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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化工程招标文件(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3 10:59:40 游览:55 次

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全文」

 《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2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整理的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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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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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县(市、区)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规划、建设、城管、财政、公安、消防、工商、税务、物价、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组织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备案登记,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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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参与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组建和改选业主委员会等工作,调处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业主大会决定实行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必须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规划区内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者零星住宅,由社区居委会实行准物业管理,提供公共区域保洁、绿化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等基本服务。业主大会成立后准物业管理活动自行终止。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归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该区域内已自然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封闭小区的,且不存在共用设施设备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不同物业管理区域,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信用等基本信息,接受公众查询。

 本市以外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的,应当经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查。

  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定权利,承担法定义务。

 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提供联系地址、通讯方式,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的个人信息应当保密,除配合执法部门执行公务外不得泄露。

 第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满两年的。

 第十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社区居委会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章程(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第(一)至(四)项内容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简历、相片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第十二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邀请所在社区居委会列席。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或者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不能亲自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参加。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责令限期召开;逾期仍不召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召开。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以上的单数,从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不得向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不得收受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3人。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所作决定必须经过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需要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召开3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听取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建议和意见。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业主委员会的任期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任期届满前2个月,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等损害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可以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管理有关事项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应当至少每年公布一次,公布的内容、次数、地点等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领取报酬及其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备案证明。

 (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四)《业主大会章程》;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名单及其业主身份证明;

 (六)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将变更事项重新备案。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行终止,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告全体业主: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呈;

 (四)被法院判处刑罚。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中止其委员职务,并提请下次业主大会会议审议:

 (一)不履行业主义务、不遵守管理规约,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

 (二)一年内三次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业主委员会中止委员职务时,应当允许该委员提出申辩并记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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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面积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算: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下的,按4‰计算;3万平方米以上不足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2‰计算;10万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1‰计算。

 物业管理用房按照前款规定计算低于50平方米的,应当按照不低于5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

 业主委员会的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建筑面积一般不低于2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应当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进行审查确认。

 物业管理用房一经确定,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可以独立使用、能够确权的房屋,具备通水、通电、初装修、卫生间等基本条件。

 物业管理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用于抵押、交换、买卖。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新建住宅小区配置安全防范设施:

 (一)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配置带管理中心的联网式楼宇对讲系统;

 (二)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小区,配置带管理中心的联网式楼宇对讲系统、带红外线夜视功能的电子监控装置和红外线周界防越报警系统。

 新建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并书面承诺物业管理用房和安全防范设施的配置情况。

 第二十六条 新建项目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但投标人少于3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经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

 建设单位应当参照建设部的示范文本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15日内,根据服务项目的规划建设条件、物业管理服务方案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证明》。物业服务企业凭《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证明》报当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会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照建设部的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做出约定。

 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作出必要的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十九条 新建商品住宅经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办理公共物业承接验收手续:

 (一)小区总平面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属全体业主共有的房产及共用设施设备清单;

 (五)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以下项目进行接管,并且进行必要的使用试验:

 (一)物业管理用房;

 (二)安全防范设施、设备;

 (三)化粪池、排污(下水)管道、公共照明、道路、绿化带等共用配套设施;

 (四)其他需要接管的共用设施设备。

  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参照建设部的示范文本签订。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内容、定价形式和标准根据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准物业管理的,其收费标准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服务项目指导价执行。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布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应当对物业管理的各项资金建帐立制,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实行包干制收费的,应当定期公布利用物业公共区域或者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共有财物进行经营的收支情况。

 第三十四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从小区大门进出的临街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同属于该小区物业管理的范围,统一纳入小区物业管理,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征得业主同意后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

 第三十六条 ?利用物业公共区域或者共用设施设备以及业主共有财物进行经营的,其管理、收费和利益分配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经营收入按照约定扣除一定服务费用后的余额归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临时管理规约以及小区其他管理规定建立专户管理,定期公布账目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使用费应当向终端用户收取:

 (一)业主自用的向业主收取,电梯、转供电、二次供水、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的专项性服务费由受益业主分摊;

 (二)物业服务企业使用的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有关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有关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第(一)项规定费用的,可以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住宅小区内的公共用水用电价格应当按照居民用水用电价格计价。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

 第三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主动退出物业管理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3日内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10日内与业主核对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必须服从小区物业管理,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登记,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审查业主提交的申报登记材料。对符合规定的装饰装修项目与业主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为施工人员办理出入证件。协议应当明确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违约责任,可以约定收取适当的建筑垃圾清运费,但不得超出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四十一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二)侵占、损坏共用部位、公共场地、共用设施设备;

 (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变物业规划用途、搭盖建(构)筑物、在住宅外立面以及非承重墙上开门窗;

 (四)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宠物;

 (五)违反规定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六)违反规定倾倒垃圾、污水和抛掷杂物;

 (七)在建(构)筑物上涂写、刻画或者违反规定悬挂、张贴宣传品;

