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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手车群(2013年天津机动车限号政策)

发布时间:2024-04-19 20:34:50 游览:76 次

都有全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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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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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政发〔2013〕41号

根据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机动车保有量的合理有序增长,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小客车,是指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及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其他需要实施调控的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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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市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客车实行增量配额指标管理。增量指标须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三、全市小客车增量配额指标及配置比例由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四、企业、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配置指标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

五、2013年12月16日零时后,单位和个人购置小客车、小客车过户、非本市小客车转入本市的,在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六、为做好各项工作衔接,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至2014年1月15日24时止,全市暂停办理小客车的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

七、公安交管部门于2013年12月16日零时前已正式受理但未办结的小客车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申请,继续办理相关手续,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八、工商部门应于2013年12月16日到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含二手车交易市场)收取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已经签订的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车辆销售统一发票存单(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定金交款凭证及有关台账资料的复印件,对销售合同进行备案审查,于2013年12月22日17时前将审查汇总的合同备案材料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关公证机构。

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单位和个人与汽车销售经营商(含二手车销售经营商)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并交付定金,或者签订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并取得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应于2013年12月25日17时前向本市相关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公证机构星期六、星期日正常上班)。逾期申请的,公证机构不再受理。相关公证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于2014年1月6日17时前出具公证证明,并将公证认定的车辆登记表及电子文档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工商局封存备查。取得公证证明的单位和个人无需申请办理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可直接办理车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的变更登记。公证费用由市财政负担。

个人申请公证,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非天津籍户口的须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办理相关业务,必须由车主本人亲自前往办理,不能由他人代办。

法人申请公证,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车辆销售合同(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过户身份证预签登记表)、定金交款凭证或者车辆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办理相关业务,可由代办人申办,并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证明、代办人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九、工商部门应于2013年12月16日对各二手车交易市场中,截至2013年12月16日零时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盘点,逐一将车辆信息进行备案造册,于2014年1月6日17时前出具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并将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交管局和相关公证机构封存备查。已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信息,由市交通港口局向社会公布。

经审核认定的存量二手小客车进行交易,办理转移登记前,凭存量二手小客车登记确认证明及有关材料到市交通港口局直接取得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存量二手小客车只能进行一次转移登记,且原车辆所有者不产生更新指标。

十、对2013年12月16日零时后的倒签合同、变更发票或交款凭证开具时间、发布虚假信息等汽车销售交易行为,导致车辆无法办理注册、转移及转入本市变更登记的,买卖双方按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于2013年12月底另行公布。

十二、本通告自2013年12月16日起实行。

咨询网站: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www.tjlegal.gov.cn;

咨询单位: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电话:24539354,24539353;

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9号。

特此通告。

2013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津政发〔2013〕42号

为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按照《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天津建设纲要》(津党发〔2013〕19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9时和16时至19时,禁止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通行。

二、自2014年3月1日起,每日7时至19时,禁止货运机动车在外环线上通行。

三、自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1月10日,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7时至19时,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在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实施按车牌尾号区域限行交通管理措施。

四、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按车牌尾号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区域限行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5组,定期轮换限行日,分别为:

(一)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4月1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

(二)自2014年4月13日至2014年7月12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

(三)自2014年7月13日至2014年10月11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和7、3和8;

(四)自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1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限行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和6、2和7。

以上机动车车牌限行尾号与北京一致,如有变化另行通告。

五、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

(二)公共汽车、班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班车证)、长途汽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长途车证)、大中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邮政专用车(持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邮政通行证);

(三)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使”字号牌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

(五)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六、为方便群众出行,公安交管部门为拥有同组和相同限制尾号的单位和个人、家庭机动车变更号牌,并对持有自动挡准驾车型且左下肢残疾的驾驶人发放专用通行证。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人名下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

(二)属夫妻双方名下各有1辆或多辆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

(三)属同一家庭(一个户口簿内的家庭成员)拥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

(四)单位名下拥有2辆(含)以上机动车,且车牌尾号均为同组或相同限制尾号的。

咨询网站:天津政府法制信息网;

网址:www.tjlegal.gov.cn;

咨询单位: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电话:23394637;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湖北路8号。

特此通告。

  2013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3〕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崔津渡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孙文魁 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武长顺 市政协副主席、市公安局局长

成 员:龚建生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剑刚 市商务委主任

韩启祥 市监察局局长

武 岱 市交通港口局局长

苗宏伟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海福 市工商局局长

姚来英 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局长

雷颖君 市法制办主任

钱长龙 市审批办主任

程安亭 市国税局局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政策制度,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港口局,办公室主任由武岱兼任。

