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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康二手车(北京:2023年支持新能源车消费/将出台二手车外迁奖励政策等)

发布时间:2024-04-22 01:06:14 游览:48 次

易车讯 日前,北京市印发《2023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清单》,提出要坚持规划引领,持续优化提升首都功能;着力扩大内需,积极促进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和高质量发展;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大力提振市场信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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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汽车及出行方面,《重点任务清单》里提到要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在公交/出租等重点行业推广新能源车1.1万辆以上、出台二手车外迁奖励政策、将机动车油换电等低碳出行情景纳入碳普惠激励范围等。

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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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建设,促进科技成果在津冀两地转化应用。落实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十四五”实施方案,推进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群、工业互联网示范区等重大项目发展。

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行动计划,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新材料、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布局重大科技项目群,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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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型产业集群示范区积极承接三大科学城成果外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聚焦四大主导产业,承接150项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推进生物医药研发生产、高端制剂研发生产等平台建设,做优做强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等细分关键领域。顺义区深入实施智能制造三年行动计划,加快第三代半导体产业集聚,推动理想汽车北京绿色智能工厂建设

加强商旅文体等消费跨界融合,用好雪场资源和室内冰雪场馆资源,大力发展冰雪消费。支持住房改善、新能源汽车、养老服务等消费。积极发展服务消费,大力培育在线医疗、智慧体育等,进一步释放服务消费潜力。

落实乘用车置换新能源车政策,出台二手车外迁奖励政策,提振汽车消费。用好绿色节能消费券政策,激活绿色消费。

落实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积极推动汽车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加快新能源汽车优质项目建设,推动北京奔驰系列产品技改

推进高级别自动驾驶示范区扩区建设,深化车路云网图融合发展,以100平方公里左右为实施单元,探索不同区域不同基础条件下的多种推广模式,支持超高速无线通信技术(EUHT)等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应用。

大力打造“双枢纽”国际消费桥头堡,加快“双枢纽”设施建设,推进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一期续建(卫星厅)工程前期研究论证工作,加快免税店和离境退税商店建设,推动跨境电商医药零售和汽车平行进口试点工作

抓好文明城区创建三年行动计划收官,做深做实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活动,深化“文明驾车 礼让行人”、“夏季空调调高一度”等专项行动,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

汇集全市各区停车场动静态数据并开放共享,推动停车资源供需有效匹配。利用错时共享、人防工程等新增停车位1.5万个,进一步盘活居住区周边公共建筑停车资源。

逐步淘汰国四重型柴油营运货车,在公交、出租等重点行业推广新能源车1.1万辆以上,继续提高环卫行业新能源车使用比例。

深入开展绿色低碳全民行动。完善碳普惠激励机制,将机动车油换电等低碳出行情景纳入碳普惠激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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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二手车卖到国外,是机遇还是鸡肋?

你好,在政府官网就能查到,下面内容仅供参考。

第一条 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

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

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

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

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

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

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

[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发布“2019年汽车流通行业十大事件”

5月5日上午,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共同召开 二手车出口专题会议 ,正式启动二手车出口工作。商务部部长助理任鸿斌出席会议并讲话,部署下一步重点任务。有关省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企业代表60余人参加会议。

开展二手车出口是商务部 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精神,做好外贸稳增长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深化 “一带一路” 合作、推动外贸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有利于激发国内汽车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我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推动外贸稳中提质。

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统计,2018年我国二手车交易量达1382万辆,不到新车销量(2808万辆)的一半,如按发达国家二手车交易量是新车销量2倍, 二手车出口是交易量10%以上测算 ,我国二手车出口发展潜力很大。

随着国内二手车交易量逐年扩大,环保标准日益提升,开展二手车出口的呼声日渐高涨,商务部积极回应,主动作为,从去年7月起,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赴有关地方深入调研并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积极研究推动二手车出口工作。

经过各方共同努力,三部门于2018年4月29日联合下发 《关于支持在条件成熟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二手车出口的有关要求和工作任务。

《通知》要求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方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调专项工作机制,结合 本地实际细化完善实施方案,严格甄选出口企业,强化监管,优化服务 。

