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协议书》签约、公证的要求
为方便留学人员签约,甲方已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办理《协议书》签约、公证时,留学人员本人应带两名担保人(丙方第一担保人、丙方第二担保人)同时到场,当着公证员的面现场填写《协议书》中的划线部分(即______),不得有任何遗漏或误填。
二、办理《协议书》公证的地点
(1)北京地区的留学人员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长安公证处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B座7层,电话:略,邮编:100027;
(2)北京以外地区的留学人员在地方省、市级公证处办理签约公证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受理机构应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咨询。
三、担保方式
有关《协议书》的担保问题,按照1997年9月司法部发各地公证处《关于〈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担保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目前,留学人员的担保方式一般选择连带责任担保。
四、担保人的条件
《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所指丙方担保人必须为两人。丙方担保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具有代为清偿能力;
(3)作为保证基础的财产必须是保证人可以依法处分的财产。
法人、其他组织、协议乙方的配偶、即将长期出国人员不得作为本协议书所指的保证人。
代为清偿能力是指保证人具有与担保金额相适应的个人财产或稳定的收入。保证人应当提供银行存款或具有正式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的证明,证明其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在公证《协议书》第八条时,如两位丙方保证人选择以固定工资收入作为担保,则应向公证部门出示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
具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来源证明;如选择以银行存款作为担保,则应出示具有相应担保数额的银行存款证明(即存款单原件),以便公证部门查验担保人的资信状
况及代为清偿能力。
任何以“名义”、“名誉”或者“信誉”做担保的、或者空栏不填的,都被视为无效;任何不填或误填都将影响到公派出国手续的办理和按时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