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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河道绿化(村河长制管理工作总结)

发布时间:2024-04-23 17:41:16 游览:25 次

村河长制管理工作总结

 村河长制管理工作的开展是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村河长制管理工作总结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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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村河长制管理工作总结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xx〕166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河长制?加强水环境综合整治和管理的决定》(淮发〔20xx〕12号),现就切实加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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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入河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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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问题;坚持保护优先,切实做到?先规划保护、后开发利用?;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水利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河道管理机制;坚持因河制宜,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实行远近结合、综合治理。

 (三)目标任务。按照?建立管护机构,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统一管护标准,严格管护考核?的要求,2014年全市61条省级骨干河道全面落实?河长制?管护制度,2015年全市全面落实县乡河道和村庄河塘?河长制?管护制度,到2020年实现全市河道管护现代化,构建?互联互通、引排顺畅、水清岸洁、生态良好?的现代河网水系。

 二、健全机制、强化领导

 (四)进一步深化?河长制?领导责任制。?河长制?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分级管理,逐级落实责任。市?河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各县(区)行政首长对境内所辖河道管理负领导责任,各县(区)、各乡(镇、街道)逐级成立?河长制?办公室,逐条河道落实?河长?,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促进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五)全面落实?河长?。省骨干河道按现行属地管理体制,结合防汛工作责任制度,由河道所在市、县(区)政府领导或水利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河长?。区域骨干及重点县域以下河道由各地政府参照省骨干河道管理。河长主要职责是:督促建立河道管护队伍和管护制度,协调落实河道维修养护经费;组织实施河道疏浚和环境治理;检查河道工程维护、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协调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侵害河道的违法行为。

 三、明确责任、各尽其职

 (六)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水利部门牵头负责河道日常管护工作,具体负责开展河道疏浚清淤和水利配套设施建设,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环保部门负责河道及周边环境整治,组织入河污染源治理,保护河道水质。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国土部门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理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禁止填埋河湖水域行为。交通部门负责加强对通航河道岸线保护,严格船舶管理和危险品管理,协调解决水上运输等水上纠纷。农业部门负责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在服从河道行洪、排涝和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加强河道养殖管理。发改部门负责明确沿河产业发展方向和产业政策,做好河道综合整治项目的论证上报工作。经信部门负责落实饮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工业污染源的搬迁工作。住建部门负责污水管网覆盖工作,完成主要河道的生活污水截污任务。城管部门负责加强城区河道两岸环境卫生管理及相关的执法管理。监察部门负责对责任部门履职情况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有效整合各部门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共同加强河道管理和保护。

 四、明确目标,分级负责

 (七)明确工作目标。全市河道管理工作分为:组织管理、经费管理、空间管理、资源管理、河道监测和工程管理等六个方面。根据全市河道管理?河长制?目标任务,各地应按照?目标明确,时序合理,安排科学?的原则,对省骨干河道及以下河道逐条制定分阶段工作目标和任务,要着力突出规划引领,强化水域岸线管理,严格水源地保护,加强综合执法,扎实有效推进?河长制?管理工作目标实现。

 (八)逐级落实工作责任。市级?河长制?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河长制?管理工作。各县(区)?河长制?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抓好督促检查,确保规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同时指导、协调、督促乡(镇、街道)的?河长制?管理工作;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管辖范围内河道的教导员、河长,负责管理和实施管辖范围内的?河长制?管理工作;村(社居)范围内的所有河、塘整治和长效管理由所在的村支部、村委会负责。要逐层分解目标任务,逐级落实工作责任,逐条河明确责任人,挂牌负责,切实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目标按时完成。

 五、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九)职能部门分工合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强化对县(区)落实?河长制?工作的考核督查。各地各相关部门均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真正做到治理措施上部门联动,执法监督上齐抓共管,工作信息上及时沟通,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十)地区之间密切配合。各县(区)要在坚持属地管理基础上,着眼大局,积极组织和参与跨区域河道的综合整治联合行动,建立信息数据、治理技术等共享渠道,健全问题排查、工作会商的协调制度,形成协调有序、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统筹推进、合作治水的联动机制。

