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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点经营(景区运营管理及盈利模式是怎么样的)

发布时间:2024-05-02 19:38:03 游览:94 次

建立专业景区管理公司形成统一营销中心

1、景区管理公司的定位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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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景区业务的相关能力建设,整合景区资源,提升整体品牌和效益,需要组织架构进行匹配,建立景区专业公司具有其必要性。

定位:运营协调中心、品牌整合中心、战略规划中心、人才培养中心

职能:(1)明确景区业务的发展方向与发展重点,建立景区业务的盈利模式,挖掘盈利能力。(2)协调景区内的品牌建设,对景区业务整体的品牌进行设计与推广,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3)集中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建立相关流程制度。(4)培养景区人才,建立自己的景区管理团队,确保日常经营和输出管理的人才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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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统一品牌,集中产品作战

将景区及相应产品的品牌进行统筹规划,统一规则,从长期及整体的战略的眼光来看品牌营销。通过合理的品牌定位、品牌营销与品牌传播,在游客数量大幅增长的基础上,在游客中建立品牌知名度与美誉度,以鼓励游客积极宣传景区,产生品牌效应。这需要对品牌所蕴含的产品、价值、文化及管理进行相应的定位,并将其贯穿整个运营流程,转化为可以传播的信息及口号,确定品牌要素及传播渠道,并注意后续机制对品牌营销的监督与追踪效果。

3、开发网络营销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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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的旅游业态较为健全:旅行社、酒店、芒果网、景区、度假区、客运、高尔夫、演艺。充分运用旅游板块内部资源,积极拓展与系统内旅行社、公司、景区产品、在线旅游平台的合作,将网站作为统一的产品展示、销售及客户资源共享的平台,使各旅游业态形成完整的产业链和完善的网络覆盖,实现客户资源共享。

推出不同类型的会员卡、储值消费卡等,建立起庞大的客户群,持卡的客户可以在集团下属的各个旅游景区、酒店、客运、旅行社等进行消费、折扣优惠;与各大航空公司、商家等进行合作联盟,实现资源共享,让客户感到尊贵与自豪,真正体现周到体贴的服务理念。

分析客户类型建立相应的营销渠道

1、分析客户:通过对目标客户类型、年龄、收入、地域等条件的分析,总结出客户的消费能力、逗留时间等,结合不同类型的自助游游客、旅行团游客及机构客户来定位景区产品的类型及特点,并进行相应的市场推广。

2、构建渠道:通过构建景区的营销渠道,分别针对不同类型客户,赢得大量的客源。对于机构大客户直销,可建立相应体系,拓展客户关系,承接大型跨国企业、上市公司和行业领先公司的会议、度假、展览、商品发布活动等;对于旅行团游客,则可积极拓展全国范围内的各大旅行社的合作,并运用旅行社板块内部资源,这一般会在项目投入运营的初期为景区贡献客源;对于自助游游客,可通过品牌推广进行接触,在项目运营的初期进行一定的广告营销,并通过网络、便捷的售票方式使自助游游客更容易来到景区。

3、营销工具:在构建出景区的营销渠道后,在众多的营销工具如广告、赞助、市场调研、网络、促销、印刷品、公共关系、媒体等中进行筛选,以选择最适合的工具与内容。

加强专业化经营 兼顾租赁外包

进行景区投资时,需要对产品及服务要素进行评估,通过项目在整体战略中的重要性、品牌影响力、盈利能力以及自身的经营能力等方面确定哪些项目进行自营,同时考虑哪些项目需要利用社会资源。

1、集中精力于自身经营经验丰富、管理良好的项目

自营主要是指完全依靠景区板块的内部资源,由景区的核心团队进行经营,将核心的温泉、酒店等专项项目、特色项目做好,提高利润率水平,并可充分利用集团的资源,经营各类核心产口。

2、对其他非重点项目进行招商引资,租赁外包

外包出租主要是依靠景区板块外的资源进行经营。外包经营一般会将项目的人员及资源集中在获得土地、自然资源以及经营优势项目上,保证收益率,通过外包获得稳定而且理想的收益,不用过多地牵涉在日常的细节经营中。

在项目外包时,需要对外包供货商的资质及质量进行严格的评估,考虑其与景区定位是否相符,并合理制定收益要求,关注产品定价、质量与丰富性,相互达成协议,选择国际知名连锁品牌或经营成熟集团,有利于丰富景区产品,扩大客源。同时定期、持续对供货商进行评估,确保供货商提供合理、良好的服务与产品,设立淘汰与再选择制度,保证供货商与景区的发展相一致。

随着景区运营能力的加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形成景区系列标准,考虑打包上市,推陈出新,创造自己的造血功能。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秩序,推行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有效保护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泰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客运、索道、餐饮、住宿、商品销售、游乐、租赁、单设景点以及摄影摄像等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泰山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实行泰山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第四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第五条 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泰山风景名胜区服务项目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泰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服务项目经营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服务项目经营专项规划,制定服务项目的具体设置方案,并向社会公示。第七条 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服务项目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资金和设施、设备;

(二)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

(三)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资信;

(四)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并与经营者签订服务项目经营合同,授予其一定期限和范围的服务项目经营权。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服务项目,经营期限未届满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原经营者签订服务项目经营合同,授予其一定期限和范围的服务项目经营权;经营期限届满的,由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

未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不得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服务项目经营活动。第九条 服务项目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服务项目名称、经营范围、地点、面积和从业人数;

(二)经营期限;

(三)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方式;

(四)保障合同履行的措施;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的,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款即为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本办法施行前已设置的经营期限未届满的服务项目,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由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由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征收,纳入同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第十二条 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正常经营的,经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的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减收或者免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依法解除服务项目经营合同的,已缴纳的合同剩余期限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予以退还。第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由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泰安市、济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委托的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费用3‰的滞纳金。第十四条 取得服务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文明服务,自觉维护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经营地点或者改变经营性质;

(二)在店外经营或者占道经营;

(三)违反规定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设置灯箱广告或者悬挂、摆放物品;

(四)尾随兜售或者强买强卖;

(五)圈占景点或者占用公共设施进行收费;

(六)采取诱导或者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利;

(七)为违法经营或者其他违法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八)不按照规定保持服务项目周围的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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