 (八)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标准噪音;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前款第(一)至(八)项内容应当在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中明确约定。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装饰装修的施工监督以及物业管理区域的秩序维护,发现违反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和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必须立即制止并督促改正。已经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以及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隐患,有关业主应当给予必要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养护,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因物业使用、装饰装修、维修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其他人人身财产损坏的,责任人应当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

  第六章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十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原则,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立、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下设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当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四十七条 商品住宅、非住宅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所在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的5%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具体交存金额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国家和本省的交存标准作出调整时,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物业已经交付使用但未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补交。具体交存方式和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负责追缴。

 本办法实施后已出售但未交付的物业,业主应当在办理交付手续前按照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现行标准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经办理交付手续但未缴交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补交,拒不交纳的,由业主委员会依法追缴。

 第四十九条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商品住宅业主和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

 已经成立业主大会的,经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委员会设立专户管理。原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申请,可以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开设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接受业主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建设单位之间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调解或者依法向法院起诉。

 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房地产、规划、建设、物价、城管、公安、环保、工商、消防等执法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单位投诉或者举报。有关单位受理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章装饰装修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或者不良行为纪录。

 第五十二条 业主及物业使用人不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发书面通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等方式催缴。经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加收滞纳金,合同未约定的按每日3‰的标准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进行资质审查或者批准的;

 (二)不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评定标准进行物业服务等级评定的;

 (三)因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滥用了职权、贪腐收受了贿赂、徇私与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大厦写字楼、医院、学校、专业市场、工业区以及其他非居住房屋的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其他实际合法使用房屋的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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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帮忙找一下:鲁价费发[2002]180号 这个文件,找了好多天了,一直没找到,非常感谢!

根据“XX佳园”的设计特点,现拟出“XX佳园”物业管理方案。我们真诚希望在与贵方合作中,能使业主和住户能充分享受到物业管理所带来的方便、温馨和周到的服务,使“XX佳园”物业持续升值,为住户营造一个安全、整洁、优美、方便的阳光社区,提升生活品质,实现业主、开发商、物业公司和谐、多赢的经营目标。

一、XX佳园物业概况

“XX佳园”位于福厦路、环城西路与205国道交汇处,总建筑面积约2万平方米,小区以多层住宅为主,配有较高价值的店面,其中A区、B区占据交通“黄金点”,交通便捷,银行、学校、超市、酒店、邮局等生活设施齐全,是居家置业的理想物业。美丽的社区,更需要“阳光物业”这样较耐心、细致、负责任的物业公司去用心呵护。

二、公司接管后将采取的管理档次及服务标准

根据XX佳园的实况,我司确定XX佳园物业为中高档管理。其服务标准如下:

(一)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服务电话,接受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报修、求助、建议、问询、质疑、投诉等各类信息的收集和反馈,及时处理并有回访记录。

(二)定期向住用户发放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对合理建议及时整改。满意率达95%以上。

(三)建立落实维修承诺制,零修急修及时率100%,返修率不高于1%。

(四)每半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

(五)物业档案、业主楼案、设备设施档案齐全。

(六)常规性公共服务

1、房屋管理及维修养护

(1) 栋号、楼层、房号等标志明显,设立引路方向平面图。

(2) 物业外观完好、整洁、外墙无脱落,无乱贴、乱涂、乱画现象。

(3) 空调安装统一。

2、共用设备管理,保证设备与机房环境整洁,设备良好,定期保养无事故隐患。

(1)供电系统。保证正常供电,停电提前1天通知用户,备用应急发电机可随时起用。接地电阻每3年检测1次。

(2)弱电系统。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故障及时排除。

(3)消防系统。24小时值班;设备设施齐全、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组织开展消防法规及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明确各区域防火责任人;消防疏散通道畅通;保证无火灾安全隐患。

(4)给排水系统。每半年清洗水池1次,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水池、水泵周围清洁卫生,无二次污染;停水提前1天通知;消防泵每月进行1次操作,每年进行1次全面检查;排水系统通畅,汛期道路无积水,地下室、车库、设备房无积水、侵泡发生;遇有事故,维修人员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并无长时间停水;制有应急处理方案。

3、共用设施管理。共用配套服务设施完好,道路、楼道等公共照明完好,道路通畅,路面平坦。

4、保安及车辆管理。

(1)专业保安队伍,24小时值班及巡逻,保安文明执勤,言语规范,处理突发事件。

(2)出入车辆有序,无堵塞交通现象,不影响行人通行。

(3)车辆出入管理严格,有登记。

(4)停车场停放整齐,场地整洁。

(5)危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6)联系群众,搞好群防群治。

(7)在公安派出所指导下搞好治安管理。

5、环境卫生管理。做到定人、定地点、定时间、定任务、定质量。

(1)环卫设施完备。

(2)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

(3)垃圾日产日清,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

(4)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现象,大堂、楼梯、扶栏、天台、屋面等保持洁净,共用场地无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5)做好环卫宣传工作,提高人的清洁卫生意识。