要 制定二手车出口检测规范,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确保出口产品质量与安全 。二手车出口 企业要做好海外售后服务保障,树立和维护中国二手车出口的海外形象和信誉 。

目前,首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地区为北京、天津、上海、浙江(台州)、山东(济宁)、广东、四川(成都)、陕西(西安)、青岛、厦门等10个省市。

下一步,商务部将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理顺工作流程,持续优化监管和服务模式,为二手车出口营造良好环境,为外贸稳中提质注入新动力,做出新贡献。

那么中国二手车出口这件事到底是忽悠还是真的风口呢?

早期文章的部分内容帮助大家进行全球二手车业务出口信息的汇总分析

中国二手车出口,是忽悠还是风口?

(点击文字链接即可)

随着中国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二手车环保限制日益严格,而二手车出口是多个汽车成熟国家的发展必经之路,我们中国的二手车出口目前看是停留在”理论上可行“,还是真的能实现呢?

这会不会是中国二手车整个行业发展遇到的新机遇呢?

这里小胖把半年多的研究结果和分析拿出来一部分和大家分享!

1、中国新车旧车全球”最贵“,出口有价格竞争力么?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目前汽车市场上的新车、二手车相对美国、日本、欧洲等大多数成熟市场的价格,普遍还是贵的,至于为何,我相信各位都能理解。

但是随着竞争激烈的价格变化,中国的新车、二手车价格正在逐步接轨国际市场,尤其二手车越来越便宜,特别是10年以上的老旧二手车由于政策等倾向性导致”报废价“的趋势明显。

非洲市场是最大的二手车进口区域,以卢旺达的硬通货,2005年的丰田普拉多(参数|图片)GX测算,其折合人民币的价格是10万元左右,而这个年份目前中国市场的二手车价格多在15万元以上。

相对日本、中东迪拜、美国等地同样配置和车况的二手车价格都只有中国该款二手车价格的45%以内,也就是9万元以内。

所以对于很多常规的主流二手车,我们的大部分家用主流车型没有任何竞争力!

不过也别过早下结论,毕竟非洲还有很多15年以上的二手车,尤其是日系二手车非常普遍非常多,而很多这类”老爷车“,美国、日本、欧洲的当地存量已经不多了,中国反而从数量到价格是有优势的。

以上图1996年的丰田RAV4(参数|图片)举例,中国目前这个车如果还有,基本上就是铁皮价格,5000元人民币算是”冤大头“了,而这个车在非洲市场还能卖到人民币30000元以上!

那么中国的哪类二手车在非洲、东南亚、南美等重要的二手车入口国家有”价格竞争力“呢?

目前看12年以上的非热门日系二手车,15年以上的大部分二手车,8年以上的金杯、小面、客车、小货车都有一定的价格空间和机会。

2、我们的二手车能出口到哪里?

根据政府的部分内容透露,一带一路的二手车流通是一个契机,但是从我们目前掌握的需求和实际数据看,东南亚的缅甸等很少的国家比较符合出口条件,但是当地需求量并不大,年需求不足3万台。

而中亚的几个”斯坦“以及中东中亚等地,大量的中东便宜二手车以及走私车存在,我们的车基本上机会很少,客车、货车、工程车需求量倒是比较有机会。

非洲市场看,相对潜力比较大,但是早期日本、韩国等二手车出口建立的服务网络形成了口碑和供应链体系,所以老旧的日系、韩系车辆有机会,关键看价格,而美系、法系、自主品牌则很难有市场。

这几年相对德系的老旧车有所需求,比如大众捷达(参数|图片)等车型还是有机会的。

南美市场从成本到结算,从距离到价格,基本上希望不大,不建议初期考虑,中国的自主品牌的新车在南美也并不乐观。

3、二手车出口政策的实质落地

虽然政府目前对于中国二手车出口是鼓励的态度,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还会遇到很多政策的壁垒和瓶颈,毕竟我们这方面之前没有经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

比如出口二手车的标准化问题,里程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二手车质量标准和保障体系如何?二手车的事故界定,第三方检测机构的专业和权威能力,出口后当地的保障?

