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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二手车(二手车取消居住证上牌)

发布时间:2024-05-01 04:18:47 游览:53 次

022年5月1日起,公安部发布的最新《机动车登记规定》正式实施。五一后异地上牌不再需要居住证啦!此次的《机动车登记规定》新增了5项便捷办理机动车登记新规,内容如下:1、推行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5月底前在10个城市试点开通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生产企业预查验,实行新车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群众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积极推行互联网登记服务新模式,实现网上售车、网上选号、网上登记,便利群众快捷上牌,助力汽车行业发展。在试点基础上,向全国逐步推行。2、推行小客车登记全国“一证通办”。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对于已经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的地方,仍需按当地政策执行。3、推行车辆信息变更“跨省通办”。对变更货车加装尾板、残疾人用车加装辅助装置、小客车加装行李架等情形,群众可以在车辆所在地申请办理,无需返回登记地验车。

二手车经销什么意思

一、二手车交易流程,如果是贷款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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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购车者本人身份证、户口本、住房证明、收入证明(月收入须是月还款的两倍)、两张一寸近照,购车人如已婚,还要结婚证及配偶证件。

二手车贷款流程:

把相关资料交与经纪公司进行初审;

缴纳首付款;

-354

选定拟购二手车;

-371

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合同、为车辆投保(一般要求为二手车重新投保);

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决定是否审批;

办理车辆相关手续并交付车辆。

国家法规限制: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50%

二、二手车贷款流程有哪些?

二手车贷款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购车人到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咨询,网点为用户推荐已与银行签订《二手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书》的特约经销商。

2.到经销商处选定拟购二手汽车,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协议,明确车型、数量、颜色等。

3.到银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到银行网点提出贷款申请必需的资料有:个人贷款申请书、有效身份证件、职业和收入证明以及家庭基本状况、购车协议、担保所需的证明文件、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4.银行审核用户资信,银行在贷款申请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购车借款人,与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签订《二手汽车消费借款合同》。二手汽车消费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购车款的60%~80%(各贷款银行有所不同),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五年(各贷款银行有所不同,以北京市为例,二手车贷款必须首付50%,贷款期限最长为三年)。

5.签订借款和担保合同,若申请人符合贷款条件,银行与其签订借款合同和有关担保合同。担保方式及相应手续:

(1)用户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方式(银行、保险公司除外)的,保证人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也可以由保险公司提供连带责任履约保证或由银行提供保函。

(2)用户以抵押或质押方式担保,应与银行签订抵押或质押合同。以房屋作抵押的,须经指定评估机构评估确认后,由银行会同抵押人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抵押登记,在取得权证后合同生效。以质押方式担保的,质押合同以权利凭证移交给银行后合同生效。

(3)以上手续完成后,银行应及时向特约经销商发出贷款通知书。

(4)以所购二手汽车作抵押的,银行应及时向特约经销商发出贷款通知书,并在所购二手汽车上牌后由银行统一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

6.银行发放贷款,用户办理车辆保险、提车。特约经销商在收到贷款通知书15日内,将客户购车发票、缴费单据及行驶证(复印件)等移交银行。银行在客户办理财产保险手续后发放贷款。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自燃险等。各类保险期限均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三、贷款买二手车是先贷款还是先过户?

一般都是采取先贷款,后过户的。

一、车贷需要的条件是:

1、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能提供固定和详细住址证明。

3、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个人社会信用良好。

5、持有贷款人认可的购车合同或协议。

6、合作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买车的流程:

1、引客户在银行特约经销商处选择汽车并签订购车协议或合同。

2、借款人向贷款行申请个人汽车按揭贷款。

3、经调查同意后签订合同。

4、办理汽车公证、抵押等手续。

5、贷款人办理放款。

6、贷款还清后,贷款人注销质押凭证,并退还给客户。

四、买二手车贷款需要什么流程

这是建设银行的汽车贷款,可以参考一下~~基本规定1.贷款对象:年龄在十八(含),具有完全贷款额度:所购车辆为自用车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80%;所购车辆为商用车的,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70%,其中,商用载货车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所购汽车价格的60%;所购车辆为二手车的,贷款金额的50%,且贷款额:如所购车辆为自用车,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所购车辆为商用车或二手车,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4.贷款利率:按照建设银行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5.担保方式: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借款人须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包括质押、以贷款所购车方保证等。还可采取履约保证保险的方式。6.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1)《个(2)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照、港澳台湾同胞往来通行证等。借款人已婚的要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3)户籍证明或长期居住证明;(4)个提供家庭收入或财产证明;(5)由汽车经销商出具的购车意向证付款证明;(7)以担保的,提供担保凭证、抵押房地产权属证明和评估证明、第三方保证的意向书等;(8)如借款所购车辆可合法用于运营的证明,如车辆挂靠运输车队的挂靠协议、租赁协议等;(9)借款所购车辆为二手车,还需提供购车意向证明、建设银行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评估报告书;权证明、所交易车辆《机动车辆登记证》、车辆年检证明等。办理渠道及办理流程1.办理渠道:通过建设银行开办个人汽车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在部立的汽车金融服务中心专业办理个人汽车贷款业务,个人贷款中心也是汽机构。2.办理流程:①借款人提交申请材料;②经办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借;③对通过初审和资信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④通过审批的,通知借款人办理合同签订、放款、抵押或质押等相关手续;未通过审批的,须向借款人进行说,经办银行发放贷款。采取专项放款方式,即根据借转入借款人购车的经销商账户。参考小猫的,呵呵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

???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3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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