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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补贴政策调整(新能源充电桩补贴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4-05-22 09:06:41 游览:98 次

1、按充电功率给予建设补贴

广东省充电设施补贴标准为:2021-2023年,珠三角地区直流桩不超过200元/千瓦、交流桩不超过40元/千瓦,粤东西北地区直流桩不超过300元/千瓦、交流桩不超过60元/千瓦,各地市高速公路快充站内充电桩参照珠三角地区补贴标准执行,直流桩不超过200元/千瓦、交流桩不超过40元/千瓦。实际补贴标准根据资金需求总量进行折算。类似补贴的城市包括北京市、上海市、浙江乐清、江苏宿迁、重庆市、成都市、淄博市、沈阳市等等。

2、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双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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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州对于纳入省统一管理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可申请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补贴标准:①交流充电桩补贴标准不超过200元/千瓦;②直流充电桩补贴标准不超过500元/千瓦;③居民小区内统建统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在当年标准基础上上浮10%,如同时具备有序充电功能上浮15%。在市充电设施监测平台中上年度充电量达到5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可申请充电设施运营补贴。补贴标准:充电设施运营补贴标准不超过0.1元/千瓦时。类似补贴地区有广西壮族自治区。

3、单站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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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对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车、中重型卡车等重点应用领域试点应用项目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或 400 万元奖励。 在 2021~2022 年试点期内,对投放换电车辆不低于 50 辆并实际以换电模式运营的中重型卡车项目,一次性给予 400 万元的奖励。类似补贴地区有伊金霍洛旗。

4、按投资额进行补贴

武汉市到2023年底,全市累计推广换电新能源汽车 18000 辆,建成换电站 100 座。对 2023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运,且接入市级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监管服务平台的换电站,按照换电站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投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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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最新消息,陕西西安对于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西安市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的个人自用新能源充电设施,给予1万元/根的一次性建设及电费补贴。

新能源车补贴政策 2022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2020年4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该《通知》延长了补贴期限,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另外,补贴退坡力度和节奏得到平缓,即原则上2020-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30%

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 (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2020年补贴标准不退坡,2021-2022年补贴标准分别在上一年基础上退坡10%、20%。原则上每年补贴规模上限约200万辆。

上述《通知》还对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设置了价格“门槛”,即《通知》提出,新能源乘用车补贴前售价须在30万元以下 (含30万元),为鼓励“换电”新型商业模式发展,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换电模式”车辆不受此规定。

此外,上述《通知》还将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范围进行了调整,将对燃料电池汽车的购置补贴,调整为选择有基础、有积极性、有特色的城市或区域,重点围绕关键零部件的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开展示范,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示范城市给予奖励。争取通过4年左右时间,建立氢能和燃料电池汽车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取得突破,形成布局合理、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关于2022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一、保持技术指标体系稳定,坚持平缓补贴退坡力度

为创造稳定政策环境,2022年保持现行购置补贴技术指标体系框架及门槛要求不变。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要求,2022年,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30%;城市公交、道路客运、出租(含网约车)、环卫、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民航机场以及党政机关公务领域符合要求的车辆,补贴标准在2021年基础上退坡20%。

二、明确政策终止日期,做好政策收尾工作

根据《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综合技术进步、规模效应等因素,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要求,为保持新能源汽车产业良好发展势头,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市场销售趋势以及企业平稳过渡等因素,2022年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于2022年12月31日终止,2022年12月31日之后上牌的车辆不再给予补贴。同时,继续加大审核力度,做好以前年度推广车辆的清算收尾工作。

三、加强产品安全监管引导,确保质量和信息安全

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体系,进一步压实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强化产品质量保障能力,满足国家关于汽车数据安全、网络安全、在线升级等管理要求。提升企业监测平台效能,提高售后服务能力,做好事故应急响应处置。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汇总起火及重大事故信息,加快建立车辆事故报告制度,对于隐瞒事故信息、不配合调查的,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涉事车型补贴资格。

本通知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本通知未作规定的事项,继续按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的《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审批责任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6〕877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深化行业管理改革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实施包容审慎监管,促进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完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有效承接财政补贴政策,研究建立与碳交易市场衔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夯实地方主体责任,遏制盲目上马新能源汽车整车制造项目等乱象。推动完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管理相关法规,建立健全僵尸企业退出机制,加强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监督检查,促进优胜劣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做大做强,进一步提高产业集中度。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

《意见》对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提出6个方面25条具体政策措施。四是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抓紧研究确定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财政支持政策,改革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贴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给予新能源汽车的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完善新能源汽车金融服务体系,制定新建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政策,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制度,实行差异化的新能源汽车交通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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