 六、强化保障、注重实效

 (十一)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切实落实公共财政对河道管护的投入,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理投入机制。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河道堤防占用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主要用于河湖管护工作。各级从水资源费、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经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河道管护工作。

 (十二)加强监督。市级?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级河道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实施61条省骨干河道管理督查工作。各县(区)?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内其他各级河道?河长制?管护工作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各级?河长?及河道管理单位应及时做好河道管理工作报告及年度工作总结,并根据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督查意见,加强日常管理,明确工作重点,及时整改到位,不断提高河道管理水平。

 市水利、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情况对各县(区)安排相关管理经费。对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县(区),取消该县(区)次年市级及以上河道管护经费安排:辖区内河道?河长?落实未达50%的;未建立?河长制?办公室的;经费落实不到位,未专款专用的;河道发生堤防溃口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管河道发生重特大污染事故的。

 (十三)深化管理改革。各级?河长?要督促落实河道管理机构和单位,协调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推进?管养分离?,建立河道工程管理、维修、养护良性工作体系。

 (十四)加强监测预警。加快建立河道健康评价体系,开展重点河道水质监测、河势监测、水文监测和遥感监测,定期对河道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发布重要河道健康公报,加大社会公众对重要河道管护的关注度。

 (十五)注重能力建设。重视河道管理设施建设,加强管理队伍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

 篇二:村河长制管理工作总结

 一、充分认识实行?河长制?的重要意义

 河道作为防洪排涝的天然屏障、水资源的主要载体、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性资源。我市河道众多、水网密布,是独特的.资源优势。但由于部分河道资源过度开发、管理缺失,导致河道的防洪与供水功能衰减,水体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突出,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我市充分抓住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工作机遇,在全市实行河道管理?河长制?,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水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道长效管护机制,有利于维持中小河流的自然形态,保护河流原有的生态系统和水质,保障群众的饮水安全,确保河道发挥长久效益。各镇(街道)、市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河道管理实行?河长制?的重要意义,把河道管理与保护纳入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管理保护河道,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河道?三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xx〕43号)精神,以维护河道生态健康为目标,以保障河道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安全为重点,以?河长制?管理为抓手,统筹河道功能管理、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治理,加大河道治理与保护力度,严格河道岸线及水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严格河道管理监督考核,保障我市河道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基本原则。实行?河长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问题;坚持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防灾减灾、岸固河畅、自然生态、安全经济、长效管护?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水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公众参与的河道管护机制;坚持因河制宜,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实行远近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三)目标任务。按照省委、省政府和省水利厅关于山区五市中小河流治理?完成后要同步落实管护机制?的工作部署,我市河道管护实行?河长制?,明确管护责任,落实管护经费,严格管护考核,实现全市河道管护常态化,确保本次中小河流治理后河道有人管、维护有经费,有效发挥工程效益,切实维护河道及两岸生态环境。

 三、加强?河长制?组织体系建设

 (一)明确河道管护责任人。河道管理?河长制?把全市骨干河道管护责任落实到人,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各镇政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担任?河段长?。详见《兴宁市河道管理?河长制?分工表》(附件1)。

 (二)明确落实?河长?和?河段长?职责。?河长?和?河段长?的主要职责:负责山区中小河流治理清违、清障和征地拆迁,保证山区中小河流治理顺利进行;督促建立完善河道管护队伍和管护制度,协调落实河道维修养护经费;组织实施河道疏浚和环境治理;检查河道工程维护、水域岸线资源管理,协调河道管理范围确权划界;依法组织查处各类侵害河道的违法行为。通过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状等形式严格落实?河长?、?河段长?职责。

 (三)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市水务局牵头负责河道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河道岸线、堤防、水域、取排水行政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河道生态清淤和长效管护经费,监督河道管护专项经费使用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河道及周边环境整治,组织入河污染源治理,保护河道水质。

 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破坏河道资源,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的非法行为。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推进村庄土地整治中落实河道保护措施,查处侵占填埋河湖水域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对通航河道岸线保护,严格船舶管理和危险品管理,协调解决水上运输等水事纠纷。