6、绿化管理

(1)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现象。

(2)花草树木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

(3)绿地无纸屑、烟头、石块等杂物。

(4)绿化完好率达到95%以上。

7、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二次装修)。全过程监控,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1)受理本小区二次装修咨询与审批。

(2)所有装修人员到管理处办理出入证。

8、房屋租售管理。

(1)督促外来人员在三天内办理《暂住证》手续。

(2)配合派出所、居委会对小区内租户、流动人员的调查,并登记在册,确保小区的生活安全。

9、社区文化

(1)设立学习宣传园地,开展健康向上的活动。

(2)制有居民精神文明建设公约。

(3)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展各项工作。

(4)业主满意率95%以上。

(七)针对性的专项服务(代理业务)

1、代住户进行室内卫生清扫、室内装修、搬家等。

2、提供空房代管、房屋中介等服务。

3、代定报刊、邮件报刊的代收代发。

4、提供维修服务并做到小修不过夜,中修三天完成。

5、安装、维护和修理各种家用电器和生活用品等。

三、公司拟采取的管理方式

“对物业进行严格管理,为业主、开发商提供优质服务”是本公司的根本理念,规范化管理,贴心服务,铸造品牌物业公司的信誉与形象。

(一)标准化管理

物业管理涉及面广,一般住用户对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标准、档次很难进行全面了解,业主对服务质量与收费关系的误解是当前物业公司与业主关系僵化的一个主要原因。房屋及设备保养不及时、日常管理松懈、随意是物业管理水平低下、业主怨声载道的根本原因。本公司从项目前期管理、入伙、二次装修、房屋维修与养护、给排水及电气设备管理、消防、安全、保洁、绿化以及便民服务,均实施全面的、标准化质量管理,使本公司物业管理行为向规范化的国际惯例靠拢,在内部管理上自律、制度上创新,以达到管理严格有序、服务质量高的管理目标,使开发商放心、业主满意、公司信誉度得到提高。

(二)沟通服务至上

组织、沟通、协调能力是物管企业的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素质,具备这项素质,工作中的各项矛盾往往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反之,则误会重重,隔阂加深。目前大多数物业公司受投诉主要在于沟通不畅所致。为此,本公司专门设置业主联络处,通过礼貌走访、接待业主投诉、较好解决业主提出的问题(合理要求)、答复业主疑问、设置业主交流箱、公示栏、宣传栏等方式,发展与业主的良好关系。同时,鉴于物业管理是一项具体、繁琐的业务,公司要求管理人员亲力亲为,实行走动式管理,亲临服务一线,直接了解业主需求,认真负责,讲道德,重诚实,对业主有求必应,保证服务质量。凡是业主对入伙交房时提出的涉及与开发商有关的问题,我们将利用规范物业公司的耐心、亲切的服务优势对业主进行沟通、疏导和抚慰,有效化解部分业主似懂非懂的怨气、误解或投诉,并按物业管理的规范要求登记下来,书面呈报开发商。绝对禁止加剧业主与开发商、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错综复杂矛盾的做法与行为。

(三)缔造亲善的社区文化

创造一个和谐、文明、舒适、优美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是我公司与业主的共同愿望。因此,本公司提倡文明、礼貌、亲善的社区文化,与业主共建共荣、友好相处、相互信任,主导公司员工发展与业主、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的友好协作关系。不论员工在工作期间或在工作区域之外,业主或员工的难处是否关系到本人,都要热心助人、温善相待,主动构架良好的人际关系,为小区、为业主、为自己、为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开辟一方文明的净土。

四、为开展XX佳园物业管理所配置的人力、物力资源

(一)人员设置。

根据所确定的管理档次及实地考察,按物业管理面积2万平方米计算,本公司“XX佳园”管理处拟设置工作人员11人。

职位 人数 负责内容

管理入主任兼业主联络处主任 1人 负责总体工作安排、业主沟通

工程人员 1人 负责设备、设施维修、保养

车管员/收银员 2人 停车场管理、出纳、收费

保洁绿化人员 1人 负责保洁绿化

保安人员 6人 负责岗亭、车辆出入、巡逻

注:财务人员由总公司兼任。

(二)综合效益简要分析

XX佳园综合管理费及维修金收费标准可为(以上收费标准仅供参考,最后的收费标准以物价局批复标准收费):

管理费 维修金

多层住宅 0.50元/平方米·月 0.20元/平方米·月

商场 1.50元/平方米·月 0.25元/平方米·月

地上车位 40元/位·月

地下车位 60元/位·月

五、XX佳园物业管理的具体操作

公司贯彻“以人为本、业主至上”的服务理念,从项目前期管理、入伙、二次装修、房屋维修与养护、给排水及电气设备管理、消防、安全、保洁、绿化以及便民服务,均实施全面的、标准化质量管理 。逐步建立完善的安全保卫系统、设备设施维护系统、环境保结系统、绿化维护系统、共用设施管理系统、社区文化活动组织系统。

