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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高考(考试成绩复核有成功的吗)

发布时间:2024-04-20 19:10:40 游览:45 次

高考成绩复查有成功的,但是成功率很低。在每年大量的复核申请中,可以说基本全是维持原判,只有极其个别的考生能在复核中发现错误,从而改变最终考分。高考估分和自己的实际成绩有差距是在所难免的,毕竟有的时候自己觉得自己答案是正确的就能得满分,殊不知还有一些步骤分,基本上分数和自己估算的上下浮动5分左右都是很正常的,如果自己不是精确的估分,而是大致估分,这样相差15分也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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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成绩复核有成功的案例,但是概率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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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考生对高考成绩有异议,可提交复核申请。考试院在收集全区各市上报的成绩复核申请后,会组织专人逐一进行复核,内容包括:考生相关信息是否正确、是否考生本人答卷、是否有漏评、小题得分是否漏统(登)、各小题得分合成后是否与提供给考生的成绩一致。

复核完毕后,所有成绩复核结果反馈给各市招生考试院(考试中心),由各市将复核结果通知考生。

高考科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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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所有科目均实行计算机在线阅卷,每次考试至少通过两位或两位以上阅卷教师阅卷,从系统中有效保证阅卷质量。为此,对于分数的内容审查,考生可以申请评审的主题是否有错过的评价。

是否小问题缺少系统的分数,分数合成后的每个小问题是否与提供的分数一致,是否有任何错误在每个科目的总分,无论是自己的试卷,无论是多个解决方案等等。诸如评分标准、评分规则以及任何与评分的严重性不一致的问题都不包括在审查的范围内。

法律依据

《应考人申请复查成绩办法》

第 3 条

复查成绩受理期限、申请方式、收费基准、应载明事项,均应登载於各该

考试之应考须知。

第 4 条

试务机关收到复查成绩之申请後,应於十五日内查复之,遇有特殊原因不

能如期查复时,得酌予延长并通知应考人。

第 5 条

复查成绩,应核对到考、缺考及违规扣分或扣考纪录,查对应考人是否未

依规定作答或阅卷委员未依规定评分,并依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申论式试题者,应将应考人之试卷全部调出。以线上阅卷评分者,应将应考人之试卷影像档全部列印,内容包含阅卷委员评阅资讯、电子签章,以及应考人申请复查科目之各题分数。详细核对座号及各试卷笔迹无讹後,再查对申请复查科目之试卷成绩,应考人申请复查各题分数者,并将各题分数复知。但不包括各题子分。

二、采用测验式试题时,应调出试卷核对座号无讹,检查作答方法符合规定,并以读卡设备高低不同感度各重读一次无误後,将读入之答对题数及实得分数,连同计分方式一并复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无法正确读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计分,并依阅卷规则第二十条第五款规定办理。

三、采口试、心理测验、体能测验、实地测验、着作或发明审查、知能有关学历经历证明审查者,应将应考人之试卷或评分表全部调出,详细核对座号、各项评分及评分总和之平均数後,将复查结果复知。

四、并计年终考绩(成)成绩为总成绩者,应依据应考人提供之年终考绩

(成)资料,详细核对座号、原核算成绩时之年终考绩(成)成绩及

其占分比例後,将复查结果复知。

复查成绩如发现因应考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规定以致不能正确计分时,应将其原因复知。

复查试卷或评分表发现有疑义时,应即查明处理之。

第 6 条

复查结果发现成绩登记或核算错误时,应将应考人全部试卷均予复查,重新计算总成绩,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计成绩未达录取标准,而重计後成绩达录取标准者,经典试委员长

暨监试委员核可後,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补行录取。典试委员会裁撤後,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补行录取。

二、原计成绩达录取标准,而重计後成绩未达录取标准者,经典试委员长

暨监试委员核可後,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撤销录取资格。典试委员会裁撤後,由考选部报请考试院撤销录取资格。

三、原计成绩与重计後成绩均达录取标准或均未达录取标准者,由办理试务机关迳行复知。

第 7 条

试务机关复查成绩时,如发现有下列情事者,应即报请典试委员长处理:

一、试卷漏未评阅。

二、申论式试题中,计算程序及结果明确者,阅卷委员未按其计算程序及结果评阅。

三、试卷卷面分数与卷内分数不相符。

四、试卷成绩计算错误。

五、试卷每题给分逾越该题配分。

六、典试或试务作业产生其他疏失。

前项考试典试委员会裁撤後,应陈报考试院处理之;如总成绩有变更时,

依前条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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