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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留学(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23 00:03:05 游览:75 次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发展,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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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学习或工作二年以上,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

(三)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知名跨国公司、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二年以上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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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市急需的其他留学人员。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方式:

(一)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研成果进行转化、入股,创办企业;或以专有知识、技能、信息等开办中介机构;或以自有资金、引进资金在厦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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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包、租赁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

(三)到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

(四)到本市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机构工作;

(五)开展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六)到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做博士后;

(七)到国家机关工作;

(八)其他方式。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是综合管理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留学人员资格认定工作,为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提供接待、咨询、协调、投诉受理等服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本规定的实施工作。第五条 留学人员持相应的证明材料向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

经资格认定的留学人员在厦创业、工作,凭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向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

市留学人员工作机构、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核发厦门市留学人员身份认定证书、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决定不核发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第六条 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居住,来去自由,出入方便。第七条 对来厦创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留学人员,以及引进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表彰。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规定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所需费用;

(二)为留学人员从事科研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提供资助;

(三)为留学人员来厦进行学术交流、技术交流提供部分经费;

(四)引进留学人员所需其他费用。

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二章 创业扶持第九条 留学人员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外国护照作为在厦创办企业的身份证明。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可注册内资企业并可担任法定代表人;持外国护照或虽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可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第十条 留学人员申办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起点为三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的外币。

注册资本在一百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可以分期出资。投资者以其在注册资本中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分期出资的,应在公司章程中载明,全部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

外商投资企业分期出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受限制,但他方出资为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单位支付留学人员引进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的中介服务费,按规定凭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第十三条 留学人员研究开发所需的少量进口试剂、原料、配件、科研仪器设备、样品、样机等,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批准予以免税。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进入留学人员创业园创办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免交企业设立审批费、工商登记注册费及税务登记证件费等费用,符合条件可以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申请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资助;

(二)申请创业扶持资金;

(三)场地租金减免。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对高层次人才的需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参加宁波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出国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民受公派或自费出国(境)学习,在国(境)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者;在国内已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习一年以上取得科研成果者;其他为我市急需的且确有真才实学的留学人员。第三条 宁波市人事局综合管理留学人员参加本市建设的有关工作,其下属的宁波留学服务中心(宁波留学出国人员工作站)具体承担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的信息咨询、工作安置、管理服务等工作。第四条 鼓励留学人员参加宁波建设,确保其来去自由。

留学人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参加本市建设:

(一)在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

(二)在由本市投资兴办的境外企业及其驻甬机构工作;

(三)在本市单位驻境外机构工作;

(四)受聘在境外承担专项工作;

(五)来本市进行技术转让、技术承包、项目承包;

(六)以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本市投资或以本人专利、专有技术和资金在本市的企业投资入股;

(七)在本市自办、合办企业。第五条 留学人员来本市投资或兴办企业、从事研究或生产高新科技产品的,可按规定享受先进高科技企业、先进技术型企业、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第六条 留学人员来本市进行科研和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可优先立项,可向市人事局申请宁波留学回国人员科研择优资助基金,可通过宁波留学服务中心(宁波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科研择优资助经费;年龄在35周岁以下学有专长的留学人员,还可向宁波市科委申请宁波市青年科学基金。

用人单位应优先为其提供科研经费和其他必需条件。第七条 留学人员在本市研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按有关规定可在投产获利当年税后留利中提取3%-6%的酬金。不能直接计算经济效益的项目,由受益单位根据其受益的程度,给予一定的报酬。第八条 留学人员为本市引进项目并取得经济效益的,参照有关规定可从获利年度起一年内所获税后利润中提取1%-5%的酬金。第九条 留学人员应邀来本市讲学、进行科技交流等短期、不定期服务的,应从优付其酬金。自愿短期回国来本市非教育系统工作的留学人员,可提前通过宁波留学服务中心(宁波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向国家人事部申请一次单程或往返国际旅费的资助,其在国内费用(工作津贴、食宿交通费、研究费等)由用人单位负责或双方协商解决。留学人员无偿来本市帮助工作超过六个月的,可携带配偶,并可享受在甬旅游一周,其夫妇的生活费和旅游费用由用人单位提供。第十条 留学人员来本市定居工作的,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户口落户地。

短期应聘来本市工作或投资的,宁波留学服务中心(宁波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可为其代办《工作寄住证》,凭《工作寄住证》可享受本市常住户口的有关待遇。第十一条 原无公职的留学人员来本市定居工作,由用人单位申请,经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办理录用手续;无主管部门的,由用人单位报经市人事局批准后录用。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不受编制、增人指标、工资基金、工资总额的限制。接收单位可分别向有关部门专项报批。

留学人员受聘在本市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指标限制。对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可分别确定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其中突出的优秀人才可予以破格聘任。第十三条 在国(境)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或出国(境)前属停薪留职的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的,其在国(境)外留学年限或停薪留职期限按连续工龄计算。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的工资待遇,按其工作岗位或担任的职务确定。对在国(境)外取得博士学位或出国前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出国(境)学习一年以上并在国内取得相当于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每月补贴100元;对在国(境)外取得硕士学位或出国前具有中级职称、出国(境)学习两年以上并在国内取得相当于地市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每月补贴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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