(一)前期准备

公司派出专业人员对待承接项目进行深入研究,了解项目规划、物业特点以及周边地区物业分布情况、安全状况,结合本方案拟定特定物业项目的管理方案;进驻前二个月开始筹建物业管理队伍,进行人员选拔、培训,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各项管理规定及工作流程,拟定用户手册、业主公约及前期物业管理协议;进驻前一星期必须安排好管理用房、员工宿舍及管理处相关办公设备;物业接管必须进行验收评估,妥善进行钥匙、图纸资料的交接。

1.内部机构的设置与拟定人员编制

2.物业管理人员的选聘和培训

开展管理工作前3个月。培训内容为:专业管理概念,紧急应变的处置,业主及用户投诉的处理,特别电梯配电应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

3.规章制度制定

1)、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法律、法令、文件和示范文体,编写《业主公约》、《用户手册》并在入伙时发放。

2)、制定严谨、科学的管理文件(各项守则、管理规定,各级员工岗位职责及工作程序)并在入伙前完成。

(二)物业管理的启动

1.物业的接管验收

1)、产权资料(项目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建筑执照)。

2)、技术资料(竣工图、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等)

2.入伙管理

1)、房屋验收、交接执行公司严谨、科学的“入伙管理系统”。发放入伙通知书、住户手册,明确入伙验收手续、收费标准,签署“业主公约”,礼貌、热忱接待业主,主动解释有关疑问;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业主公约;通过宣传使用户了解和配合物业管理工作;向用户发放《用户须知》、《用户手册》;配合用户搬迁,应打扫好室内外卫生、清扫进出道路、协助用户搬迁以及交通指挥等;做好用户搬迁阶段的安全工作,合理协调保安人员值班、巡逻,适当增加保安力量。

2)、建立业主档案和产权备案。在办理移交手续中,系统了解业主相关资料,建立顾客档案,界定每个产权人拥有产权的范围和比例,建立产权备案制度,为今后顺利管理打好基础。

3.二次装修施工全过程监控

二次装修管理攸关楼宇的建筑风格、品质,因此,为了保证楼房长期正常使用,公司将依《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第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厦门市建筑外墙装饰管理规定》、《家庭居室装饰二次装修管理试行办法》、《厦门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用户手册》、《业主公约》执行管理。

作业现场管理时,管理处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控制现场的各种粉类、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减轻或避免对相邻居民的日常生活造成影响。

安全防范管理。二次装修施工人员须按政府规定办理证件,接受管理处管理,留宿施工人员由业主或代理人书面担保,防范治安事件发生;进行二次装修中用电、煤气、明火安全管理,消除消防隐患;二次装修与入住并存期间,加强安全防范重点宣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不遗留安全隐患。

环境卫生管理。规范二次装修材料及垃圾的运输和堆放,严禁投入下水道,确保楼宇内道路通畅及环境整洁;加强噪声控制,限定二次装修施工时间或进行噪声隔离,最大限度降低对周边居民正常生活及工作的影响,控制入住和二次装修期交叉时造成的环境影响。

共用设备设施管理。确保二次装修中水电主干线、消防设施等户内外设备设施不受破坏,严禁任意动用消防设施,使其正常运行。

外二次装修管理。严禁破坏外墙整体美观,不得在外墙凿洞;禁止安装雨阳蓬或作任何形式的封闭;窗户、落地窗防护栅应设在窗扇内侧;公共部位严禁安装、架设私家物品及构筑物,尤其是私自在楼梯口加装铁门。

土建二次装修管理。不得用重磅大锤进行野蛮施工,以防止破坏楼板结构;不得变更或破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等建筑主体结构、外墙、屋面防水、厨卫防水;外墙体埋设管线,须进行防水处理,以防止外墙渗水;不得在无梁板上砌筑樯体。

水电设施二次装修管理。严禁在结构楼板凿沟埋管、在公共墙体埋设水管;厨卫下水主管检查口不得封死;二次装修前堵塞好下水口,以防止二次装修土头、杂物造成堵塞;墙体及吊顶内埋设电线应使用套管;动员住户在进行吊顶装饰时留出检查口。

装修工程完工后,由装修户通知管理处工程部对工程进行验收,出具竣工验收单并办理相关手续。

(三)完善的日常物业管理服务

A、安全保卫系统

1、总体安全环境管理

在社区四周、车床进出口、社区出入口,电梯轿厢内设置闭路监控系统,建立24小时不间断监控资料;结合公安110报警系统,对突发安全事件及时解决,依法办事。

培训专业保安巡查员队伍,保安巡查员统一着装、佩戴明显标志,文明值勤,言语规范,认真负责,对社区进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定详尽巡逻路线及频次;对危及人身安全处设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在出入口处对来访客人进行登记,控制楼宇内流动人员数量,防止推销人员散发广告传单或无关人员流窜;建立我公司覆盖全厦门市的物业保安呼叫系统,遇有突发事态,可以立即调配全公司人力和物力集中支援;制定应急准备和应急措施,如防台风、防地震方案等。