 市林业局负责加强河道湿地和堤防绿化管理。

 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定期通报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矛盾和问题,有效整合各部门河道管理和执法资源,共同加强河道管理与保护。

 四、强化?河长制?重点工作

 (一)正确把握管护与利用关系。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正确把握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依法管理与科学治理的关系、河湖资源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的关系,实现河道管理防洪排涝效益、资源环境效益和经济开发效益的多赢。遵循河道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河道的防洪排涝、水资源供给和水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合理实施经济开发利用,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

 (二)强化水域岸线管理。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河道保护规划,规范河道岸线利用行为,明确河道岸线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建立?蓝线?管理制度。加强河道水域保护,建立河道水域占用等效补偿制度,因经济社会项目建设确需占用水域的,必须落实等效补偿措施。规范涉河行政审批程序,实行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运行,严格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严格水源地保护。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对设有饮用水源地的河道,要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依法清除入河排放的污染源,依法拆除、关闭或者搬迁影响饮用水安全的各类建设项目和设施,加强隔离防护、水源涵养和生态保护,强化水质水量监测,建立安全预警系统,制定应急管理预案,确保供水安全。

 (四)加强综合执法。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划定河道保护范围,明确保护管理要求,并分别纳入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建立河道巡查和遥感监测制度,适时掌握河道岸线动态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及时发现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占用水域及岸线资源、擅自取水排污、非法采砂取土以及设置阻水障碍物等行为。

 五、加强?河长制?工作保障

 (一)加强监督考核。按照《兴宁市河道管理?河长制?考核办法》(附件2)、《兴宁市河道管理?河长制?镇(街道)考核评分表》(附件3)要求和方法,对各镇(街道)进行河道管理量化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道资源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甚至造成严重灾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追究责任。

 (二)落实经费保障。市、镇(街道)财政要加大对河道管护经费的投入,建立长效、稳定的河道管护经费投入机制,市级骨干河道管护经费由市财政负担,镇级及镇级以下河道管护经费由所在镇(街道)财政负担。市财政每年将河道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考核合格的镇(街道)用?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补。

 (三)深化管理改革。?河长?要督促落实河道管理机构、单位协调落实管理人员和经费,理顺河道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管理模式,积极推进?管养分离?,建立河道工程管理、维修、养护良性工作体系。

 (四)加强监测预警。市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河道健康评价体系,开展重点河道水质监测、河势监测、水文监测和遥感监测,定期对河道健康状况进行评价,发布重要河道健康公报,提高社会公众对重要河道管护的关注度。

 (五)注重提升管护水平。市水务局要重视河道管理队伍建设,加强管理队伍专业化培训,不断提高河道管理与保护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水平。

 篇三:村河长制管理工作总结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为搞好全区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区政府成立了由区长任组长,涉及相关工作的7名副区长任副组长,区级13个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环保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同时,要求19个有关乡镇、7个区级相关部门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配备兼职环保人员,层层加强对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下发了《关于做好20xx年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明确了各有关乡镇、部门的目标和责任,并要求制定具体工作计划,细化任务,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我区积极组织实施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完成12个乡镇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完成率100%;生活垃圾治理项目5个,完成率100%;畜禽养殖场治理项目2个,完成率100%;屠宰场治理项目2个,完成率100%;农村沼气池建设1946口,完成率100%;足额完成了20xx年的各项目标任务。共计投入资金2677.8万元。

 1、生活污水治理情况。今年市上下达我区任务4个乡镇生活污水集中治理任务,我区对高粱镇、太安乡、同福乡、苏家乡、新店乡等5个乡镇的生活污水进行治理,采用厌氧净化和人工湿地相结合的治理工艺,修建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预计总投资约1600万元,现正进行主体工程土建施工。

 2、生活垃圾治理情况。今年我区对石子镇等5个乡镇的场镇生活垃圾进行了治理,5个乡镇已建成垃圾收集池12个、垃圾库5个、垃圾桶86个、新增垃圾转运车4台、年清运垃圾3654吨,总投资206.3万元,完成20xx年目标任务100%。