对于企业来说,还有一块重要的利润来源就是出口退税,二手车是否有这个呢?如果有怎么退税给企业?

4、二手车企业跨国交易难度大

对于二手车出口,相对比较成熟的日本、美国等”对手“,我们还需要很多经验和实战,对于海外市场,其语言、汇率、行情、代理商等多方面与国内更是不同,我们的电商企业的”套路“能否行得通?我们的传统企业的”手法“能够玩得转?这些都是未知,难度远比想象的大。

未来如果真的开展这个业务,政府牵头,企业联手是比较合理的稳定的发展方式,而在较大的市场建立”落地桥头堡“是有必要的,而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发展,尤其是非洲,跨领域企业合作可能会有”化学反应“。

抱团出海,步步为赢!

从目前整体的发展趋势和国际化市场看,中国二手车出口是早晚要走到的”风口“,早做打算,未雨绸缪是好事。

车源供应和价格竞争力随市场变化,会形成利润空间。

政府有关政策,建议简政放权,抓主要核心,扶上马送一程。

从业企业抓机遇,做分工,别想着吃”独食“,传统经销商+互联网电商+海外贸易服务商+国际化企业合作的交易矩阵是最佳发展策略。

以中国市场的规模和发展潜力看,未来中国二手车出口企业或者平台至少会有几家上市公司规模,不过在真的形成竞争力之前,忽悠投资讲故事的也会不少,真正做事的企业需要坚持和耐心。

各位二手车圈的能人们,抓紧学英语,学习国际贸易,没准你的新机会就是二手车出口,与其在国内的存量恶斗,不如在海外的增量共赢。

对于整个中国二手车行业来说,是好事,但是别想得太简单!

二手车贷款要交多少首付款

(文/彭科峰)1月2日下午,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在京发布“2019年汽车流通行业十大事件”,西安奔驰女车主维权、国六提前、庞大集团重组等诸多社会热点事件均入选。

以下为具体名单(排名按照时间先后排序):

1、第二家千亿经销商集团诞生

2019年3月22日,百强汽车经销商集团中升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公布2018年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07,735.7百万元,成为第二家营收超过千亿的汽车经销商集团。

2、西安女车主坐奔驰发动机盖维权?引发关注

2019年4月9日,“西安奔驰漏油门”事件,4s店与车主协商不成,随后发生女车主坐奔驰车机盖大闹4s店的事件。之后,梅赛德斯奔驰及授权经销商发布《服务公约》重申合法合规经营,并且促使整个行业关注金融服务费的合理性并采取了一系列规范措施,是对整个汽车行业秩序的重塑。

3、二手车出口政策正式出台

2019年4月26日,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支持有条件成都地区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通知。公布北京、天津、上海、浙江省(台州)、山东省(济宁)、广东省、四川省(成都)、陕西省(西安)、青岛市、厦门市首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地区名单。积极稳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激发国内汽车消费市场活力、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

4、打到最高法院的“退一赔三”汽车维权天价案引发争议

2019年6月28日,最高法院民申898号民事裁定书显示,由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经销商一定程度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但不构成欺诈,且驳回杨某对经销商“退一赔三”总额1650万元的再审申请,由经销商赔偿车主11万元,至此,这起在汽车行业引发重大关注的天价索赔案结案。

5、“国六”排放标准在重点省市实施

2019年7月1日起,“国六a”排放标准原计划于2020年7月1日实施,“国六b”排放标准在2023年7月1日起实施。但在国务院发布了《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务院印发的《打赢蓝天保卫三年行动计划》“国六a”排放提前至7月1日起,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国六标准提前实施,汽车厂家和经销商准备不足,导致7月1日前,大量国五标准车需要在限期内实现销售。厂家和经销商只能通过降价方式清理国五库存,导致汽车厂家利润大幅度下滑,经销商盈利状况恶化。