2、对出租户管理

租户的社区角色不同,人员流动性大,社会背景、身份也极为复杂,因此,出租户管理成为当今物业管理中较难处理的问题。我公司将从提倡亲和社区文化入手,对租户进行分类拜访与重点关注;配合派出所、居委会对小区内租户、流动人员的调查。确保楼宇内业主、租户的生活安全与人际和谐。

3、车辆交通及道路管理

楼宇停车场有专人疏导,管理有序,排列整齐,机动车辆出入有登记;非机动车车辆按规定位置停放;每天巡查楼宇内道路,确保道路通畅,路面平整;井盖无缺损、无丢失,路面井盖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及业主的日常生活。

4、科学管理

记录全面的事件日志,针对事故多发地加强巡逻及监控,消灭安全隐患。

B、设备设施维护系统

1.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

主出入口设楼宇平面示意图,幢、单元(门)、户标号标志明显;定期检查外墙,发现破损及时修补,确保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无脱落、无污迹;空调安装位置统一,冷凝水集中收集;设立小告示板,开展与业主交流,及时通报相关事项。

2.共用设备管理

本公司设备保养与维修,一是以预防为主,坚持日常保养与计划维修并重,使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二是对房屋设备做到“三好”,“四会”和“五定”。三好是指用好、修好和管理好重要的房屋设备。“四会”是指物业维修人员对房屋设备要会使用、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五定”是对房屋主要设备的清洁、润滑、检修要做到定量、定人、定点、定时和定质;三是实行专业人员修理与使用操作人员修理相结合。以专业修理为主,同时设备的使用操作人员参加日常的维护保养和进行部分的小型维修。四是完善设备管理和定期维修制度。制度科学的保养规程,完善设备资料和维修登记卡片管理,合理制定定期维修计划。

1)给排水设备管理

管理目标:细心保养,确保给排水设备、阀门、管道工作正常,无跑冒滴漏,方便住用户生活。

供水设备(包括蓄水池、供水泵、管网、屋顶水箱、水表、阀门等)。对生活水泵、给水管网定期检修及防腐保养,确保供水设备运行正常、设施完好、无渗漏、无污染;每天2次巡视水泵房、给水管网、屋顶水箱;水泵、水池、水箱有严格管理措施,无污染隐患;生活用水的水质符合卫生标准;对二次供水蓄水池、屋顶水箱每半年清洗、消毒一次,无二次污染,保存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停水提前一天通知住用户。

排水管理。每天巡视排水管道等设施,确保排水、排污管理通畅,无堵塞、外溢现象;汛期道路、车库、设备房无积水、浸泡发生;每年一次清理化粪池、污水井;遇有事故,维修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抢修,无大面积跑水、泛水、长时间停水现象。

2)供电设备管理

供电设备(变压器、电表、供电线路、总开关、户外型负荷开关、户内型漏电保护自动开关、避雷针等)。建立24小时运行和维修值班制度,及时排除故障;每天检查供电线路,确保正常供电,道路、楼道等公共照明完好;建立配电室巡查制度(每班巡查一次,每月细查一次,半年大检修一次),并做好运行记录;停电提前一天通知各用户;临时施工及住(用)户装修制定临时用电管理措施;发生地震、火灾、水灾等情况及时切断电源;备用应急发电机随时起用。

配电房管理。由机电技术人员管理和值班,无关人员禁止入内;建立配电运行记录,每班巡查1次,每月细查1次,半年大检修1次,查出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室内照明、通风保持良好;操作开头的标志明显,停电拉闸要挂标志牌,检修停电,更应挂牌;操作及检验时,必须按规定使用电工绝缘工具、绝缘鞋、绝缘手套等。

供电设备的正常维护和保养。观察种类仪表、电压是否正常,使用电流的变化情况,高峰用电时的电流数值,三相电流是否平衡,对照值班记录检查分析有关差异;核对各个支路的实际负荷是否与装设的保护元件整定值相符合;配电箱固定是否牢固,箱内器件是否完好无损,各闸具的接头有无松动,操作是否灵活,刀刃及接点有无烧伤,导线绝缘是否老化、变脆、熔断器有无焦痕;导线绝缘是否良好,各类绝缘导线的绝缘是否老化,各接头处无烧焦、变脆、绝缘包布有无失效,接头之间有无腐蚀现象;金属管连接的地线是否良好,有无虚脱或腐蚀,各种管路固定是否牢固。管子接头有无脱扣拔节现象,管路有无塌腰变形;各用电器具是否牢固;各种地板的接地电阻是否符合规定。

3)弱电设备管理

每天对门禁对讲系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故障能及时排除。

4)消防管理

消防控制中心24小时值班,消防系统设施设备齐全,完好无损,可随时起用;制订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消防管理员接受严格正规的培训。

