2024-03-30 12:22:42 游览:56 次

一、二手车不过户有什么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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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手车不过户的隐患有以下:

(1)虽然是二手车,但是对于卖主来说,车辆的所有权还在自己手中。不管发生什么样的违法行为或事件,都要找原来的车主。麻烦不说,要是摊上大事就不好了。对于买主来说,只有使用权。万一车子被偷了,损失的是自己的财产;

(2)由于财产权没有转移到自己的名义上,日后很容易发生纠纷。卖车的人日后后悔的话,可以回收车。当有关部门追缴卖车人的财产时,那辆车属于追缴范围,所以买车的人不能补偿损失。另外,后期车辆的年检等也很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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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二手车不过户处理违章事故很麻烦。对于买主来说,必须要拿到原车主的授权书,不能去窗口处理汽车的违章处理和年检手续等,对于卖方来说发生的违章和事故还得找他,很麻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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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买卖后要在所有权转移之日起30天内办理过户手续。即便是双方签了协议,对于买卖双方都存在着很大的法律风险。

二、对于买方而言的危害有哪些

对于买方而言的危害有以下:

1、错过了利用“车辆过户流程”来检验该二手车来源合法性、车管状态合法性的一次好机会。若该车是套牌车、黑牌车、无牌车、违章车、抵押车、监管车,则是无法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

2、当入手后的二手车要施行租赁、质押、财产继承、财产转让等操作时,因该车辆在法律上非自己所有而无法办理;

3、车辆年度检审、车辆保险的出险办理,都需要原车主协助办理。倘若原车主因故不能协助时,买方就很尴尬:年审不能按时办理;车险只能按投保合同规定,赔付给卖方;

4、如果卖车人日后反悔,可以收回汽车;有关部门追缴卖主财产时,该车仍属于追缴范围,买主不得不上缴,得不偿失。

二手车交易是不过户绿本在我手里可以吗

二手车交易确实可以不用过户,并且也不会影响到以后的年审。年审的时候只需要拿着原车主的身份证就可以正常办理了,有点代办年审的意思。

但是并不建议买卖二手车不过户,因为存在一个责任的问题。卖了二手车但不过户,一旦发生事故或者违章买家跑了,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卖家是可以免责的,只是要想让车辆还能继续合法上路,只有找到责任人或者卖家自己吃下这些违章和事故了。

中国法院网有这么一个案例:某天,石某骑电动车行驶至某市区外环时,与王某驾驶的汽车发生刮碰,事故造成石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经勘查,认定王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负次要责任。经查询,王某所驾驶的汽车为二手车,尚未办理过户,仍登记在原车主黄某名下。石某出院后要求王某和黄某赔偿其损失。

最终法院认为车辆已经完成了买卖交付,所以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所以事故的赔偿由王某承担,而黄某不需要负责。

可以看到,这个案例当中虽然找得到当事人,但原车主还是被受害人告上了法院,即使最后判定原车主免责,但中间也带来了不少的麻烦,因此买卖二手车还是应该要将过户手续也一起办理。

不可以。二手车过户,会注销车牌和车辆行驶证,在车辆登记证书上记载过户信息。二手车交易应当办理过户,虽然说机动车物权的变更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车辆过户登记后,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车辆过户就是把车辆所属人的名称变更。汽车不过户签订赠与协议受法律保护。

只要赠与协议合法有效,汽车自交付时起转移所有权。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的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简单来说,赠与协议是有效的,但日后车辆出现问题产生纠纷的时候,赠与人是需要通过举证等措施去证明自己与车辆的问题无关。

一、车辆归属权协议有效吗

这个买卖协议是具法律效力的,受法律保护。但是二手车不办过户,只签协议存在着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定,由新车主承担,但须举证。

二、车辆以交付为准还是登记为准

机动车,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以交付为准。虽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机动车进行了强制登记。但是,公安机关的机动车强制登记仅是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并不是《民法典》规定的物权登记。机动车属于特殊动产,对于普通动产来说,物权归属采取“交付主义”,即,动产的交付意味着物权的设立或转移,但对于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需要登记公示的特殊动产来说,交付行为虽然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未经登记公示,物权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一般而言,不能对抗的是第三人的物权,而非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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