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进口/出口任何动物、雀鸟、爬虫、植物、除害剂、泥土及植物病虫害,必须预先领有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所签发的有效许可证或准许证。
进口供食用的动物方面,则必须附有由来源地方禽畜卫生主管当局发出的有效健康证明书和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所签发的进口许可证。
至於进口由中国内地生产的切花/蔬菜/非濒危植物,则无需领有进口许可证或证明书。
经香港转运的动物、雀鸟或爬虫,亦须领有由渔农自然护理署署长签发的有效特别许可证。
香港对进口的狗或猫设有检疫限制。在运送时,这些动物应放於篮、篓、笼或适当的容器内。此外,《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第 169 章)的有关条文亦必须遵从。
凡 进 口 动 物、 雀 鸟 及 爬 虫 动 物, 须 受 《公 众 卫 生 (动 物 及 禽 鸟) 条 例》(香 港 法 例 第 139 章)及 《狂 犬 病 条 例》(香 港 法 例 第 421 章)管 制。 除 非 事 先 获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签 发 许 可 证, 否 则 不 得 把 此 等 动 物 及 爬 虫 动 物 带 入 香 港。 进 口 到 香 港 的 猫 狗, 或 须 接 受 为 期 30 天 至 4 个 月 的 检 疫。
查 询 可 联 络 香 港 九 龙 长 沙 湾 道 303 号 长 沙 湾 政 府 合 署 5 楼 渔 农 自 然 护 理 署 进 出 口 组, 电 话: (852) 1823, 传 真:(852) 2375 3563。 (或 浏 览 网 页:http://www.afcd.gov.h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