建立日常防火检查制度,每周一次检查消防系统设施设备,每月全部检查一次,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安全隐患,确保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标识完整,可随时起用;在明显处设立消防疏散示意图。照明设施、引路标志完好,紧急疏散通道畅通无阻;全体管理人员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使用方法并能及时处理各种问题;组织开展消防法规及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明确各区域防火责任人;建立义务消防队,制订突发火灾应急方案;每年举行一次消防演习,增强应急技能、提高业主消防意识。

C、环境保结系统

环境卫生管理的目的是净化环境,给住用人提供一个清洁宜人的工作、生活环境。我司对清洁卫生工作将严格“五定”管理,即定人、定地点、定时间、定任务、定质量。

管理标准:垃圾箱、果皮箱等环卫设备完备;标准化保洁(专职人员及清洁卫生责任制);垃圾日产日清,定期进行卫生消毒灭杀;房屋公共部门共用设施无蚁害;楼宇内道路等共用场地无纸屑、烟头等废弃物;房屋共用部位保持清洁,无乱贴、乱画;楼梯扶栏、天台、公共玻璃窗等保持洁净。

1、日常保洁

范围 工 作 内 容 频 次 标 准 备注

楼道 1 收垃圾,洗垃圾桶 2次/天 无遗留物、臭味

2 扫地板及楼梯 1次/天 无杂物,无积水

3 冲洗楼梯 1次/周 无杂物,无积水

4 擦公寓口信报箱 1次/天 无灰尘,无手印

5 擦电梯 2次/天 无灰尘,无手印

6 擦公共防盗门 1次/周 无灰尘

7 擦楼梯扶手 1次/周 无灰尘

8 擦公共天花板 1次/周 无灰尘、蜘蛛丝

9 擦消火栓 1次/月 无灰尘

10 擦窗户 2次/月 无灰尘

道路 1 路面 循环清扫 无杂物

2 路边绿地 2次/天 无杂物

3 水泵结合器 1次/周 无灰尘

4 路灯柱 1次/周 无灰尘

绿地 清理 2次/天 无灰尘、枯叶

2、四害消灭

在楼道、道路、绿地等公共区域,每月定期一次采取措施消灭老鼠、蟑螂,二次消灭蚊子、苍蝇,配合周围区域对四害滋生地消毒处理。

D、绿化维护系统

制定绿化管理标准,定期对楼宇绿化进行浇水、施肥、修剪、杀虫等工作;对楼宇绿化进行改进、栽种;绿地无改变使用用途和破坏、践踏、占用现象;花草树木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无病虫害,无折损、无斑秃;绿地无纸屑、烟头、石块等杂物。

项 目 措 施 标 准

绿化浇水 浇水(依气候变化) 浇足浇透

草皮 修剪(按季节进行) 草皮美观平整

杂草 清除(每周一次) 确保基本无杂草

防虫 病虫害防治(一年2次) 无病虫害

养护 施肥(一年4次) 绿化生长旺盛

乔灌木 修剪造型一年4次

E、共用设施管理系统

制定共用设施管理标准,对业主的共用设施: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定期对共用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开发收益性服务项目,借助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对共用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并引入良好的运营机制充分发挥物业的使用价值,为业主及开发商获取收益也为良好的物业管理注入动力。

F、社区文化活动组织系统

1、社区文化建设

创造一个和谐、文明、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是我公司与业主的共同愿望。在一年里,特别是节日,如春节、中秋节等,管理处腾出活动空间,与社区居委员会一道,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开展各种积极向上的文艺活动,使住用户拥有一份归属感;各项活动事先计划,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并发展与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在楼宇告示栏上设立学习宣传园地;配合、支持、参与社区文化建设,提倡高雅的社区文化。

2、便民服务

“不出社区门,照样过日子”是本公司服务的一项重要目标,当住户遇到生活上或工作上的多方面问题而难以应对时,全公司员工都能够有求必应地提供服务,主动为住户排忧解难,积极开展临时性的、专项性的、业户自愿选择的特约服务方式。

1)、日常服务

设置业主联络处、服务专线,开辟为业主/业主委员会与本公司沟通交流场所,不但要接受住户的质疑、问询、投诉、求助、报修,还要求公司员工必须热情相待,及时处理和反馈住户的各种要求;建立回访制度并记录,定期向住用户发放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对合理化建议及时整改;每半年公开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支情况;代定报刊,邮件报刊代收代发。

2)、特约服务

提供有偿特约维修服务。室内维修装潢业务,小修不过夜,中修三天完成;空房代管,房屋中介;委托代装家用电器;代办家庭清洁、消毒、打蜡;委托代聘各种类型的保姆、家教和医疗护理;信息咨询服务等

六、物业接管事项说明

(一)我公司一旦接受委托进行物业管理,保安、环境卫生等关系小区基本生活秩序的工作立即入场开展,各项接管工作一周内完成,以保障小区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为了高效完成接管工作,公司领导成立以陈副总经理为首的接管验收小组(具9年物业管理工作经验)。成员包括2名工程师、1名会计师。

看看吧,能用吗?

