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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户口留学(集体户口留学)

发布时间:2024-05-07 16:18:16 游览:50 次

在京聘用留学人员单位“单位立户”管理办法

2012年7月30日修订

为规范留学人员回国就业落户办理相关手续的服务,保障国内用人单位和留学回国人员的利益不受侵害,防止个别单位和人员的违规行为,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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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立户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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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聘用留学回国人员需申请在京就业和落户的在京用人单位均须办理单位立户手续,符合下述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申请办理单位立户手续:

1、用人单位必须是符合城市功能定位和首都经济发展方向及产业规划要求的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制事务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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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人单位本身能够为留学人员提供档案和集体户口服务或者委托相关人才服务机构提供档案和集体户口服务。

3、在京企业单位的注册资金必须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

二、单位立户办理流程及所需申请材料:

1、在线注册

用人单位登陆中国留学网(www.cscse.edu.cn)-就业落户栏目,点击“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就业落户服务系统-单位注册”,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然后打印自动生成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CA数字安全证书申请表(就业落户)》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数字证书用户协议书》,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单位立户所需材料

单位注册成功后,请将下述材料直接递交或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6号辉煌时代大厦 6层 回国处,邮政编码:100080。(由于我中心每天接收大量邮件,请务必在醒目位置注明“CA申请” )。

材料清单:(请按照此顺序将材料装订在一起)

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CA数字安全证书年检申请表(就业落户)》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数字证书用户协议书》原件(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合伙制事务所证书等能证明单位法人性质的证书复印件(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③、在北京市区(县)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单位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⑤、单位专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信息须与立户申请表经办人姓名一致,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⑥、单位或人才中心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如单位集体户口存放在人才中介机构,请提供由人才中介机构开具的落户地址证明信,并须同时加盖人才中介机构及单位公章,单位档案存放合同无效。)

3、审核结果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简称中心)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审核申请单位的相关材料,审核结果会以邮件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审核时间2个月左右。

4、以培训会形式统一领取CA数字安全证书,具体培训事宜与审核结果同时以邮件形式通知。

5、登陆系统

单位领取CA数字安全证书后,即可正常登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就业落户服务系统-单位登陆”,使用相关功能。

三、单位年检办理流程及所需申请材料:

1、在线注册

用人单位在本单位数字证书到期前30天内,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就业落户服务系统的“年审”功能向我中心提出年审申请。

2、单位年检所需材料

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CA数字安全证书年检申请表(就业落户)》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数字证书用户协议书》原件(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如CA数字安全证书已过期无法登陆,请提交单位公函,以替代《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CA数字证书年审申请表(就业落户)》及协议书;

②、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合伙制事务所证书等能证明单位法人性质的证书复印件(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③、在北京市区(县)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单位需提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④、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⑤、单位专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信息须与立户申请表经办人姓名一致,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⑥、单位或人才中心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如单位集体户口存放在人才中介机构,请提供由人才中介机构开具的落户地址证明信,并须同时加盖人才中介机构及单位公章,单位档案存放合同无效。)

3、审核结果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收到年检申请材料后,审核申请单位的相关材料,审核结果会以邮件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审核时间1个月左右。部分年审通过的用人单位按照邮件通知要求参加由我中心组织的就业落户业务培训会,在培训会上统一发放更新的数字证书。

四、单位立户有关规定:

1、立户单位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心递交《立户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按照表格要求填写并申请信息变更。中心将核实后更新立户单位基本信息;

2、立户单位应如实提供单位相关信息,确保为所聘留学人员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立户单位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立户单位不得为非本单位就职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出具《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在京单位接收函》;

4、立户单位所聘用的留学回国人员,其所学专业须与该单位主营业务基本相符,并按国家规定,给予留学人员相应的职位与待遇;

5、立户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其聘用的留学回国人员办理就业落户相关手续,并主动协助留学回国人员准备相关材料,不得以代办为由收取任何费用;

6、立户单位有义务参加关于录用留学回国人员的相关政策、业务培训会。

7、立户单位应按要求定期进行单位立户及CA数字安全证书的年检及更新工作。

8、中心会不定期对立户单位进行随访调查,如发现违规行为,我中心有权暂停或取消用人单位及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通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本管理办法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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