 3、畜禽养殖场和畜禽屠宰治理情况。畜禽养殖场治理,今年市上下达我区目标任务2户,实际完成2户,其中治理1户、自然关停1户,总共投入3.2万元,完成20xx年目标任务100%;畜禽屠宰场治理,今年市上下达我区目标任务2户,实际完成2户,总共投入3.8万元。完成20xx年目标任务100%。

 4、农村沼气池建设情况。今年市上下达我区农村沼气池建设任务1425口,已完成1946口,共计投入资金875.7万元,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36.6%。

 5、河流漂浮物打捞情况。今年我区共计打捞河流漂浮物1386次,打捞水葫芦28536平方米,清理河道长度26.8KM,清理沿河垃圾1254吨,清理淤泥3482立方米,共计投入资金约48.5万元。所有乡镇均对河流漂浮物进行了打捞,部分乡镇还固定专人定期对河面进行打捞清理,保证了河面清洁,无漂浮物。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

 (一)狠抓宣传动员,营造整治氛围。为提高各级各部门和广大群众、企业法人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区政府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一是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纳入了法制宣传日、禁毒日、?六?五?世界环境日等纪念日的宣传内容,广泛宣传环保法规及环保知识;二是利用板报、悬挂横幅等方式宣传水污染防治工作;三是召开主要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工作任务。

 (二)搞好服务协调,督促重点任务的完成。一是组织相关乡镇、部门技术人员参观考察去年建成已投入运行的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研究制定了今年5个乡镇生活污水集中治理工艺、方案。二是协助了乡镇搞好工程建设和监理等招投标工作。三是协调生活污水集中治理工程施工中的有关问题。

 (三)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控制新污染源产生。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效控制新污染源产生。今年共审批建设项目177个,验收项目39个,环评执行率100%,?三同时?执行率100%。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一是环保等部门不定期对排污单位进行环保执法监察,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从重从严处理。二是区委区政府目标督查室加强了对各乡镇、区级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水污染防治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

 四、存在的问题

 一是污水治理的时间紧,任务重;二是部分乡镇的旧居民生活楼原来没有建沼气化粪池,现处理起来难度较大。三是污染治理资金筹集压力相当大,部分乡镇、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四是部分乡镇群众环保意识不强,乱丢乱排现象严重,造成污染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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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建制镇建成区以外区域(以下简称农村)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绿化,是指在农村进行植树、造林、种草、栽花、育苗及其养护等绿化活动。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农村绿化工作,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环保、农业、土地、城建、规划、水利、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绿化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农村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全市农村绿化水平。第六条 对完成农村绿化任务和保护农村绿化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农村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各类农村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山地绿化:宜林山地绿化率在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病虫害防治迹地等在一年内绿化;坡度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交通要道两侧宜林山地的森林郁闭度在零点六以上;

(二)平原农田绿化:农田林网控制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三)公路、铁路绿化:高速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二十米以上;铁路、新建的国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十五至二十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二十米以上;省道和改建、扩建的国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五至十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十米以上;县道、乡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三至五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五米以上;但公路沿线是耕地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外每侧绿化宽度不超过五米,其中县道乡道公路不超过三米;

(四)公墓区绿化:绿化覆盖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

(五)主要河道、海塘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设置绿化带的位置、宽度及选择适宜的植物类型,有条件的河道、堤防、海塘背水侧绿化带宽度为五至十米;

(六)集镇绿化:绿化覆盖率在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七)村庄绿化:绿化覆盖率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村庄周围应留足绿化用地,营造生态公益林;

(八)新建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九)生态公益林:不低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绿化规划制定分期实施计划,具体落实农村绿化规划。第十条 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计划进行绿化建设,应当先进行绿化设计。

绿化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并遵守绿化技术规程,实行科学绿化。第十一条 集镇和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第三章 绿化责任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的绿化由公路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道公路的绿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公墓区的绿化由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水库、渠堰管理区域和江河干渠堤、海塘的绿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机场、港口、码头、铁路的绿化,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风景名胜旅游区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集镇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集体统管山、平原农田和村庄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民的自留山、责任山,由村民负责绿化。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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