鲁价费发[2002]87号 计价格[200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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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建 设 厅

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

《关于公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2]87号 2002年3月19日

各市物价局、建设局:

现将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省政府同意、鲁政办发[1997]62号文中第四条第(一)款“在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的标准》([1992]价费字37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提高幅度最高不超过30%,在此幅度内可由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自行确定”的规定及省物价局、建委[1993]鲁价涉字第56号文件及相关附件同时停止执行。

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附件:1.计价格[2002]10号

2.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附1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

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维护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条 本规定及《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

第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发包人有权自主选择勘察人、设计人,勘察人、设计人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四条 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投资额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和市场调节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建设项目总投资估算额500万元以下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工程勘察收费标准》或者《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计算,除本规定第七条另有规定者外,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七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凡在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有利于提高建设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可以在上浮2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

第八条 勘察人和设计人应当按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告知发包人有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依据,以及收费标准。

第九条 工程勘察费和工程设计费的金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发包人和勘察人、设计人在《工程勘察合同》或者《工程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勘察人或者设计人提供的勘察文件或者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满足合同约定的内容、质量等要求。

第十一条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作量增加或者工程勘察现场停工、窝工的,发包人应当向勘察人、设计人支付相应的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质量达不到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应当返工。由于返工增加工作量的,发包人不另外支付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由于勘察人或者设计人工作失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勘察人、设计人不得欺骗发包人或者与发包人互相串通,以增加工程勘察工作量或者提高工程设计标准等方式,多收工程勘察费或者工程设计费。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及所附《工程勘察收费标准》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2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1 总 则

1.0.1 工程设计收费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非标准设计文件、施工图预算文件、竣工图文件等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1.0.2 工程设计收费采取按照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法计算收费。铁道工程设计收费计算方法,在交通运输工程一章中规定。

1.0.3 工程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1 工程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1±浮动幅度值)

2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基本设计收费+其它设计收费

3 基本设计收费=工程设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附加调整系数。

1.0.4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

工程设计收费基准价是按照本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工程设计基准收费额。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合同额。

1.0.5 基本设计收费

基本设计收费是指在工程设计中提供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收取的费用,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参加试车考核和竣工验收等服务。

1.0.6 其它设计收费

其它设计收费是指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或者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服务收取费用,包括总体设计费、主体设计协调费、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竣工图编制费等。

1.0.7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

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为经过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和联合试运转费之和。

工程中有利用原有设备的,以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同类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缓配设备,但按照合同要求以既配设备进行工程设计并达到设备安装和工艺条件的,以既配设备的当期价格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工程中有引进设备的,按照购进设备的离岸价折换成人民币作为工程设计收费的计费额。

1.0.9 工程设计收费调整系数

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调整系数包括: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调整系数和附加调整系数。

1 专业调整系数是对不同专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时,专业调整系数在《工程设计收费专业调整系数表》(附件二)中查找确定;

2 工程复杂调整系数是对同一专业不同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差异进行调整的系数。工程复杂程度分为一般、较复杂和复杂三个等级,其调整系数分别为:一般(Ⅰ级)0.85;较复杂(Ⅱ级)1.0;复杂(Ⅲ级)1.15。计算工程收费时,工程复杂程度在相应章节的《工程复杂程度表》中查找确定。

3附加调整系数是对专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尚不能调整的因素进行补充调整的系数。附加调整系数分别列于总则和有关章节中。附加调整系数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调整系数不能连乘。将各只能附加调整系数相加,减去附加调整系数的个数,加上定值1,作为附加调整系数值。

1.0.10非标准设备设计收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非标准设备设计费=非标准设备计税额×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

非标准设备计税额为非标准设备的初步设计概算。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在,《非标准设备设计费率表》(附表三)中查找确定。

1.0.11单独委托工艺设计,土建以及公用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按照其占基本服务设计工作量的比例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1.0.12改扩建和技术改造设计项目,附加调整系数为1.1-1.4。根据工程设计复杂程度确定适当的附加调整系数,计算工程设计收费。

1.0.13初步设计之前,根据技术标准的规定或者发包人的要求,需要编制总体设计的,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总体设计费。

1.0.14建设项目工程设计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设计人承担的,其中对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合理性和整体性负责的设计人,要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5%加收主体设计协调费。

1.0.15工程设计采用标准设计或者复用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30%计算收费;需要重新进行基础设计的,按照同类新建项目基本设计受给的40%计算收费;需要对原设计做局部修改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根据设计工作量协商确定工程设计收费。

1.0.16编制工程施工图预算的,按照该建设项目 基本设计收费的10%收取施工图预算编制费;编制工程竣工图,按照该建设项目基本设计收费的8%收取竣工图编制费。

1.0.17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1.0.18工程设计中的引进技术需要境内设计人配合设计的,或者需要按照境外设计程序和技术质量要求由境内设计人进行设计的,工程设计收费由发包人与设计人根据实际发生的设计工作量,参照本标准协商确定。

