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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法全文(修正和修订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4-03-30 12:07:21 游览:42 次

法律分析:

修订和修正的主要区别如下:1、修改的内容有区别:法律的修正是指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的修改,是局部的或者个别的修改。修订则是指法定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的修改,是整体的修改。2、审议的内容有区别: 法律的修正通常提出修正案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修正案草案进行的,未作修改的部分不审议。修订通常提出全面的修订草案,审议机关的审议是针对草案文本的全部内容,而不是针对修改内容进行审议。3、表决的内容有区别:法律的修正,在表决通过时,通过的是修改某某法律的决定或者修正案,修订表决通过的是整个修订草案。4、公布的方式有区别。修正公布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公布修改决定,即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修改决定,再由有关部门根据修改决定将修正后的法律予以重新公布。另一种是公布法律修正案,即国家主席发布主席令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修正案,法律文本不重新公布,原法律条文保持不动,引用法律时可直接引用法律修正案的条文。修订没有修改决定,国家主席令直接公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的法律文本全文。

-184

法律依据

《国务院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222

一、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

-20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巨大优越性,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保障。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紧制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急需的制度、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新期待必备的制度,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永葆生机活力。要突出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深化宪法学习宣传教育,以完备的制度推动和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以良法推动发展、保障善治。要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以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确保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为此,对国务院2020年立法项目作出如下安排:

围绕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印花税法草案,制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修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与外商投资法不符的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公路法修订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围绕坚持和完善繁荣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制度,巩固全体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制定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修订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文化产业促进法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围绕坚持和完善统筹城乡的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社会救助法草案、教育法修正草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条例、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围绕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监狱法修订草案,制定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地名管理条例。

围绕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地下水管理条例,修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围绕坚持和完善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确保人民军队忠实履行新时代使命任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兵役法修订草案。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法律草案,以及需要制定、修订的行政法规,适时提请国务院、中央军委审议。

围绕坚持和完善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制定领事保护与协助条例,开展有关国际条约审核工作。

围绕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审计法修订草案。

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构建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制定政府督查工作条例。

为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着力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国境卫生检疫法修订草案、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修订草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修正草案预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生物安全法等法律,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执业医师法等法律,修改相关配套行政法规。

抓紧做好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涉及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立法项目,抓紧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

对于其他正在研究但未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有关部门继续研究论证。

安徽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安徽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安徽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 快速反应,措施果断。各级人民政府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各级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3)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体系和机制,开展疫情监测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报告、严处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开展应急培训演练。

(4) 广泛宣传,群防群控。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依靠群众,组织、动员一切资源支持、参与应急处理工作,形成群防群控的局面。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省农委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成立本级应急指挥部。

2.1.1 省应急指挥部组成

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农委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成员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2.1.2 省应急指挥部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指挥、决策和处理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省农委。负责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具体制定防治政策,部署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并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2 日常管理机构

省农委负责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3 专家委员会

省农委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

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机构

2.4.1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疫区及受威胁区监测;指导并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和落实。

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省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省农委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 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b.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e. 各农业院校、科研所;

f. 各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单位。

(2)以上各单位的兽医人员及经营单位人员均为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责任人。

3.3.2 报告形式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等形式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诊断,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请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2个小时以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农委和农业部报告。省农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省人民政府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4 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临床症状、饲养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等。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县级、市级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升级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好人员、技术和物资储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要服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协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省农委根据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1)省、市、县级人民政府

a、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

b、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c、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

d、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用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e、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g、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a、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b、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

c、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

d、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e、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f、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G、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a、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b、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

c、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d、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a、境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停止从疫区国家或地区输入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加强对来自疫区运输工具的检疫和防疫消毒;参与打击非法走私入境动物或动物产品等违法活动。

b、境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加强出口货物的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停止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的出口;暂停使用位于疫区内的依法设立的出入境相关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

C、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或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

4.2.2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省农委根据情况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建议。

(1)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根据省农委的建议,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省农委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确认后,向农业部报告疫情。必要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的建议。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分析、调查、追踪疫源;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组织专家对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对公众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市、县级人民政府

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具体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市、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调查处理情况。

(5)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与报告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并组织实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级人民政府

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支持。

(2)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省农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省农委

省农委要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地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出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4.2.4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一般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时刻关注疫情信息;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加强群防群控工作;重点做好疫情监测、检疫监督等防控工作。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接种相应的疫苗、服用药物、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和医学观察等。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排泄物、环境等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委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委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或县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农委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等。

5.2 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5.5 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 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并持续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 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和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兽医、卫生、财政、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保障工作。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

省信息产业、通讯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6.2.2 交通运输保障

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疫情处置人员的运输。

6.2.3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6.2.4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

6.2.5 物资保障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及器械、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用品等。

6.2.6 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为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工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委员会,承担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

省级建立生物安全兽医实验室,负责重大动物疫病诊断、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6.4 培训与演习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

为确保扑灭疫情的需要,省农委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预备队进行技术演练。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科普知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依靠广大群众,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群防群控。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病:是指陆生、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疫病,迅速传播,导致动物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和公共卫生意义。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际情况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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