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常用蔬菜种子的保存年限如下:
1、番茄种子,一般可存放3~4年;最长不要超过4年,否则会降低发芽率。
2、黄瓜种子,最多存放2~3年,超过此期限其发芽率一般降低20%~30%,即使有的能出苗,出苗后往往无真叶,不易成活。
3、茄子种子,一般在6年以内的种子都可用。
4、辣椒种子,存放不能超过3年,否则发芽率会降低。
5、夏天种的伏葱,必须用当年春天新收的种子;若用头年种子,小葱长起后就会结籽。
6、香菜种子,必须存放1年后才能用,但存放时间不宜超过3年。
7、韭菜种子,必须用当年新种子,若隔年则出苗率大大降低,即使出了苗也易枯萎。
8、白菜种子,可存放2年。当年收获种子可当年播种,超过2年,出苗率降低20~27%。
实际生产中,使用隔年的蔬菜种子更安全,这是因为,有些蔬菜种子存在休眠期,新种子极易出现出苗不齐等现象。
除韭葱类种子外,多数种子的使用年限都在2~3年或4~5年;如芹菜以第3年的陈种子发芽率较高。种子的寿命,一般因贮藏条件的不同,相差非常悬殊。试验表明,萝卜用陈种子能抑制地上部徒长,而促进地下部发育;绿豆用陈种子有增产效果。
扩展资料:
种子生活力的主要标志是其萌发性能,一批种子的寿命指群体发芽率从收获后降到50%所经历的时间,也称“半活期”,即群体平均寿命。
发芽性能和寿命主要决定于遗传特性、种子形态结构和生理活性、种子质量和贮藏条件。以种子含水量和贮藏的温度、湿度等的影响显著。种子含水量在贮藏期间应控制在安全含水量以下,稻、麦、玉米等粮食作物种子安全含 水量为12%~13%;棉花、豆类、花生等高油量种子为5%~9%;蔬菜种子为7%~9%。
温度和湿度显著影响种子生活力,应避免高温(>30℃)和高湿(相对湿度>75%或种子含水量>15%)的贮藏条件(可参考哈林顿通则)。气体影响种子呼吸,应保持10~20℃低温、干燥种子在密闭条件(减少含氧量)下贮藏。
贮藏方法因种子用途而异。作物品系、育种材料种子,用麻袋、多孔纸袋、玻璃瓶等包装;大田种子采用散装、围囤或袋装。种子入库前先行种子清选干燥和库房消毒;入库后注意通风换气和防潮、防虫、防鼠并定期检查和测定发芽率。
种子经营者是指所有从事种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不仅包括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也包括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种子经营者的义务有:
(1)告知和保证种子质量的义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2)加工包装义务。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种子加工、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农业部《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对能否加工、包装的种类有明确的界定。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和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花卉苗木及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等,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3)真实标签义务。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等。标签标注的内容与包装袋内的实际种子内容应当相符。
(4)建立经营档案义务。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一年生农作物种子的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种子销售后2年,多年生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的保存期限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5)合法广告义务。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即主要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广告中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品种审定公告一致。
(6)先行赔偿的义务。因出售的种子质量问题给种子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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