1.0.19由境外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需要境内设计人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审核并签署确认意见的,按照国际对等原则或者实际发生的工作量,协商确定审核确认费。

1.0.20设计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标准份数,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分别为10份,施工图设计、非标准设备设计、施工图预算、竣工图分别为8份。发包人要求增加设计物件份数的,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印制设计文件工本费。工程设计中需要购买标准设计图的,由发包人支付购图费

1.0.21本收费标准不包括本总则1.0.1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收费,国家有收费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国家没有收费规定的,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

建筑市政工程设计

7.1建筑市政工程范围

适用于建筑、人防、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电信、广播电视、邮政工程

7.2建筑市政工程个阶级工作量比例

建筑市政工程各阶段工作量比例表

工程类型 方案设计(%)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建筑及室外工程 Ⅰ级 10 30 60

Ⅱ级 15 30 55

Ⅲ级 20 30 50

住宅小区(组团)工程 25 30 45

住宅工程 25 75

古建筑保护性建设工程 30 20 50

智能建筑弱电系统工程 40 60

室内装修工程 50 50

园林绿化工程 Ⅰ级、Ⅱ级 30 70

Ⅲ级 30 20 50

人防工程 10 40 50

市政公用工程 Ⅰ级、Ⅱ级 40 60

Ⅲ级 50 50

广播电视、邮政工程工艺部分 40 60

电信工程 60 40

建筑工程专业 建筑 35~43

结构 24~30

设备 28~38

注:提供两个以上建筑设计方案,且达到规定内容和深度的要求的,从第二个设计方案起,每个方案按照方案设计费的50%另收方案设计费

7.3 建筑市政工程复杂程度

7.3. 1建筑、人防工程

建筑、人防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 工程设计条件

Ⅰ级 1.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2.高度<24m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3.小型仓储建筑工程;

4.简单的设备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工程;

5.简单的建筑环境设计及室外工程;

6.相当与一星级饭店及以下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

7.人防疏散干道、支干道及人防连接通道等人防配套工程;

Ⅱ级 1.大中型公共建筑工程;

2.要求较复杂或有地区性意义的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3.高度24-50m的一般公共建筑工程;

4.20层及以下一般标准的居住建筑工程;

5.仿古建筑、一般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及地下建筑工程;

6.大中型仓储建筑工程;

7.一般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

8.相当于二、三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工程;

9.防护级别为四级及以下同时建筑面积<10000m2人防工程

Ⅲ级 1.高级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2.技术要求复杂或具有经济、文化、历史等意义的省(市)级中小型公共建筑工程;

3.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程;

4.20层以上居住建筑和20层及以下高标准居住建筑工程;

5.高标准的古建筑、保护性建筑和地下古建筑工程;

6.高标准的建筑环境设计和室外工程;

7.相当于四、五级星级饭店标准的室内装修,特殊声学装修工程;

8.防护级别为三级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0000m2人防工程

注:1、大型建筑工程指20001m2以上的建筑,中型指5001-20000m2的建筑,小型指5000m2以下的建筑;

2、古建筑、仿古建筑、保护性建筑等,根据具体情况,附加调整系数为1.3~1.6;

3、智能建筑弱电系统设计,以弱电系统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附加调整系数为1.3;

4、室内装修设计,以室内装修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附加调整系数为1.5;

5、特殊声学装修设计,以声学装修的设计概算为计费额, 附加调整系数为2.0;

6、建筑总平面布置根据工程复杂程度,按照每10000~20000元/ha计算收费。

7、小区规划设计根据工程复杂程度,按照每10000~20000元/ha计算收费。

7.3.2园林绿化工程

园林绿化工程复杂程度表

等级 工 程 设 计 条 件

Ⅰ级 1、一般标准的道路绿化工程;

2、片林、风景林等工程

Ⅱ级 1、标准较高的道路绿化工程;

2、一般标准的风景区、公共建筑环境、企事业单位与居住区的绿化工程

Ⅲ级 1、高标准的城市重点道路绿化工程;

2、高标准的风景区、公共建筑环境、企事业单位与居住区的绿化工程;

3、公园、度假区、高尔夫球场、广场、街心公园、园林小品、屋顶花园、市内花园等绿化工程

附 录

附表一、工程设计收费基价表

单位:元

序 号 计 费 额 收费基价

1 200 9.0

2 500 20.9

3 1000 38.8

4 3000 103.8

5 5000 163.9

6 8000 249.6

7 10000 304.8

8 20000 566.8

9 40000 1054.0

10 60000 1515.2

11 80000 1960.1

12 100000 2393.4

13 200000 4450.8

14 400000 8276.7

15 600000 11897.5

16 800000 15391.4

17 1000000 18793.8

18 2000000 34948.9

注:计费额>2000000万元的,以计费额乘以1.6%的收费率计算收费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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