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

2019年8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第十条明确提出:释放汽车消费潜力。实施汽车限购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探索推行逐步放宽或取消限购的具体措施。有条件的地方对购置新能源汽车给予积极支持。促进二手车流通,进一步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应允许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在本省(市)内交易流通。

7、平行进口汽车行业全面停滞

2019年8月19日,商务部、工信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七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平行进口发展的意见》,随后生态环境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VECC)监管部对《意见》予以解读,认为对于平行进口企业来说,只有获得跨国公司完全授权和部分授权两种方式来完成平行进口车型的国六排放认证,这与开展平行进口汽车试点工作的初衷不完全一致,对平行进口企业来说几乎不可能,将会导致在2020年国六全国实施时,平行进口行业全面停滞,从中国进口汽车行业中“消失”。

8、庞大集团宣布司法重整

2019年9月5日,曾在2011年国内第一家通过IPO在A股上市的庞大集团汽贸集团,市值一度超过630亿元。多年位居汽车经销商百强首位的庞大集团,经历了一系列风波后,宣布司法重整。重整计划获法院裁定批准之后庞大集团主动进行一系列大刀阔斧的动作,彰显了庞大集团重整的强大信心。

9、广汇汽车、中升汽车与邮储银行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2019年12月18日,中国邮储银行作为汽车金融领域的生力军和金融行业的骨干力量与广汇汽车、中升汽车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强强联手,共同推进市场探索与行业深耕,为中国汽车市场的发展注入了一针强心剂,更为中国汽车行业的发展树立了新的典范。

10、新希望集团进军二手车行业

2019年12月21日,新希望集团南宁新畅行智慧二手车城开业典礼,新畅行智慧二手车城是新希望集团在二手车新赛道上的首个里程碑。打造全国具有标杆价值的汽车商业文化综合体,以二手车产业整合运营为使命,为消费者提供二手车消费新场所打造一个真正令消费者认可、信赖的市场,并将在全国范围内陆续呈现。

本文来源于汽车之家车家号作者,不代表汽车之家的观点立场。

根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是,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即购买新车和二手车的最低首付分别为所购车价的20%和30%。这就意味着,新能源汽车、新车、二手车的首付最低要在所购车全款的15%、20%、30%.

扩展资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独立的中介机构;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必要设施;

(三)有3名以上从事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专业人员(包括本办法实施之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

(四)有规范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二手车卖方应当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或者处置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确认卖方的身份证明,车辆的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保险单、交纳税费凭证等。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出售、委托拍卖车辆时,应持有本单位或者上级单位出具的资产处理证明。

第十六条出售、拍卖无所有权或者处置权车辆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第十八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时应当向买方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承诺,并在经营场所予以明示。

第十九条进行二手车交易应当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二手车所有人委托他人办理车辆出售的,应当与受托人签订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委托二手车经纪机构购买二手车时,双方应当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委托人向二手车经纪机构提供合法身份证明;

(二)二手车经纪机构依据委托人要求选择车辆,并及时向其通报市场信息;

(三)二手车经纪机构接受委托购买时,双方签订合同;

(四)二手车经纪机构根据委托人要求代为办理车辆鉴定评估, 鉴定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五)养路费缴付凭证;

(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七)车辆保险单。

第二十三条下列车辆禁止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

(一)已报废或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

(二)在抵押期间或者未经海关批准交易的海关监管车辆;

(三)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架号码与登记号码不相符,或者有凿改迹象的车辆;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不具有第二十二条所列证明、凭证的车辆;

(八)在本行政辖区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车辆;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车辆。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发现车辆具有(四)、(五)、(六)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执法机关。

对交易违法车辆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拍卖企业拍卖二手车时,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进行二手车直接交易和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二十五条二手车交易完成后,现车辆所有人应当凭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的条件。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二手车鉴定评估应当本着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进行;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评估。

第二十八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公正和公开原则,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包括是否属事故车辆等评估内容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人员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涉案、事故车辆鉴定等评估业务。

第三十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

第三十一条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所在地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二手车流通监督管理遵循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通过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上述信息汇总后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国二手车流通信息。

第三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定期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建字 [2004]第70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及据此发布的各类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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