工作任务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2013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汽车牌照摇号申请怎么申请

日前,《天津市关于促进消费恢复提振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正式印发。《若干措施》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部署要求的基础上,聚焦重点、精准施策,紧紧抓住我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有利契机,在做好疫情防控基础上探索新的消费规律和特点,加强消费供给,打造更多场景,丰富消费新业态,提升消费市场活跃度,加快消费回补和潜力释放,提振消费信心。

消费是畅通国内大循环的关键环节和重要引擎,对经济具有持久拉动力,事关保障和改善民生。当前国内消费需求恢复缓慢,有效需求不足已成为经济运行的主要矛盾。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天津实际,研究制定了《若干措施》。

《若干措施》呈现三方面特点。一是聚焦重点领域,精准释放消费潜力。《若干措施》聚焦汽车消费、家电家居消费、住房消费、文旅消费、夜间消费、农村消费、会展消费、新型消费等重点领域,精准施策、靶向发力,提振消费市场信心。二是坚持效果导向,强举措求突破。如针对群众关心的小客车摇号指标问题,《若干措施》中提出定向投放2万个个人小客车专项摇号指标,面向仍在摇号且已累计参加60期以上(含60期)的“未中签”申请人进行配置,进一步激发汽车消费需求。三是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天津特色。《若干措施》立足我市实际,提出结合优势资源构建文旅消费新场景,打响“夜津城”、海河国际消费季品牌,开展振兴老字号行动等具体举措,增强发展活力,推动我市消费市场繁荣发展。

《若干措施》从9个方面提出了19项具体措施,打出促消费“组合拳”“连环招”,全方位释放我市消费潜力。在鼓励汽车消费方面,推出了增加个人专项摇号指标、加大新能源车推广应用、搞活二手车市场3项措施。在支持家电家居消费方面,推出了强化家电消费扶持、鼓励开展家电家居促销活动2项措施。在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方面,推出了稳定住房消费1项措施。在拓展文旅体消费方面,推出了打造精品旅游线路、强化文旅市场线上线下合作、构建文旅消费新场景3项措施。在繁荣夜间消费方面,推出了打响“夜津城”品牌、丰富夜间活动内涵2项措施。在激活农村消费方面,推出了加快开展消费品下乡、推进农产品进城2项措施。在做强会展消费方面,推出了安全有序恢复展会活动、强化展销联动2项措施。在培育新型消费方面,推出了创新消费业态和模式1项措施。在优化消费环境方面,推出了开展消费促进活动、优化消费金融服务、营造放心消费环境3项措施。

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将加强统筹协调、政策联动,推进《若干措施》各项任务落实落细,促进我市消费市场恢复提振,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原标题:《我市出台19条措施加快消费恢复提振 丰富消费新业态 提升市场活跃度!

在www.tjjttk.gov.cn网上报名。

以下是步骤:

1. 打开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www.tjjttk.gov.cn ,点击“增量指标申请”-“个人申请”菜单,进入个人申请界面。

2. 阅读《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选择“身份类型”,然后点“下一步”。

3. 如实填写个人资料。在申报填写界面,认真仔细阅读各提示,如实填写相应信息。并阅读页面下的提示,信息确认填写无误后点击“下一步”,如想重新选择身份类型点击“返回”。

4. 完成申请。系统提示申请成功后,就可以查看个人申请表。以后也可以通过首页的登陆窗口,根据手机号和密码登陆查看。

扩展资料:

摇号买车的方法是先报名预约排队,再统一参加摇号。电脑随机出10个号码,摇号者从中挑选一个号码。鉴于北京堵车严重的情况,北京市政府决定于2011年开始采用摇号的方式限制购车。2011年1月26日,备受瞩目的北京首轮机动车购车摇号正式举行,共有18万多名个人争夺17600个新增车辆指标。

北京新摇号措施2013年11月底公布,2014年1月起实施。天津市2014年1月1日起实施摇号和拍卖购车政策 。

2018年7月1日起,杭州市小客车调控新政策将开始实施,调整后的政策增加了机动车号牌久摇不中群体的中签概率。

2010年12月23日,北京宣布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并不再增加公务用车指标。北京从2011年起实施以摇号方式分配车辆指标的措施,平均每月两万个,个人占8%。 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北京交通改善措施”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北京交通改善措施。措施明确,“十二五”期间,北京将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并不再增加公务用车指标。措施中指出,将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企事业、社会团体法人和个人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小客车配置指标。

参考资料:

购车摇号—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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